张涛律师代理洪某寻衅滋事案成功无罪辩护
杭州刑事律师张涛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某县公安局将洪某及其雇佣的管理和收费人员以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称其向集市商户收取费用的行为违法,并且拘留洪某等人之后,该县公安局发布新闻稿,公开宣称洪某等三人为有涉黑涉恶性质的团伙,通稿中有“为恶乡里、民愤极大”等字样。
办案经过:
案发后第一时间洪某家人委托张涛律师为洪某的辩护律师。张涛律师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查阅了洪某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了解了交费商户的状况,洪某收费的标准、收费的方式,收费之后钱的流向等等案件细节。经过调查发现,洪某与镇政府签订的协议的确存在着瑕疵,有很多事项约定不明。公安局正是根据这一点认为洪某没有收费的权利。而张涛律师认为,协议的瑕疵并不影响其效力。协议内容本身合法,是否合规是镇政府与洪某双方之间认可的结果,洪某收费其镇政府知情并且允许,同时收费也是合理和应当的,洪某管理市场的要付出一定的支出。同时,洪某收取的费用定期向镇里缴纳,虽无票据,但有充分的人证可以证实。公安局向该县检察院提请批捕之后,张涛律师认为批捕的期限是最为关键的时期,如果能够成功说服检察院不批捕,则洪某被释放的可能性极大。根据这一思路,张涛律师向该县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不批捕的律师意见,并且与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面谈,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洪某收费于法有据,于理符合,手段温和,没有任何暴力行为,没有强拿硬要的情形。所有特征均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同时,公安机关指其涉黑涉恶更是不恰当的。
案情结果: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张涛律师所有辩护意见,认为洪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洪某被释放。
相关法条: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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