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和拆迁的区别是什么
1.土地范围界定存在差异:“征收”,即依据法定程序申请并使用的国有土地,该类土地涵盖了国家所有之地以及由国家征收的原本归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相比之下,“拆迁”则特指在国有土地之上对建筑物实施拆除行为。
2.利益需求有所区别:“征地”,乃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所采取的强制性拆迁措施,其补偿原则应遵循合理性与适当性的原则;“拆迁”如今更多地被用于商业性质的拆除活动,其背后的驱动力往往源于商业目的或者非公共利益的诉求。
二、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会有拆迁吗
所谓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质上即为在完成特定目的情况下,由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拆迁行为。
此类开发,通常由政府有计划地重新规划、建设相关设施及配套环境,这无疑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拆迁范畴。
拆迁是一个特定名词,用以形容依据政府机构批准的用地法律文件,依照合法程序对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筑物和附着物进行强制性拆除处理的行为举措。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涉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的行为,都必须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的一致同意方可启动。
三、土地征收和拆迁的区别在哪儿
诚如所述,两种行动所涵盖的土地范围大有分别:“征收”所涉及到的是政府依据法律程序申请使用之国有土地,其覆盖面不仅包括了国家所有的土地,还囊括了国家在征得农民集体所有权后所占据的原有土地;至于“拆迁”,则特指对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区域实施拆迁工作。
其次,从两者对利益诉求的关注点来看,“征地”作为国家为实现公共利益所需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其补偿原则应以合理性与适当性为基础。
“拆迁”如今更多地被用于商业性质的开发项目中,其背后的驱动力往往源于商业目的或者并非出于公共利益考虑的因素。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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