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特许经营几乎遍布我国商业社会的各个领域,为一些既想从事商业活动,又苦于没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人员,提供了很好的机遇,但拥有机遇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特许经营合同因大部分系由特许人起草,诸多条款均为维护和约束被特许人而专门设置,一度导致被特许人限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尤其是下列条款: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提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加盟费和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如何认定上述条款效力?
《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规定,在确定具体的合理期限内,根据具体情况,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合同履行情况等,被特许人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解除合同。且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法院认可的冷静期内,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若超过冷静期的合理范围,则需要区分导致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是否系特许人存在根本违约情形,或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致使合同客观上无法履行只能解除,若存在上述情形,则法院会认为“保证金不退条款”未区分解除合同的不同原因,即使被特许人适用法定解除情形解除合同,也无法达到要回保证金的效果,违背了约定保证金的本意,因此会结合合同履行实际情况酌情确定是否退还及退还具体金额。
二、如何应对?
1、签订合同时务必就合同约定的特许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与洽谈时特许人工作人员所承诺的内容进行比对,确认无误再行签署。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对方存在违约情形致使合同根本目的不达,需保留沟通、催告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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