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奔现”就像开盲盒
不到最后一刻
都不知道你的那个ta
给你的是惊喜还是惊吓
广州一位富二代
受到的不仅仅是惊吓
甚至是“诈骗”
他与网恋3个月的“女神”奔现后
迅速闪婚
并且向女方家里
支付了20万元作为礼金
然而
就在与新婚妻子婚礼蜜月期间
他发现卸了妆的妻子
与此前的“女神”形象大相径庭
妆前与妆后颜值的巨大反差
让他一时无法接受
他认为女方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
遂将其告上法庭
起诉要求离婚
并且退还彩礼钱20万
律师说法
女方:当初可是你说会接受我的所有,包容我的一切,怎么现在卸了妆你就不认了?
富二代:你自己看看你这照片跟你压根就不是一个人!你这属于诈骗!必须离婚!而且民法典规定禁止索要彩礼,这20万彩礼钱你也必须退给我!
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实质上禁止的是买卖婚姻或以婚姻为借口索要“天价彩礼”的行为。
但对于男女双方依民间习俗,自愿支付且未超出男方承受能力的彩礼,法律并未禁止。
当初礼金是你自愿给的,现在你们既已登记结婚并且共同生活,你有权主张感情破裂要求离婚,女方同样有权拒绝退回彩礼。毕竟婚姻不是网购,老婆也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法院最终也作出了
不用退还彩礼的判决
法律对于彩礼究竟是怎么解释的呢
1.首先,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男方给女方的礼金,指自古以来的一种习俗。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彩礼的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按习俗给付彩礼的,应在可接受范围内,不得借彩礼名义买卖、包办婚姻、干涉婚姻自由。
要求返还彩礼的条件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
以上三种情况可以要求返还。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以上三种情况不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是自由的,彩礼是自愿的
切勿以彩礼之名,行违法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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