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意思,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顾军

竞业限制协议什么意思,竞业限制协议无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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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补偿金标准

鲁法案例【2022】116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日,某设备公司(甲方)与鲁某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自2020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乙方从事外贸专员工作,工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和工资支付制度确定,每月15日前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同日双方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乙方鲁某某为甲方某设备公司提供服务和履行职务期间,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信息、合作伙伴信息、国内外客户信息、技术方案、图纸、样品等各项文件;在服务关系存续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牟利,或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适用商业秘密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甲方同类的行业;乙方不论以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自办、不以自己所有亲属的名义办理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商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乙方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甲方有权随时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至少相当于其在职期间的工作报酬或一年工资的违约金。

2020年被告某设备公司向原告鲁某某实发工资总计为72776.22元。自2021年1月21号到2021年2月20日期间,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得公司客户信息,私下以A公司的名义联系客户,被发现。2021年2月22日,鲁某某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歉意,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承诺离职后不再接触、不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及产品资料,不从事挖掘机、喷涂机和割草机的内外贸销售。随后鲁某某从某设备公司离职。

2021年4月19日、6月5日、6月19日,某设备公司各支付鲁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1820元。但在2021年1月21日,鲁某某之母王某某成立A公司,2021年6月1日,被告鲁某某成立B公司,上述两公司的经营范围均与被告有相同部分。某设备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鲁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赔偿金。仲裁委员会裁决鲁某某支付某设备公司违约金72776.2元。鲁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不支付某设备公司违约金。

法院审理

一、原告鲁某某在入职后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约定了履职期间保护某设备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设备公司同类的行业,离职后两年内不自办、不以自己亲属的名义办理与某设备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商业秘密有关的商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上述约定具有竞业限制的性质,系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二、鲁某某在职期间,利用其母亲设立的A公司的名义联系客户,离职后自己成立B公司,经营范围均与某设备经营业务范围相同,被告鲁某某以上行为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约定。

三、原告使用了被告的客户信息,且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保密协议》约定,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法院裁判如下:限原告鲁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告某设备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72776.22元。一审判决后原告鲁某某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官说法

判断一个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主体具有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三个方面进行判断,具备了这三个条件,则为有效合同。本案中鲁某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与某设备公司签订《员工保密协议》未受到他人胁迫,系自己自愿签订,该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该《员工保密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典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是公民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的根本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遵守约定,才能使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实现,进而实现社会秩序的公平稳定。

本案中,鲁某某在到某设备公司入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其应该严格遵守。但其在工作期间,就利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公司客户信息,以其母亲的名义设立企业对外开展业务。在公司发现之后,其虽然道歉并再次承诺不再接触、不泄露公司的客户信息及产品资料,不从事相同产品的销售,但其离职后自己又成立了公司从事同类产品的销售,显然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当事人约定了鲁某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法院认定了合同效力,执行违约金条款,判决鲁某某向某设备公司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业秘密为相应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其中包含了权利人大量的心血付出和长期积累,不容他人非法利用,对盗用、骗用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才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审独任审判员:李毅君 法官助理:李旭雯

书记员:陈 旭

编写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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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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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能拒签吗

竞业限制的人员

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竞业限制协议

应包括哪些内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应当按照约定

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

期限是多久?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人员

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

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

竞业限制期限

不得超过二年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竞业限制协议内容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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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很多朋友留言询问“劳动合同”的内容,小编针对大家提出的问题,精心准备了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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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来说一说关于竞业限制协议订立的相关内容。

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的业务和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

……

这些你都知道吗?

休假的同时,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对掌握本单位核心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规定其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

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保密措施,竞业限制的特点是通过对劳动者离职后开业和就业权力的适度限制,达到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的目的,因此是一项积极的预防泄密措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施竞业限制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于竞业限制对于劳动者来说是比较严厉的措施,同时用人单位也要为此付出对价,因此,法律规定了可以实施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是“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通常掌握着用人单位的核心商业秘密,因此是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主要对象。但一些非高级岗位的劳动者也可能了解和掌握重要的商业秘密,因此,只要劳动者离职后去竞争单位工作或自行经营业务可能泄露或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此种泄露或使用将会造成原单位重大损失的,都可以与之订立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的业务和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涉及到受限制的竞争行业范围以及受限制的地域范围。《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同行业的竞争受具体业务和地域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服务的企业都具有竞争关系。在明确受限制的行业企业以及地域范围时,应当既考虑充分保护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也不能过分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应做到合理平衡,兼顾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

3.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

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具有与其它协议不同的特点,即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以后开始履行。因此被视为后合同义务。这里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包括除了双方任何一方主体消亡而劳动合同终止以外的任何情形下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

4.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因此对于竞业限制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年。超过二年以后,劳动者即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

5.竞业限制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时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支付。对于经济补偿的标准,法律未作规定,可由双方协商约定。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不明,虽然不直接导致竞业限制协议无效,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发生劳动争议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将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 30%确定按月支付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6.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两项内容之一,且法律并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数额。因此,除了违约金责任事项应当事先明确之外,违约金的具体数额也应当事先约定。在约定违约金数额时,既要使违约金具有防止违约的警示作用,又要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做到公平、合理、适度。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经济补偿,开始履行该协议后,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司法机关将支持劳动者的诉请。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据此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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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周斌

编辑:玉敏

竞业限制协议生效条件

竞业限制补偿金
是对遵守竞业限制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但当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协议还有效吗?
一起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梁某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装配工,月平均工资为3821.37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和员工保密协议。劳动合同约定,梁某按照保密协议履行保密义务。保密协议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后3年内,梁某不得组建、参与或就业于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单位。

2022年3月,梁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离职确认函》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保密协议仍然有效,若不履行义务,应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梁某认为,其在离职后,依约遵守了竞业限制义务,但A公司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要求A公司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10月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梁某提交了一份嵌入式环形器装配说明书,证明其能接触到公司的技术信息。

A公司认为,梁某岗位为装配工,不掌握被告的商业秘密,并非竞业限制人员范围。其与对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保密协议为固定模板,未约定经济补偿,其亦未向梁某支付过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与梁某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约定。首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包含的主要条款,但本案的双方在《劳动合同》及《A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中确实提及了竞业限制的相关内容,虽然未详细列明所有法定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未就竞业限制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事实上,A公司每月向梁某支付的工资中包含保密费,表明A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认可梁某承担了保密义务并同意向其支付保密费用。其次,梁某所在的装配工岗位虽非典型的高级管理或技术岗位,但根据梁某的工作内容,其可能接触到A公司的技术秘密,故可认定为“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再次,A公司在《离职确认函》中也重申了保密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够完备,但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应支付梁某上述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因未约定经济补偿而无效。在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下,经济补偿的给付具有强制性,劳动者应依约遵守竞业限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自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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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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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智强
来源:龙岗区法院、深圳中院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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