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父母对子女的一种权利,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权。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探望权行使的义务,那么拒绝执行探视权是不是失信行为?家理律师进行说明。
一、拒绝执行探视权是不是失信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时,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强制执行,并且依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拒绝执行探视权一般不属于失信行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而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二、探望权中止的情形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的内容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视权一般不由于失信行为,探望权行使由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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