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等四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共同犯罪。根据生效刑事判决,四名被告人除被判处有期徒刑外,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为:1.罚金80万元;2.追缴违法所得188万元;3.退赔被害单位损失410万元。一、被执行人系职务侵占共同犯罪,各被执行人退赔金额如何确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四名被执行人各自应承担的罚金、应追缴的违法所得金额确定,均顺利执行完毕。
然而,本案确定四名被执行人总计应退赔金额为410万元,每名被执行人各自应承担的金额如何明确?对此,司法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定和做法。
本案执行干警发现,在案件前期侦查过程中,被执行人的部分烟酒食品被查封存放于被害单位。由于这类物品存放时间过久可能导致财产价值的变化;同时,被害单位表示代为保管期限过长,希望法院能够尽快处置被查封财产。而通过咨询,由于案涉物品属于食品类财产,评估拍卖周期较长将使变现成本增加,不建议通过评估拍卖处置这些物品。
因此,通过评估拍卖进行财产处置的一般流程已难以适应本案财产处置的紧迫性,亟需通过其他途径尽快解决。
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家属通常希望被告人能够被“宽大处理”,而进入减刑、假释程序的前提之一是被告人履行完毕财产刑义务。
以此为突破口,为推进案件执行进度,宝山法院执行局联合检察院相关部门、企业监察部门对被执行人家属进行集中约谈。
谈话过程中,各被执行人家属虽均表示愿意承担一定的退赔责任,然而,就四名被执行人各自应退赔的金额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约谈眼看就要进入僵局。
随即,执行干警和检察人员决定进行“背对背”谈话,分别对被执行人家属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各被执行人家属就各自应退赔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各被执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量刑承担相应的退赔责任,并按时向法院缴纳了相关款项,最终促成本案全额执行到位。
在集中约谈过程中,由于各被执行人家属已经达成全额退赔方案,因此,已被查封的财产理应在退赔款全额缴纳后予以解封。
对于被执行人已被查封并存放于被害单位的财产,执行干警提出一揽子处置方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被害单位与各被执行人家属进行协调,最终,各方达成解决方案。
被害单位在收到410万元退赔款后,对宝山法院合理的处置措施以及高效的执行工作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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