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理人指的是什么人,被代理人指的是自己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褚和钰

被代理人指的是什么人,被代理人指的是自己吗

大家好,由投稿人褚和钰来为大家解答被代理人指的是什么人,被代理人指的是自己吗这个热门资讯。被代理人指的是什么人,被代理人指的是自己吗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被代理人是本人还是别人

今年4月,上海市民殷女士(化名)通过长期合作的“保险代理人”赵某,支付1200元参加了为期8天的所谓“星恒保险代理上海(总部)公司越南游”。旅途中,一行人被安排至各路购物场所,殷女士花费超3万元购买所谓“越南特产”。可等回到上海,殷女士查到收款方竟全是国内公司,怀疑自己被坑,遂希望退款。

然而,在维权过程中,殷女士向赵某要来合同后却发现,和旅行社签合同的并不是保险代理公司,而是一位不认识的闻某。更奇怪的是,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称,该公司并没有名为赵某的业务员,也从未组织过这场活动……

这是怎么回事?到底是谁促成了这趟行程?日前,新闻晨报·申度新闻记者展开调查。公司补贴?“保险代理”召集客户越南游

殷女士曾在自称“保险代理人”的赵某处买过多份保险,“之前,赵某就一直邀请我参加他们组织的一些国内游,但我都没什么兴趣。”

直到今年4月8日,赵某发朋友圈显示:“本月23日越南8天7晚本人带队想去的抓紧报名……”殷女士很感兴趣,向赵某询问情况。

在殷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赵某表示:“后面几天有四个购物店,没有强制性购物的,就是去了我买不买无所谓的。但是,进店要进的,然后前几天是没有购物店,就是我们玩景点。”

赵某同时表示:“一个人的费用是7000块……因为就是带购物店的,旅游公司呢,7000块一个人的费用他会贴个2000多块钱,然后我们自己公司呢,也是看客户的。客户(保险)购买金高的,就每个人出1200元,剩下的公司帮客户出。”

殷女士听后觉得很心动,便按照赵某要求向其微信转账1200元,出行前的相关旅游事宜、注意事项等也一直是和赵某对接。

4月23日,殷女士按照赵某的通知,到机场集合后飞至越南,“这些游客基本都是赵某他们公司的保险客户,也有他们公司的业务员,赵某也全程陪同我们一起。”殷女士表示,最后到越南的有30人左右。

“其实我起初一直都不清楚赵某的具体单位是哪家保险代理公司,因为很多家保险公司的保险她都代理。”殷女士告诉记者,直到在行程中,看到酒店里面设置活动展牌上有“星恒保险代理”LOGO,还安排了一场“星恒保险代理上海(总部)公司越南游红酒答谢宴”,介绍了一些‘星恒保险代理’的业务活动,“我才知道,原来这趟越南行程是这家‘星恒保险代理’召集客户参加的。”

越南国营?一查收款方却是注册在国内

那么,越南游的体验到底如何呢?

殷女士回忆,行程的前几天的确是去了胡志明市、美奈、芽庄的景点,只是所住的酒店较为简洁,安排的餐食也比较基础,“护照统一收在地陪那里,所以我们也没办法自己去逛什么地方,只能跟着团走。”

“从第四天开始,就安排购物了。”殷女士表示,一行人先是去了一个卖珊瑚的展馆,但大部分人都“摒牢”没有下单,“后面已经耗了快3个半小时了,很多老人也快累得不行了,保险代理公司的人跟导游说要求先出去,我们才坐到车上。”

让殷女士印象深刻的是,上车后当时负责他们那辆车的地接导游脸色很差,“他说他们公司老板当天在巡视场地,说老板就骂他卖得不好,让他站在那里看了半小时别人开单。他还说你们这种人均应该要有7000块的买货的指标的,这几天都要买。”

“购物的第二天早上,又去了一个卖砗磲和沉香的地方。”殷女士表示,当时她在热情推销下,看中了一个号称是砗磲做的镯子,“我也想着,我们万一又没下单,等下上车又要很难看。我就跟销售说你镯子要2万多,是不是能够便宜点,销售说‘我们是国营单位的,你见过国营单位能打折吗?’那我想想也正常,就准备付款。”

殷女士回忆,付款时,销售让其把定位关掉,“说如果不关定位付不出这么多钱,我就关了,然后就付了,我也的确没看付到哪里。”最终,殷女士消费了20771元买下了镯子。

当天下午,殷女士一行又去了一个售卖床垫的购物点,“他们说越南的床垫比其他国家的卖得便宜,还说国内有售后,五年后如果坏了还能换新。我就又脑子一热,花11990元买了个石墨烯乳胶床垫。”

“购物的第三天,又去了一个卖药品的地方。”殷女士表示,“他们说,他们那边的安宫牛黄丸、片仔癀和国内的不一样,他们的方子比我们的更好。”在这个购物点位,殷女士花1800元购买了一盒片仔癀。

之后,一行人还来到一个卖珠宝的购物点。殷女士看到房间里进来了一个花衬衫的人,左手戴劳力士,右手戴满天星,自称是珠宝店老板的孙子。

殷女士回忆,这位“珠宝店主之孙”,说自己要参加东方卫视5月19日的“全国十佳青年”评选,希望大家给他投票,还说一会儿有小礼物送给大家,并转手安排了一位“设计师”上台讲解珠宝。

“这设计师也是拿出了两块玉,说这个就是老板的孙子设计的,得了奖,款式已经被周大福买了,周大福要卖好几万。这时,这个自称珠宝店老板孙子的人又出来了,手上只拎了几个小袋子。他问我们说,19号的投票还记得吗,你们相信我的话举手。”

殷女士说,当时,“珠宝店主之孙”就从举手捧场的人中挑了4个人上台,“他打开袋子,拿出设计师介绍的玉,说他这边只要一万,还说让上台的人打开微信付款码‘看看诚意’。有一个人就直接扫掉一万,还有人微信钱不够了扫不了,他就让那个上台的人和导游借一点。”

“我在这家倒是没买东西,最后这个店里的人也说我们签单结束,可以走了。但是现场有被扫了钱的人觉得,这不是个测诚意的互动游戏吗,怎么不退回款项,变成真的买玉了,和商家发生了纠纷。最后掰扯了好一阵才发车。”殷女士表示。

殷女士告诉记者,回国后,她翻看自己的付款记录,却发现手镯的收款方“东兴祥越贸易有限公司”,床垫的收款方“青羊区金桂商贸部(个体工商户)”,片仔癀的收款方“锦江区越梦商贸部(个体工商户)”均为注册在国内的公司或个体工商户。

“他们不是说是越南国营、越南特色吗?怎么是国内商户收款?”满心疑惑的殷女士越想越不对劲,决定退款。

谁在代签?合同上的“代表”游客并不认识

“我找到赵某联系退款事宜,赵某给了我一个闻某的联系方式,说这个闻某是旅行社老板,让我联系他协商。”殷女士告诉记者,一开始这位闻某表示可以解决,可后面突然又以各种理由表示为难。殷女士表示,因要收集证据,她向赵某索要合同,才第一次看到合同具体内容,“我也是那时才知组团旅行社原来叫‘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而且合同上写的每个成人的旅游费用其实才2599元。更奇怪的是,和旅行社签合同的‘甲方’并不是什么保险代理公司,而是那个闻某。而且虽然合同上附了所有旅客的名字、护照号,但我们的手机号都填的是这个闻某的手机号,我直到要退款才知道有这么一个人。”

不过,记者注意到,企查查上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栏均无闻某。

“如果闻某是旅行社的员工,那不就变成旅行社自己和自己签协议了?”接受殷女士委托代为进行投诉、维权事宜的王先生(化名)对此感到疑点重重。王先生告诉记者,在他和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行社交涉的过程中,面对他的追问,旅行社表示,闻某不是旅行社的人,是保险代理公司的人。

“这个闻某到底是谁?在并无旅客委托书的情况下,是怎么能进行代签操作的?”这下,王先生更不解了。

5月20日上午,记者联系了上述旅游合同的经办人,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一位沈经理。沈经理向记者表示,旅行社已经在积极处理协商退款问题,并透露闻某的确是他们公司的人。

那么,如果闻某确系旅行社的人,为何是旅行社的人和旅行社分别作为甲乙方签合同,合同内容有无提前给游客看过?游客的转账为什么没有直接转给旅行社而是由所谓的保险代理人收取?在越南买的所谓“特产”又为何是国内的收款方?对此,沈经理表示需由专人回复记者,截至发稿,旅行社暂无人向记者进行正式回应。

5月20日下午,记者在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大队反映情况时,又了解到,据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方面最新反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该“闻某”是和旅行社长期合作的一位人士。

碰到“李鬼”?星恒保险代理称没办过该活动

保险代理人召集客户出游,也收了旅行款项,合同里为何没有这个保险代理公司的身影,取而代之的是个说不清身份的闻某?5月20日下午,记者来到位于浦东新区的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询问情况,得到的答复却出乎意料。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公司系统内并无名为赵某的业务员,经系统查询,殷女士也不是他们的客户。该公司工作人员又当着记者面,在“保险中介云”平台,用殷女士方面提供的赵某姓名及身份证后四位进行“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查询,试图查到这位赵某实际所在的公司,结果平台内压根没查到有这一保险中介从业人员。

“投诉人所说的越南游,我们公司从未组织过。我们即便邀请员工或客户旅游,也会通过正规招标流程,由公司和专业旅行社签订协议,协议上会加盖公司公章,不可能是通过个人去签协议。”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还指出,从殷女士方面提供的答谢宴现场照片来看,展板上对于公司名称的叙述就有很大的问题,“我们是叫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从来没有‘星恒保险代理上海(总部)公司’这样的提法。”

星恒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方面表示,对于这种冒用公司名义组织活动的行为,公司非常重视,保留追诉的权利。

那么,赵某本人如何定义自己的身份呢?5月20日,记者拨打赵某电话后,刚表明记者身份,赵某就挂断了电话。

执法部门:旅行社与游客达成退货退款协议

“这也太乱了,如果说不是这家保险代理公司召集的活动,那到底是谁把这群中老年人往外送?这万一有什么情况,游客或者家人找谁去?”王先生觉得“细思极恐”。

王先生的担忧不无道理。在社交媒体上,一名自称参加某“保险团”至越南游的网友曾发帖表示,其在酒店摔倒,脚部受伤。因是和保险(代理)公司出来的,网友遂和团内保险(代理)公司的人沟通,谁知对方却推脱表示,这趟旅行是业务员私自组织客户来的,有责任和问题找旅行社,和保险(代理)公司一点关系没有。

事实上,保险代理公司以“回馈客户”名义组织的出境游购物乱象,也已屡屡被媒体所曝光。

针对殷女士的遭遇,5月21日,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执法大队方面回应,经核查: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为本次行程的组团社,该旅行社有《营业执照》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L-SH-CJ100009)),另外该社也出示了本次行程所签订的合同,合同签订双方为闻某(游客代表)和瀛寰荟(上海)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内有本次行程31名游客的身份信息和具体行程。

另经了解,旅行社与当事游客已于2025年5月20日下午达成协议,将积极协助游客进行退货退款,5月21日上午,游客所有款项均已到账。

同时,执法部门也提醒广大游客,在报名参团前要保持冷静,做到三个必须,一是必须要找《营业执照》和《旅行社经营许可证》都齐全的旅行社,游客也可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公众号或“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旅行社、导游资质;二是必须要签订旅游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对于行程安排、明确注意事项和权利义务的约定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要妥善保管合同;三是购物前必须要保持冷静,理性消费。

新闻晨报 记者 姚沁艺

来源: 新闻晨报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区别

2018年5月,冯跃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冯跃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私自购买、阅读、存放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书刊,对抗组织审查调查,长期搞封建迷信活动;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收受下属礼品礼金,多次接受下属宴请;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多次私自扣押群众举报信,违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纵容默许配偶利用其影响为他人谋利;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金存在重大风险,纵容妻子干预和插手执纪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8月,冯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忏悔书节选】

2018年5月22日,我在本应该退休的时候被组织立案审查调查,我的人生陷入了最低谷。

一、人生蜕变,在贪婪和欲望中自甘堕落。2003年左右,我认识了某私企老板,在不知不觉中被他“俘获”,认为权力和私利才是自己的追求所在。于是,从吃吃喝喝、收土特产、收红包开始,到权钱交易、收受财物。到能源集团担任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职务后,我忘记了自己还是一名党的领导干部,把自己定位为一名下海的商人,与商人老板、职业经理人对照,认为他们中的一些人能力、本事不如自己,但收入却比自己高很多,内心极不平衡,自己对现实利益和物质财富的欲望开始增长,将“手中有权不使,过期作废”“做事要公私兼顾”奉为行动指南。

二、迷信大师,丧失了应有的原则和要求。理想信念动摇,信仰缺失。2013年,我认为自己担任董事长的机会很大,就找到“大师”算官运,得到肯定“答案”。此后,我也顺利担任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职务,对“大师”更是迷信不已。在装修住房时,按照“大师”指点进行改动。我背叛了自己的信仰,热衷于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希望从“大师”那里寻找精神寄托和安慰,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坚定的立场,完全丧失了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原则和要求。

政治纪律淡忘,无视规矩。我最大的错误就是违反政治纪律,规矩意识缺乏,自认为作为能源集团的“一把手”,其他人就理所应当听我的安排,对反对意见嗤之以鼻。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我对此充耳不闻,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多次参加下属安排的宴请活动,收受下属和私企老板所送礼品礼金。

贪欲私欲膨胀,欲壑难填。2014年初,我担任能源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后,我想到这肯定是我担任最后一届领导干部,即将退休面临养老和孤独的退休生活,需要更多的金钱,自己手中的权力不用白不用,一旦退休就全部作废了;于是我和妻子更加急迫、贪婪地通过代理人变现权力:一方面,我利用担任能源集团领导的权力为有关个人和单位提供帮助,谋取利益;另一方面,让老板担任我和妻子的代言人,负责与对方建立貌似合法的商业合同关系获取利益,收取好处费。而妻子负责各方之间信息传递、沟通协调,并落实我家应得的好处。

法纪意识淡薄,自作聪明。在老板成为我和妻子的代言人之后,我自认为找到了最合适的利益输送方式。我本人尽可能地不出面,具体由妻子、老板出面参与有关项目合作,并收取好处费,尽可能地掩藏自己。我自以为做得可谓天衣无缝,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中权钱交易的本质没有任何改变,任何的逃避和掩盖都是徒劳。

纵容配偶亲属,推波助澜。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没有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亲属,纵容放任他们插手干预能源集团工作,以致自己在廉洁自律的底线上全面失守。妻子在2014年退休以后没事可做,我就纵容、放任她插手干预能源集团的相关工作,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三、痛定思痛,在净化和感悟中认罪服法。作为一名有35年党龄的党员,我深知,我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带坏了能源集团的党风和廉洁从业的风气,严重破坏了能源集团的政治生态,也亲手破坏了自己的幸福家庭和晚年生活。我犯下的错误是极其严重的,在此真诚地向党和组织忏悔,我知错、认错、悔错、改错。

【案件剖析】

冯跃被留置时距离退休不到1个月,是典型的“59岁现象”。“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思想,妻子“枕边风”的鼓吹,让冯跃在退休前几年,特别是到重庆能源集团担任领导之后,大搞权钱交易,开启了最后的疯狂。

为掩人耳目,冯跃夫妇并不直接收取现金,而是通过妻子在外与人合伙经商办企业,借此来接受不法商人的利益输送。捞红了眼的冯跃,甚至置上级规定于不顾,强行给有关企业垫资,造成了10多亿国有资产存在重大回收风险;而得到垫资的企业自然也“投桃报李”,通过“市场交易”的方式给冯跃妻子入股的公司大肆输送巨额利益。擅于伪装,并自认为天衣无缝的夫妻二人,对组织调查更是做足“功课”,在被留置的前一天晚上还在策划让妻子背上所有问题外逃,并转移赃款赃物。

类似冯跃这样抱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错误信条,临近退休开始大肆敛财的领导干部绝非孤例。在他们眼里,权力不过是谋取利益的“私器”,退休就意味着船到码头车到站,权力归零,无法再给自己带来任何利益。因此越是临近退休,对“权力变现”的紧迫感就越是强烈,妄图在权力“保质期”到期前肆无忌惮捞足捞够,为退休后的“幸福晚年”积累物质财富。殊不知心存侥幸的“最后一搏”,最终换来的却是对“幸福晚年”的致命一击。可谓“机关算尽太聪明,反害了卿卿性命”!(重庆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代江兵)

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行为仍然有效的情形

诉争商标

围绕着一件由英文“BG”与齿轮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文莱SOHO星际有限公司(下称SOHO星际公司)与美国博格产品有限公司(下称博格产品公司)、博格智能有限公司(下称博格智能公司)在华展开了一场纷争。

历时6年多,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在医用放射性物质等部分被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据此驳回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的上诉,商评委所作对第8046379号“BG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最终被撤销,并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由SOHO星际公司于2010年2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医用放射性物质、卫生消毒剂等第5类商品上。

2012年10月30日,博格产品公司、博格智能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博格产品公司已于1976年在美国注册了与诉争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且博格产品公司曾与邹某签订经销商协议,邹某在1994年至2012年7月16日期间为博格产品公司在中国的产品及品牌总分销商,SOHO星际公司与邹某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关系,是博格产品公司BG产品的转售商,二者串通合谋窃取了博格产品公司、博格智能公司的商标。

2015年10月30日,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邹某构成博格产品公司的代理人,SOHO星际公司理应知晓邹某与博格产品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也理应知晓博格产品公司的“BG及图”商标,故SOHO星际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属于串通合谋抢注的行为,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所指代理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SOHO星际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SOHO星际公司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商品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属于代理人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行为,但对于核定使用在医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药品等其他核定商品(下称复审商品)上的诉争商标应予维持。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应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保护。由于复审商品与博格产品公司在先商标“BG及图”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商品,故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综上,法院终审驳回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国浩)

行家点评

田龙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克服商标绝对注册原则所代来的弊端,规制代理人恶意抢注被代理人商标的现象。

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并未就被代理人的商标是否应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但商标法有其内在的适用逻辑,如在不考量驰名因素等情形下,我国商标法仅对注册商标给予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并不会扩张性地给予跨越商品类别的保护,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则,可以推导出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被代理人的商标保护范围应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再如,我国商标法只对于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才具有跨越商品类别的可能,若是对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超出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范围,则相当给予了被代理人商标以驰名商标保护,而这显然与我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则不符。

该案中,商评委认为应综合考虑SOHO星际公司在相关商品上所申请注册近200件与博格智能公司、博格产品公司在先使用商标、商号近似或者将其组合的商标的主观恶意以及关联裁定,由此主张对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关于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扩大,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的适用具有相对明确的调整范围和调整规则,其裁量性也不能任意扩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我国商标法第十五条对于被代理人商标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保护是正确的。

被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基本案情】:无权代理 or 表见代理

王某生前遗留有一栋自建房,死后该房由其5个子女朱某1、朱某2、朱某3、朱某4和朱某5继承,其中朱某3已先于王某死亡,依法由其两个子女朱某甲和朱某乙代位继承。在该房产继承过程中,因旧城改造该房屋涉及拆迁,某房产开发商便与上述继承人协商拆迁补偿事宜。朱某1、朱某4、朱某5和朱某乙书面委托朱某2和朱某甲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约定了房屋拆迁后的置换面积为680平方米。协议签订后,某房产开发商因股东出资问题进行了重组。完成重组后,某房产开发商又重新单独与朱某甲签订了《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该协议约定,上述房产拆迁后的置换面积为600平方米,较之前的置换面积少了80平方米。朱某1、朱某2、朱某4、朱某5和朱某乙得知情况后,诉至法院。

原告朱某1、朱某2、朱某4、朱某5和朱某乙认为,朱某甲系无权代理,朱某甲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对其不发生效力。被告某房产开发商则认为,房屋拆迁事宜一直是由朱某甲在过问,其有理由相信朱某甲有权代理朱某1、朱某2等人,本案构成表见代理,朱某甲的代理行为有效,朱某1、朱某2等人应当依约履行《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即为,朱某甲的行为究竟是无权代理还是构成表见代理。

【裁判结果】:没有代理权 or 有理由相信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即为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从广义上说,表见代理也属于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实践中,某一代理行为既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仅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区分两者的关键就在于外表授权,也即“有理由相信”,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本案中,朱某甲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的代理行为,究竟是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关键在于某房产开发商是否有理由相信朱某甲有代理朱某1、朱某2等人的代理权。本案中,朱某甲并未获得朱某1、朱某2等人的书面授权,属广义的无权代理,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逻辑推演,首先看是否存在“外表授权”,也即是否具有授权行为的外表或者假象;其次看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了理性人的谨慎注意义务,也即合同相对人是否为善意且无过失。朱某甲属于合同所涉房产的继承人之一,原先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朱某甲也系代理人之一,从外表看朱某甲似乎有代理权。但是,表见代理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若相对人并非善意亦或存在重大过失,即已无保护之必要,不应再将无权代理人的行为认定为表见代理。本案中,合同所涉房产属于朱某1、朱某2等继承人共有,某房产开发商是知情的,且原先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由代理人朱某2和朱某甲代理其他继承人所签,且有其他继承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此后所签订的《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是对原先协议的补充和变更,理应由原先的合同相对人授权朱某2和朱某甲共同签订。然而,某房产开发商明知合同所涉房产属共有,在签订合同时却没有通知其他继承人,也没有审查朱某甲是否获得授权,存在明显的过失。因此,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属无权代理。法院最终判决,朱某甲与某房产开发商签订的《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对朱某1、朱某2 、朱某4、朱某5和朱某乙不发生效力。因签订上述《受损户安置换房协议》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朱某甲和某房产开发商根据各自的过错分别承担。

【法律评析】:被代理人利益 or 相对人利益

民法典乃市民权利之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如何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乃法典之核心要义。代理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充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拓展民事活动和商事交易方式,提高交易效率,从而实现经济的规模效益。然而,在代理权缺乏,代理法律行为效果不能归属于本人时,如何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分配损失,被学者感叹为“法律的理智被怜悯和恐惧所包围”。法律的怜悯体现在,既要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动态利益还要考虑被代理人的静态利益。更为恐惧的是,如何划定无权代理人的责任才能保证既不损害从事代理行为的代理人的积极性,也不使同代理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陷入惶恐和不安。代理制度的这种利益之争就充分的体现在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的利益保护取向中。

我国《民法典》第171条和172条分别对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进行了规定。从广义上说,无权代理包含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就是表现为有权代理的无权代理。但是,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却截然不同,无权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主要在于保护被代理人的静态利益,而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则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动态利益。无权代理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相对人有催告被代理人追认的权利,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未被追认时,善意相对人还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但为了照顾行为人从事代理行为的积极性,这里的损失赔偿以填补损害为主,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而表见代理产生代理行为有效的法律后果,行为人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从而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代理制度通过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实现了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的利益衡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被代理人指的是什么人,被代理人指的是自己吗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