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哪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张博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有哪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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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招标的项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 何立峰

2018年3月27日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 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官网

必须招标的项目是400万还是200万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19日,杭州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与睢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睢县政府)签订工业标准厂房轻钢结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由恒达公司为睢县政府建造工业标准化厂房两幢。另外还约定:由于恒达公司的原因造成厂房未如期完工验收,或睢县政府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方式付款,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逾期5天以上,每超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

2005年4月22日,恒达公司、睢县政府又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对工程进行了设计变更,并调整工程合同总价款为2,525,050.8元。

2005年6月5日,恒达公司开工建设。2005年12月16日,恒达公司全部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2006年9月10日,恒达公司向睢县政府出具建筑工程结算汇总表,睢县政府同意扣除代缴税款后,按补充协议约定的款项向恒达公司付款。

2007年8月9日,恒达公司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睢县政府支付工程款633,727.26元,支付违约金145.6万元,赔偿其他损失910,272.74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七条规定:“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睢县政府发包的睢县工业标准厂房工程系睢县政府出资的工程,工程款通过睢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且工程项目的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因而本案工程依照上述规定应属必须招标的工程,恒达公司与睢县政府签订的设计、制作安装合同及补充协议未进行招标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恒达公司、睢县政府签订的合同无效,恒达公司要求睢县政府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计145.6万元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一、睢县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恒达公司工程款78,568.13元并赔偿该款因延期支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驳回恒达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恒达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提起上诉称:


1、本案工程为工业厂房,显然不是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及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睢县政府也无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是国家融资项目等,本案工程非属必须招投标的范围。本案工程并未达到必须招投标的规模标准,本案工程实为两个单项合同,两个合同总价款为2,153,719.8元。若将两个合同分解,每个单项均不到200万元。一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显然错误。

2、合同有效,睢县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量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每天支付2,000元违约金,恒达公司要求睢县政府每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计145.6万元于法有据。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

一、本案的施工项目是恒达公司为睢县政府建造工业标准化厂房两幢,虽然发包单位是睢县政府,但该建设项目不属于国有企业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设施项目的范围”等必须招投标的范围及规模标准。虽然工程款是通过睢县会计核算中心支付的,但睢县政府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中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项目。

二、原判认定合同无效不当,应予以纠正,但实体处理妥当,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而判断标准是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如果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恒达公司与睢县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反之有效。

《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三类项目必须招标,但考虑到效率与成本问题,同时授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上述三类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细化。根据《招投标法》第三条的授权,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5月1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第二条规定:“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规定:“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就本案而言,案涉工程是否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应当从项目性质和使用资金来源两方面判断。从项目性质看,案涉工程属于工业厂房,不属于《招投标法》和《规定》所说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也不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来源看,发包人睢县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因此,案涉工程并不是强制性招标项目,恒达公司与睢县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既然合同有效,则违约金条款应当适用。二审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但不支持承包人恒达公司的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值得商榷。

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属于行政法规,不是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总理审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批准、国务院主管部门发布。”《规定》是由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符合行政法规的发布形式。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因此,自2000年7月1日开始,凡不是通过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的规范性文件都不是行政法规。《规定》是2000年5月1日公布,因法律不溯及既往,其仍然属于行政法规。

【法条链接】


 一、《招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乐山住建”

必须招标的项目口诀

经国务院批准,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这是招标投标领域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扩大市场主体特别是民间投资者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以下简称3号令),明确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3号令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强制招标制度体系,对促进招标投标制度的推广应用,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标采购质量效益,预防惩治腐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改革持续深化,3号令在施行中逐步出现范围过宽、标准过低的问题。同时,各省区市根据3号令规定,普遍制定了本地区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不同程度上扩大了强制招标范围,并造成了规则不统一,进一步加重了市场主体负担。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3号令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印发,2018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主要修改了三方面内容:一是缩小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从使用资金性质看,将《招标投标法》第3条中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明确为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从具体项目范围看,授权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批准。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会同有关部门形成相关具体范围草案,与3号令相比作了大幅缩减,拟报国务院批准后,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正式实施前发布。二是提高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将施工的招标限额提高到400万元人民币,将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200万元人民币,将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招标限额提高到100万元人民币,与3号令相比翻了一番。三是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删除了3号令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的规定,明确全国适用统一规则,各地不得另行调整。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组织清理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不一致的规定,使简政放权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进一步创新完善招标投标制度,加快修订《招标投标法》,更好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工程项目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可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不招标三种方式,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了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

首先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三大的前提,一是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此外还有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在上述前提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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