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1、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当事人已经进行交易上的接触并基于此接触而产生信赖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的发生则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任何的特定关系。
2、在缔约上过失责任中,当事人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交易惯例所生的附随义务;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所违反的则是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等绝对权的一般性义务。
3、缔约上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关系被破坏所生的信赖利益的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可以不是既有财产;侵权责任赔偿的则是财产、人身受害而生的实际损害。
二、怎么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已知悉了与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但是不告知对方,继续与对方进行谈判,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当事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谈判,有谈成的,也有谈不成的,都不足为奇,中途停止谈判也是正常的。但是,如果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终止谈判,就是不正常的,如果因此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损失。
根据“无损失,无责任”原则,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必须有损失,而此种损失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非违约方因信赖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得以返还或赔偿,比如邮电、文印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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