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农村的年轻人都是常年在外打工,甚者是在外面买房定居,村里的房屋一直无人居住,甚至部分已经出现坍塌看上去比较破旧。对于这些房子遇到征收时,农村有很多征收方往往就会以这样的房子已经坍塌无法居住为由不给予被征收人相应的补偿。遇到这种情形,被征收人要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来看一案例:
来自河南的王某在当地有宅基地并建有房屋,后来宅基地上房屋因项目建设被征收,但是因宅基地上的房屋坍塌,征收方并没有给予王某宅基地上房屋补偿,王某只领取了土地补偿费。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当地行政机关对王某不予补偿的行为违法,并认定王某具有获得征收补偿的权利。
法院判决后,当地行政机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王某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因其户籍所在的xx村集体土地在2017年征收房屋之前,已经被土地征收部门征为国有,xx组已领取土地补偿款,王某已经取得土地补偿款权利。王某无房屋,其是房屋征收主体而不是土地征收主体,既未征收过王某的集体土地,也未拆迁过其房屋,二审法院责令对王某予以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王某亦未对其诉请的xx万元提供法律及地方规范性文件依据。
针对本案,再审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王某作为河南信阳某村村民,户籍一直未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王某结婚后,其随迁入户的丈夫和子女亦均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虽然其家庭长期在外居住生活,但并不因此丧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和宅基地使用权。尽管王某房屋已无人居住、坍塌,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相关部门应当基于王某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因此,当地相关部门仅以王某所建房屋已经坍塌等为由,拒绝给予其补偿安置,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被征收人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房屋是老百姓避风的港湾,但是有时候也会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比如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老百姓的房屋出现坍塌情形,对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坍塌的,如果房屋在征收范围内,那么就需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不能以房屋已经坍塌或是房屋已经变成危房等为由不予补偿,少补偿。
实践中,征收方以房屋已经坍塌、属于危房、被征收人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等为由拒绝给予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的情形比比皆是,作为被征收人遇到这些情形也不要焦虑,我国法律对于这方面规定的很完善,被征收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被征收人不了解具体规定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解答,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协助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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