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怎么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规定

合同纠纷 编辑:史锦

一、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怎么判

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是专属管辖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作为典型的不动产,涉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案件,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是为了便于法院实地勘查房屋状况,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利于后续可能涉及的执行等程序的开展。

二是协议管辖的情况。如果合同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管辖法院有明确且合法有效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要求,则可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

三是在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若案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则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房屋的特殊性,通常还是优先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规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

其一,考察合同主体。若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买受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该合同通常认定有效。因同一集体成员间的交易,不涉及集体土地权益的外流,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其二,考虑买受人的身份。若买受人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类合同效力存在争议。一般来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售农村房屋,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违反了宅基地的特殊属性,合同往往会被认定无效。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如房屋已交付多年,买受人对房屋进行了重大修缮、翻建,且当地政策允许一定范围内的流转等,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保护交易安全等因素,做出不同判定。

其三,审查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若合同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合同会被认定无效 。总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认定较为复杂,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与当地政策法规综合判断。

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一是主体方面。农村房屋的买卖必然涉及宅基地的流转,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若购买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会认定合同无效。例如,城市居民购买农村房屋,因不符合宅基地使用主体资格,合同常被判定无效。

二是内容方面。若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买卖房屋未经合法审批程序,涉及违法占地、超面积建房等情形,该合同可能无效。

三是程序方面。农村房屋买卖需遵循一定程序,如须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若未履行这些法定程序,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四是恶意串通情形。若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村民利益,这种情况下合同同样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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