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录音录像作为第四项的视听资料,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但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方在没有告知另一方的情况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行为。那么偷录的录音、录像能否具备法律效力,成为法院采纳的证据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偷录的录音、录像是可以成为法庭上的合法证据的,但是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的。那么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呢?
第一、不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如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而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但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录音内容中谈话人身份要明确、内容要清晰,无疑点且未经剪接或者其他形式的伪造。为了能更加清楚地在录音中表达案件事实,最好在录音中设法让对方表明其身份,在进行称呼时,尽量称呼对方和自己的全称。此外,在讨论相关事实时,一定要清楚具体,不要模棱两可。如针对借款事宜,可以在电话或当面沟通时,清楚详细地阐述借款人、借款时间、借款金额、借款目的以及交付渠道等。这样的录音录像证据才能更好地让法官了解案件的事实,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要为了突出重点,对录音录像进行剪辑,一般完整的录音录像在法庭上才更具备证据力。
第三、录音、录像证据要有其他的证据进行佐证。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所以保留好其他的相关证据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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