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甲(女)与乙(男)是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乙(男)比甲(女)大11岁,所以刚开始甲并不接受乙男,但得知乙的物质条件好,对自己又死心踏地,双方在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乙对甲疼爱有加,为证明自己的爱,自己出首付款,用张某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张某名下,并写了一份约定该房产只属于甲一人,该协议甲并没有签名。但不久乙又开始在外面鬼混,甲失望至极,向法院起诉离婚。乙同意离婚,但主张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
争议焦点:形式要件欠缺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判决结果:法院准予夫妻双方离婚,房屋产权归属于甲,甲需支付乙房屋折价款的一半。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可以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做出约定为一方所有,但必须采取书面的形式,需双方签名。而该夫妻财产约定只由乙的签名,虽甲口头承诺,该协议仍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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