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女)的父亲在2011年10月去世,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作为遗产留给了女儿与儿子丙。因为甲(女)一直与丈夫乙居住,房子一直由弟弟丙居住,没有办理产权别更登记。甲与乙的感情早已在2009年已经破裂,但碍于甲的父亲,乙一直不敢提出离婚。甲的父亲刚过世不久,乙就向法院起诉,并要求将甲女尚未分割的遗产进行分割。甲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遗产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继承人之间尚未分割的遗产夫妻双方能否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对被告要求分割尚未分割的遗产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法院认为在婚关系存续期间应继承获得遗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被继承人明确指定该遗产为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法院查明,继承人对继承的遗产在离婚期间尚未分割,而被告乙又不是继承人,故无权要求继承人分割继承的遗产,对甲继承的份额不能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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