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期间还有案底吗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留置并不等同于有案底。
(一)留置的性质。留置是一种调查措施,目的在于查明是否存在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在留置期间,只是处于调查阶段,还未最终确定被调查对象有罪。
(二)案底的形成。案底通常是指某人犯罪行为的记录,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罪后才会形成案底。如果在留置期间经过调查,发现被调查对象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不会有案底;只有经过法定程序,被法院判定有罪,才会留下案底。
二、留置权怎样消除
留置权可因以下几种情况消除:
1. 主债权消灭。留置权是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当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主债权不复存在,留置权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
2.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要件,一旦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就消灭。比如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被他人非法侵占且无法恢复占有等情况。
3.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了相当的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留置权也会消灭。这种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也可以是人的担保,如保证等。
三、留置权算债权吗
留置权不属于债权。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而存在的。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请求权。
而留置权具有物权的特征,例如留置权人对留置物有直接的占有权能,并且在法定条件下对留置物有优先受偿权,这些都是物权属性的体现,而非债权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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