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案子什么意思
留置是监察法规定的一种调查措施。
在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留置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留置具有一定的法定程序和要求。例如要符合法定的适用情形,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要保障被留置人的基本权利,如饮食、休息等权利。留置场所的设置也有相应的规范,以确保留置措施依法依规合理地进行。
简单来说,留置案子就是涉及监察机关对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嫌疑的公职人员进行留置调查所涉及的相关案件情况。
二、留置权怎样设立
留置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一占有必须是基于合法的原因,例如依据合同约定而占有,像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占有,运输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的占有等。
2. 债权已届清偿期。也就是债务人到了应该履行债务的时间,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期,债权人是不能行使留置权的。
3. 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有留置权,这里工作成果的占有和报酬债权是基于加工承揽这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留置权才能依法设立。
三、留置权怎样消除
留置权可因以下几种情况消除:
1. 主债权消灭。留置权是为担保主债权而存在的从权利,当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等原因而消灭时,留置权也随之消灭。例如,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主债权不复存在,留置权就没有存在的基础了。
2.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占有为成立和存续要件,一旦留置权人失去对留置财产的占有,留置权就消灭。比如留置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或者被他人非法侵占且无法恢复占有等情况。
3. 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如果债务人另行提供了相当的担保并被留置权人接受,留置权也会消灭。这种担保可以是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等,也可以是人的担保,如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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