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人了怎么处理与赔偿,开车撞人了全责保险公司怎么理赔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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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撞人如何赔偿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广东湛江徐闻曲界镇一辆小米SU7撞到两少年后逃逸,汽车随后起火焚毁。

今天(4月11日),平安徐闻发布一则警情通报:

2025年4月5日5时许,陈某(男,25岁)驾驶小汽车途经徐闻县曲界镇华海农场十四队路段时,与对向车道一辆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轮电动车两名驾乘人员当场死亡,小汽车起火燃烧。事故发生后,陈某逃离现场,后迫于公安机关的追捕压力投案。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执行逮捕。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

随后,小米汽车就该事件发布回应:

湛江发生的事故是怎么回事?

2025年4月5日我们获悉,当日凌晨,一辆小米SU7标准版在湛江市徐闻县曲界镇376省道,在驾驶员(经查非车主本人)手动驾驶状态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逸。据警方最新通报,肇事司机目前已被执行逮捕。对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我们深感痛惜。

事故中汽车为什么会被引燃?

目前,现场勘查已完成,最终结论以相关部门报告为准。

据初步了解,相关火情是碰撞后电动二轮车锂电池严重挤压和变形起火,再引燃事故车辆。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叶莉子

开车撞人致死会判刑吗

事件‬回顾‬;江西‬景德镇‬发生‬一起‬车祸‬,造成‬一家‬三口‬被撞‬身亡‬。交警‬调查‬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该‬事故‬就是‬一起‬故意‬杀人‬。造成‬这起‬事故‬的‬凶手‬是‬一名‬20岁‬的‬男子‬。据悉‬,这名‬‬20岁‬的男‬司机‬和‬女友‬吵架‬,男子‬开车‬泄愤故意‬‬撞‬人,造成‬一家‬三口‬被‬撞‬身亡‬,留下‬的一名‬老人‬患‬重度‬抑郁症‬,老人‬唯一‬要求‬,判处‬凶手‬死刑‬。

4月‬2日,受害者‬家属‬收到‬法院‬通知‬,该案‬在‬本月‬14日或‬15日开庭‬,司机‬家属‬曾‬表示‬,汽车‬是‬刚‬买‬的,事‬出‬有‬因‬,提出‬赔偿‬80万‬和‬帮‬养老‬,以此‬来‬获得‬死者‬家属‬的谅解‬。死者‬家属‬表示‬,不会‬谅解‬,坚持‬为‬死者‬伸张正义‬,惟‬愿凶手‬死刑‬!

有‬专业‬律师称‬‬:该事故‬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这‬就是‬典型‬的‬故意‬谋杀‬、危害‬公共‬安全‬等‬‬刑事案件‬,不能‬和‬交通‬事故‬相提并论‬。男子‬涉嫌‬故意‬谋杀‬,危害‬公共‬安全‬,报复‬社会‬等‬罪名‬,必须‬从‬重‬从严判决‬、还‬社会‬一个‬公道‬、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开车撞人后需要自己垫付钱吗

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中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由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为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驾驶人身份。当日1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转自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人民网贵州频道

开车撞人为啥不探望

来源:人民网贵州频道

10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上诉一案。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舒某某与他人饮酒后回家中休息。次日上午7时30分许,被告人舒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3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息烽县小寨坝镇龙泉大道干沟桥路段,撞到由此经过的行人陈某某和万某某母女,造成陈某某死亡,万某某受轻伤及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舒某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但未表明自己为驾驶人,并让妻子代某冒充肇事驾驶人配合公安机关现场处理。交警勘查现场的过程中,舒某某混迹在围观人群里,并未向交警表明其肇事驾驶人身份。当日11时许,被告人舒某某到息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交警部门认定,舒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万某某无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万某某右胫骨中段骨折属轻伤二级。

息烽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舒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于肇事后逃逸。鉴于被告人舒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字具结,可从宽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舒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被告人舒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法庭主持检辩双方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舒某某充分发表了自己的辩解意见,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舒某某进行了最后陈述。

本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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