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邓某、线某利用“东方创投”平台从事p2p网贷投资,在平台上设立投资标的,如企业借款、房产、车辆抵押借款等。投资客户选择投标,在网上签订四方借款协议,客户使用支付平台在线打款,最后款项落入邓某私人账号,投资期限不同,对应不同的利息。投资期限到期,客户如申请提现,后台服务器会自动计算出应当返还的本金及利息,邓某将需要返还的资金转给出纳,再打给投资客户。
邓某负责财务、资金支配,线某负责招聘、广告投放、技术维护。邓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将犯罪所得2200万元用于购房,该款已被冻结。线某期间分得337万资金,全部退还。二人均系有自首情节。
合计非法吸收金额为126736562.39元,实际未归还本金为52403199.73元。
裁判结果
邓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线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冻结在案的资金予以追缴并按投资参与人未归还比例返还投资参与人。
裁判要旨
1、主从犯认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邓某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并全面掌握、支配吸收到的资金,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线某受雇佣参与犯罪,负责公司运营管理,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作用,可以减轻处罚。
2、单位犯罪、个人犯罪的认定。本案犯罪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涉案公司系被告诉人邓某为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而成立,且成立后主要用地实施犯罪,应认定为个人犯罪。
3、其他考量情节。鉴于被告人邓某归案后提供涉案赃款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扣涉案赃款,减少了投资人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线某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犯罪后能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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