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梗概
据报导,“表演者”由一些女孩充当,组织者以各种渠道寻找可以下手的对象,从性感照片到裸照再到淫秽视频,一步一步,威逼利诱,使得女孩完成淫秽表演。“观众”由男性充当,成为会员需上传个人信息。最先可在1号房免费预览,如果要看完整版的,需要付费进入2号房。房间按等级分,费用递增。进入高阶房间需分享自己拍摄的淫秽视频。
如果这事发生在中国,会怎么判呢?
组织者,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本罪处罚分三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以上的,即构罪。达到前述标准的25倍以上,即注册会员达5000人的即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报导,26万人次观看,即使再保守估计,也远超“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加之74名受害者中有16名未成年。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从重处罚。故此,对组织者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
观看者,高阶房间提供、分享了自己拍摄淫秽视频的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本罪表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他人传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观看者提供的视频观看人数达到三百至六百人次,则可追究该观看者的刑事责任,也就是最高可处以二年有期徒刑。网络上,有舆论认为这26万双眼睛都有罪。从道德层面上,自然是可以谴责的,然而,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仍需具体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