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什么是地役权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浩泽

什么是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什么是地役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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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役权?举例说明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其一,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其二,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用益物权。其三,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性质:(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什么是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的性质

1、以他人的不动产为标的物,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为内容。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是设立地役权的主要目的。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设立的地役权标的范围突破了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这是因为: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地役权法律关系只发生在两块土地之间,至于土地上的建筑物之间是否可以设立地役权,并无明确规定;而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为了拓展地役权的调整范围,将地役权的标的确定为“不动产”,使得对土地上的建筑物、附着物等也可设定地役权。

2、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效益”可以按照地役权人的意志设定,在地役权合同中体现为“利用目的”,既可以包括生活上的便利,也包括生产经营上的便利;既可以包括物质层面的,也可以包括精神层面的,如眺望。

3、按照合同设立。地役权是意定物权,可以交由地役权人与供役地人协商确定地役权的范围、存续的期间、是否支付费用、具体负担的类型等。这里的协商就体现为地役权合同。

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和相邻权有什么区别?

《物权法》中的地役权是什么意思?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有这样一个词“地役权”,在此之前的法律法规中,从未出现过“地役权”一词,那么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呢?“役”在汉语中有使用、利用的意思,顾名思义,“地役”就是使用或利用土地,而为自己提供方便或带来利益。下面详细解释一下地役权的概念、地役权所规范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地役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为了自己使用土地的方便或者土地利用价值的提高,通过约定而得以利用他人土地的一种定限物权。

在我国,地役权是《物权法》所创设的法律制度,在此之前没有关于地役权的法律规定。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地役权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中的“役”就是使用的意思,如通行他人土地、由他人土地引水、禁止他人在其土地上建筑一定的建筑物等。地役权所涉及的两块土地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块称为需役地,供他人役使的地块则称为供役地。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权人,地役权对他来说是一种权利;供役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成为地役人,对他来说,地役权则是一种负担或义务。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因此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所有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是以用益物权的 形式出现的。由于我国的土地实行的是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形式,用益物权大都用于调整土地使用权人之间的关系,地役权也是如此。因此,在使用权人不同而 所有权人一致的两块土地上仍有设立地役权的必要。在我国,地役权人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也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

(2)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我国的地役权客体不包括建筑物。当然并不一定是一块完整的土地,可以是一块土地中的一部分。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惯常效用之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如从他人土地通行、引水、取材、限制他人在其土地上添建建筑物等。这里 所谓的“便利”并不限于经济上或者财产价值上的方便利益,具有精神上或者感情上的利益也包括在内,如眺望地役权。

(4)地役权是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而设定的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当事人土地的权利。由于地役权的内容超出了需役地的正常利用价值,提高了需役地的效益,从而对供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作出额外的限制,因此需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对两块土地的利用作出调节。

上面解释了地役权是什么意思和地役权的法律特征,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也可以不用登记,但如果没有进行过登记,则当事人没有权力对抗善意地第三人,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有效,则地役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应由合同对方来承担,而对于善意的第三人所带来的损失,地役权人无权向其主张权利。

什么是地役权?地役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为节省出行时间,业主想在隔壁小区出入,如何实现?民法典明确规定,两小区业主可以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通过实现地役权开辟出入口,共用隔壁小区。

近日,市民张先生反映,其所居住的甲小区,车辆进出口恰好在一条交通主干道上,每到上下班高峰期,该路段十分拥堵,驾车进出至少需要20分钟。然而,隔壁乙小区的车辆进出口恰好避开了拥堵路段,交通顺畅。张先生表示,倘若凿通两个小区之间的围墙,通过乙小区进出口上下班,可节省大量的时间,不知如何才能合法合理地实现?

民法典第372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民法典第373条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地役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是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冯驯律师表示,本案中,甲小区如果要共用乙小区的内部道路,在乙小区进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甲小区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与乙小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再向城市规划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待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便可以解决出行难的问题。

冯驯律师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签订地役权合同后,地役权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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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利用供役地却不及时支付费用

地役权消灭

民法典第384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这是地役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冯驯律师表示,地役关系和相邻关系相比,相邻关系是因为不动产权利人正常生产和生活必须利用相邻不动产,所以法律不得不对相邻权利人的所有权作出强制性规定,而地役关系则是因利用他人不动产,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不是必须利用,所以可通过合同约定来协调利益,不需要法律强制。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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