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回迁房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成雯

回迁房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吗,回迁房买卖合同可以公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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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合同标准版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甲方有房屋卖与乙方,现甲乙双方就上述买卖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位置及面积等相关内容

1、房屋位置:

2、建筑面积: 平方米

3、共有情况:共有

4、产权人姓名:

二、房屋、价款、交付方式

1、双方议定上述房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小写 元)。

支付方式:在本合同上签字时,乙方先支付给甲方 元整(小写 元)。,剩余 元于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时,再行支付。

2、该房屋于甲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后交付乙方。

三、甲方应保证该房屋产权等合法、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1、该房屋落户甲方名下时产生的所有税费用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2、该房屋落户乙方名下产生的相关税费,乙方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办理房屋更名时,甲方应无条件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更名手续。不得无顾拖延。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应将该房屋相关的回迁合同、电卡、水卡、钥匙、物业费票

据等一并交付乙方,所有票据更名给乙方。

甲方应保证该处房产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及其它债权债务纠纷。如甲方未按约定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的,乙方有权解除该合同,乙方返还甲方房屋的同

时,甲方应将全额购房款及涉及房屋装修费用返还乙方,同时赔偿乙方伍万元违约赔偿金。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起诉到绥滨县人民法院给予解决。

甲方: 手机号码:

乙方: 手机号码:

年 月 日

回迁房买卖合同如何签订才有效

  回迁房买卖合同注意事项有:

  1.房屋税费缴纳要约定好

  回迁房的买卖涉及到两次税费的缴纳:一次是原房主取得房屋权证书是需要缴纳的税费,另一次是原房主转让时产生的税费,这两次税费应当如何承担,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2.严防“一房数卖”

  回迁房买卖无法办理预告登记,这就为出卖人“一房数卖”留下漏洞可钻,一旦房价高涨,违约成本过低,出卖人极有可能将房屋出售给他人。

  3.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

  签订回迁房买卖协议时,出卖人并没有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4.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

  实践中,回迁房一般属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房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处分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5.尽量要求卖方的 顺序继承人签字

  因回迁房房产证的取得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取得房产证之前,若卖方发生不测,该回迁房就可能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

  回迁房合同丢了怎么办

  回迁房合同丢失可以去房管局住房保障部门补办,回迁房合同在房管局是有备案的。回迁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哪里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请拆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

  回迁房可以贷款吗

  回迁房是可以贷款的。无论是农村拆迁的回迁房,还是城市拆迁的回迁房都是可以的。你那边的地区应该贷款额度比较少,贷款的时间也会比较短。不是哪个银行利息会少一点,能做你那个小区的贷款银行有哪几家,一般银行是不直接借款给个人的,中间会有担保公司或是信用社这样的机构会协助你到银行贷款并担保。


来源:找法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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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9年前购置的回迁房现在翻倍涨价,房产证下来了,原房主却拒绝办理过户怎么办?

住在滨湖新区的梁先生便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于是他将原房主魏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魏某十日内协助梁先生办理房屋过户并承担过户所需缴纳税费的50%。

2011年6月4日,乙方梁先生向甲方韦某兵、魏某、汪某月购买了一套回迁房,并签订了《回迁房买卖合同》。因该房屋属于回迁房,合同签订时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于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自愿将坐落在合肥市滨湖新区某回迁房出卖给乙方,房屋单价每平米4000元,总价款为32万元,首付30万元,乙方应在房地产权证交割完毕当日将剩余的2万元房款支付给甲方。经双方协商,房地产过户手续费由甲、乙方各承担50%。

合同签订次日,梁先生向甲方韦某兵三人支付了30万元购房款。之后的3年里,梁先生陆续还清了全部的购房款。于是,魏某向梁先生出具了一份收条,载明截至2014年8月15日,已经收到全部购房款32万元。该套房屋从2011年起至今,一直由梁先生占有。

2020年9月10日,上述房屋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证书登记该房系魏某个人单独所有,但此时魏某却拒绝将房屋过户给梁先生。于是梁先生将魏某、韦某兵、汪某月三人诉至法院。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梁先生与被告魏某、汪某红、韦某兵签订的《回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梁先生已经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案涉房屋产权证书已经办理至魏某个人名下,具备过户条件,魏某作为房屋出卖人和所有权人理应协助梁先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因案涉房屋系拆迁安置房,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尚未办理产权证书,产权尚不明确,现房屋产权证书已经办理,载明房屋系魏某个人单独所有,仅魏某个人协助即可办理过户手续,故梁先生主张汪某红、韦某兵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梁先生主张魏某承担产权过户所需缴纳税费的50%,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魏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梁先生办理过户,并承担过户所需缴纳税费的50%。

回迁房买卖合同模板

从古至今,房子始终是大家最关心的事情之一。近几年合肥发展越来越好,选择在合肥定居的人也越来越多,在综合评估了房价、房型、学区以及交通等多方面因素后,一部分人选择购置尚未拿到产权证的回迁房,可是有些法律纠纷也随之而来。

日前,包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回迁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买房人金某诉请叶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叶某某以未收到购房款等为由拒绝过户。一审判决金某胜诉,叶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4日,金某与叶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叶某某拆迁安置于合肥市包河区某小区80㎡的回迁房一套,总价款为50万元。同年2月16日,叶某某向金某出具一份收条,载明其收到购房款50万元整。此后,叶某某将房屋交付给金某某及家人居住使用至今。因为是回迁房,签订合同时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双方约定待产权证下来后即办理过户手续。2019年9月,案涉房屋产权证办理至叶某某个人名下,满心欢喜的金某想着等了这么多年终于能过户了。不料,叶某某却突然以未收到购房款为由拒绝过户。无奈之下,金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该案后,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主动向叶某某释法明理,希望其能本着契约精神,尊重客观事实,积极配合金某办理过户手续。叶某某坚持己见,并希望法院居中调解以获得一些补偿。承办法官在询问了金某意愿后,拒绝了叶某某的无理要求。

包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某未收到购房款的辩称不仅与其出具收条的行为相悖,也与其将案涉房屋交付金某居住使用长达五年之久未提出异议的常理明显不符,判决叶某某立即协助金某办理过户手续,依法维护了金某的合法权益。

叶某某对一审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合肥市房价的飞涨,回迁房买卖合同纠纷日渐增多,卖房人往往以产权不明确、未收到购房款等种种理由试图反悔,拒绝过户。法官在此告诫卖房人,做人要诚信,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背信毁约试图获得不应得的利益,不仅不能得到支持,还有可能会适得其反。同时也提醒广大购房者,购买回迁房务必提高警惕,预判风险,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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