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家属的承诺打动不了检察官,家属不追究检察院还会起诉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齐彤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都会出现当事人或家属对检察官承诺的情况。,所以想说说“承诺”对于刑事诉讼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承诺”一事又是如何影响刑事诉讼的。

  首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什么样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家属才会给检察官作出承诺?

  当事人或家属之所以要作承诺,是因为很多事现在没办法做到,这是一个大前提。而作承诺的目的是让检察官知道“虽然因为客观原因现在没办法做到,但我将来会做”,以求取得检察官的理解,在量刑方面予以考虑,对当事人从宽处罚。

  那么,站在检察官的立场,他们是如何对承诺作出判断的,也就很好推断以及理解了。

  譬如,当事人或家属所作出的承诺是否当事人本人的义务?如果是其本来就应该尽的义务,还拿来讨价还价,只会让人觉得鸡贼。典型如“如蒙取保,会遵守取保候审的规定”等等。

  譬如,当事人或家属作出的承诺是否基于客观原因现在没办法做到的?如果不是因为客观原因没办法做到的,那么现在就可以做,为什么要承诺?是不是在驴我?

  譬如,当事人或家属有没有为他/她的承诺作出一些先行的行为,是否已经表示了一些诚意。譬如承诺全部退赃退赔的,至少先退赔一部分,且拟定退赔的计划;承诺认罪认罚的,在侦查阶段做笔录的时候记录下来,等等。

  某个案件,当事人在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去做笔录,和检察官做了很多保证,回来之后和我说,检察官说了一句:“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是这样说的啦,那你认罪认罚吗?”

  这让我回想起自己见过的很多保证,我想,可能承诺和求情一样,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没用的,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有用。譬如已经认罪认罚,预备退赃退赔以及进行刑事和解;又譬如已经完成刑事和解和退赃退赔,预备认罪认罚,等等等等。

  只有在检察官已经看到当事人的“诚意”的时候,他/她才会考虑当事人的承诺是否具备真实性,其余情况下,当事人的承诺都会被检察官忽略。

  以上为“承诺”一事在刑事诉讼中的基础表现以及检察官对于当事人“承诺”的基本态度,除上述情形之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也就是被害人保证。

  目前,在刑事诉讼中,仍然有大量的案件存在被害人。但凡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于案件走向的作用都是比较关键的。由于很多案件都是对熟人作案,所以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相识的,这个时候如果被害人对当事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可以减轻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但被害人对于刑事诉讼的影响,或许不仅于此。

  如果被害人不是被动地表示不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要求撤案或者不起诉,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其获得进一步从宽处理的概率非常大。因为即便公检法都有基础的“退赔不退罪”的理念,很多在案发后才发生的行为也和案件本身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很直接的关系,且被害人也不对案件具备决定权,但被害人的态度对于当事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一方面仍然是非常关键的。

  被害人对刑事案件的影响,更多地是影响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刑事责任也会反过来影响到定罪,完成隐性的“以刑制罪”。

  作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但凡是对于还没有花费很多时间和心力去办理的案件,不会有那种非要惩治当事人的感觉,而此时,如果被害人非常积极主动地去要求撤案或者不起诉,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很可能也会想:“被害人都不急了,我还急,被害人都不想追究了,我还追究,好像没有很大必要的样子?”

  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当事人的承诺还是家属的承诺,都比不上被害人的“承诺”。这也是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律师一般建议家属/当事人和被害人尽快达成刑事和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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