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该如何选择,拆迁行政复议时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彭光

  王先生说,他安徽老家的住房现在面临拆迁,公告和方案都收到了,大伙儿对补偿标准不满意,也和拆迁方进行了协商,不过没什么效果,于是打算通过诉讼来解决。此时,有人建议他们申请行政复议,王先生想知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自己究竟该如何选择呢?针对王先生的疑问,我们来看一下法律是如何回答的。

  首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法,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司法活动。

  其次,二者的不同在于:

  1.从性质上来说,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属于司法活动,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活动,是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对行政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诉讼救济的手段。前者受行政程序法即行政复议法调整,后者则受诉讼法即行政诉讼法支配。

  2.从受案范围上来看,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必然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未必属于行政诉讼的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等其他权利的侵犯。

  3.从审查标准上来看。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此外,行政复议法对复议的申请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更全面的保护。

  4.从处理机关上来看。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既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均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权利救济,解决纠纷,那么,二者之间在程序上谁在先、谁在后,遇到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该如何选择呢?

  一、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在没有特别法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争议均应当通过自由选择的方式予以解决,例外情形除外。

  二、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复议前置指的是当事人对某些行政争议不服的,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或复议机关拒不作出处理的,而后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通常涉及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纳税争议、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等。

  三、复议终局。即必须首先复议,复议后终局。包括两种情况: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总的来说,王先生遇到的这个问题不只是在拆迁中,甚至日常生活中多数人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建议大家针对自己的情况区别对待,最好向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咨询,以免耽误有效时间。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拆迁案件行政复议

拆迁行政复议败诉后果

拆迁行政复议是什么意思

拆迁办行政复议

拆迁行政复议时效

拆迁补偿行政复议

房屋拆迁行政复议

拆迁的行政复议

拆迁行政复议败诉后果

拆迁行政复议有用吗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