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义务是法定义务么,夫妻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唐然

夫妻义务是法定义务么,夫妻义务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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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义务包括生理义务吗

不仅父母儿女间存在着抚养、赡养义务,夫妻间也存在着扶养义务,一般是按经济实力强弱确定扶养人和被扶养对象,如果双方就扶养义务发生纠纷的,可申请法院进行裁决。那么,婚姻法中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纠纷处理原则是怎样的?扶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婚姻法中夫妻扶养义务有哪些?

1、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也就是说,丈夫有扶养其妻子的义务,妻子也有扶养其丈夫的义务;反之,夫妻任何一方均有受领对方扶养的权利。

2、夫妻间的扶养权利义务以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扶助为内容,是婚姻内在属性和法律效力对主体的必然要求。这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

夫妻可以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如将其中的某项财产或收入,确定归一方所有或双方分别所有。有的夫妻约定各自的工资或收入归各自所有,但这并不意味着,夫或妻只负担各自的生活费用而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当一方患有重病时,另一方仍有义务尽力照顾,并提供有关治疗费用。

3、夫妻扶养从婚姻合法有效成立之时起产生,至婚姻合法有效终止时消灭,在婚姻关系有效存续的整个过程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是一种状态性的、持续性的法律关系。

4、夫妻扶养为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扶养通常在婚姻共同生活中自学履行。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纠纷处理原则是怎样的?

夫妻之间的扶养纠纷主要是因一方就业或者谋生能力暂时、长时间或者长久的丧失,或者因疾病等原因生活困难,另一方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夫妻扶养义务,也没有给配偶予生活上的帮助。法院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医疗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

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纠纷处理原则是以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为主。

扶养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在婚姻家庭领域,扶养费纠纷日益增多,律师代理此项业务时应注意把握扶养义务的法律内涵及其构成要件,以便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降低诉讼的风险。

一般说来,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之间相互扶助和供养的法定义务。根据扶养关系双方地位的不同,广义的扶养又进一步被细分为抚养、扶养和赡养,其中抚养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扶助和养育;扶养是平辈亲属间的供养和扶助;赡养则是晚辈对长辈亲属的扶助和供养。夫妻属于平辈亲属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0条明确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在我国虽然没有明文规定配偶权,但在夫妻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后,就形成了一系列财产和人身关系。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和供养的义务称为扶养。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共同生活、参加就业、相互忠实、保留自己的姓氏以及相互扶助等。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该扶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精神上的慰藉以及生恬上的照顾等。本文主要涉及夫妻间的扶养纠纷处理问题。法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作为掌握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依法负有扶养的义务。法院根据基本生活需要及双方各自年龄、有无子女赡养等实际情况酌定。

夫妻义务指的是什么

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互相忠实”是夫妻的法定义务,但这一法定义务仅是原则性,并无具体规定,因此更多的是由当事人依靠自制力自觉履行,当前尚无法定的强制履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二、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责任

夫妻忠实义务应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仅离婚损害赔偿的承担。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肯定也就侵害了法定权利(配偶权),当为侵权行为,侵权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者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婚内侵权之诉,司法机关不应该关闭此项大门。只有这样,对整个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规制才能形成一个有层次的制度。但基于配偶权为相对权,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也往往是配偶一方与“第三者”共同完成,配偶一方侵犯了配偶权自无争议,但第三者所作行为的性质是否一样呢?如在台湾,是否配偶一方适用第184条第1项,而“第三者”则为第2项。另者,在无过错方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对方承担侵权责任时,实属婚内侵权,此时的赔偿制度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于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主要就体现在出轨、外遇上面。有的人在结婚之后,可能会在外找小三,也就是我们说的有婚外情的情况,这只能说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一种违反。但实际,因为违反这一义务而需要承担的责任,其实法律中并未作出很明确、直接的规定。不过要是可以认定对方的婚外情行为构成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话,那以此提出离婚,一般法院调解无效的话,也是会判决离婚。与此同时,在离婚的时候还可以要求对方作出损害赔偿。

夫妻义务到此结束小说

婚姻法中对夫妻之间的义务与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下就是具体的内容: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义务


从相识到相知,从相恋到结婚,两人跨过山河大海,却在风平浪静的水面,婚姻的小船说翻就翻。

好不容易花光所有运气遇见他,

又难得跨过山海嫁给爱情,

结果……

还没看完世间荒芜与繁华,就想离婚了。

那么,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如何寻求救济呢?

【基本案情】

王某(男方)和张某(女方)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17年5月,双方开始分居。王某起诉,主张双方婚后争吵不断,没有夫妻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双方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则认为男方多次出轨、嫖娼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造成女方轻度抑郁,要求认定男方存在过错并在分割夫妻财产时对此予以考量。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平均分割。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主张男方与案外女子系同居关系,而非一次性婚内出轨行为,并要求认定男方为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女方出示的照片及视频,可以认定男方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但女方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男方与案外女子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故男方不构成与他人同居之情形。同时,考虑到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对双方感情破裂存在严重过错,女方在本次婚姻中属于无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将对此情节予以适当考虑。综合考虑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并考虑男方的过错程度,酌定女方适当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提示】

一是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义务。《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在此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及夫妻之间“互相关爱”的内容。上述规定体现了我国婚姻家庭法伦理性,也是婚姻家庭法的伦理价值与目标。本案中男方的出轨行为便是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

二是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法院在审理处理离婚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婚姻家庭关系的人身伦理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在此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将其作为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基本原则。即当夫妻其中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行为,在分割财产时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照顾,从而充分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情形,其他过错情形不能适用,导致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对此条款多有异议。为解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僵化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概括式规定,将其作为兜底条款,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可就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进行充分举证,以证明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并进而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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