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和债务人谁是欠钱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冯琬

债权人和债务人谁是欠钱的一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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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哪个是欠钱的

债权债务纠纷中,很多人都不明白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什么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弄反了权利义务关系,不仅借出去的钱拿不回来,甚至还要还别人钱,这就太委屈了。该怎么区分这四种称呼?他们各自代表什么意思?以下找法网小编教您来快速区分四种称呼和他们各自代表的意思。

在我们常见的借贷关系中,例如借钱给朋友,被法律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在一个借贷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相对应而产生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分:

债权人,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一般是借钱给别人,借钱后就拥有了债权,即让对方还钱的权利。还款期限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凭借享有的债权去起诉对方还钱。

债务人,是指因为借了别人的钱,所以就有了还钱的义务,因此叫做债务人,一般是指伸手借钱的一方,还款期限届满后,债务人需要还钱给债权人。

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区分:

出借人,是指将钱借出去给别人的一方,借出后可以享有债权,这里等同于债权人。

借款人,是指需要借钱的一方,因为借了他人的钱,所以有还钱的义务,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需要还钱给出借人,这里等同于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出借人、借款人的区分:

债“权”人= “出”借人

债“务”人= “借”款人

找法网小编最后提醒:

债权人和出借人虽然享有债权,但是应当在有效的诉讼时效内行使债权,我国目前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过了三年的诉讼时效,债权人和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胜诉权,即债务人还不还全凭自愿。

来源:找法网

债权人和债务人通俗理解

日常生活工作中,相信很多人都听说过债权人和债务人。甚至还有的人本身就是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那么你知道究竟什么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吗?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下面法保网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债权人?

债权人是在民商经济领域中,有权请求相对方履行清偿义务的权利人,狭义的债权人也就是我们生活中的常说的“出借人”,但出借人并不等同于债权人,他只属于债权领域的某一部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知道的债权人还有:抵押权人、质押权人等。

债权人有哪些权利?

1.免除债务,债权人对自己的债权有权进行处分,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清偿,也可以放弃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放弃容易再要可就难了,债权放弃的通知,一经做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届时债权人再想向债务人索要债权,除法定事由外,债务人就可以此抗辩,不用偿还。

2.代位权,代位权也叫代位求偿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但是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债务人不向第三人行使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权,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债权。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有一定的限制,即: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具有身份属性的,债权人不能行使;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行使权利未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影响的,债权人亦不能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撤销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该行为足以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将债务人所作的行为在法律意义上恢复到原先的状态,从而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通过法院进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什么是债务人?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当事人被称为债务人,狭义的理解也就是日上生活中所说的“欠债的人”。

债务人有哪些合法权利?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互为权利义务人,也可以理解为:我既是你的债权人也是你的债务人,反之亦如此。若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此时双方都可以行使权利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于是就陷入了履行的死循环,由此就产生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也就是民间常说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方约定了履行顺序,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义务,那么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就想:你有在先义务,你都不干,我凭什么先干。这就是所谓的后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完毕后,后履行的一方不一定能够如约履行,为了保障将来先履行一方权利的实现,于是就可以主张暂缓履行或要求对方提供一定的担保后再履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变更要征得经过债权人同意吗?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这是因为,债权人大多是基于对债务人的信任或对债务人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才会出借给债务人资金,故该出借行为具有身份属性。而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势必会影响债权的实现。若债权人对第三人不甚了解时,转让后第三人销声匿迹,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将会难以得到救济。所以,债务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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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和债务人什么意思

债务人:债务人就是欠钱的那个人或者机构,他们因为各种原因(如购买商品、借款等)而需要向他人或机构支付一定的金钱或提供某种服务作为回报。债权人:债权人则是借钱出去的那个人或者机构,他们因为信任债务人或者为了获得利息等原因向债务人提供了资金或物品,并有权在约定时间要求债务人归还。

下面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小明向小红借了1000元来买新手机,并约定一个月后归还。在这里小明是债务人,因为他向小红借了钱,并承诺在一个月后归还。小红是债权人,因为她借给了小明1000元,并有权在一个月后要求小明归还这笔钱。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借贷关系中的不同角色和位置。债务人是欠钱的一方,而债权人是借钱出去并有权要求债务人还钱的一方。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通俗易懂

债权人将钱借给债务人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到期了钱能不能还的回来。有很多债务人还不起钱的时候就想要结束生命一了百了,认为债务也会随之而去。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所以我们常听说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还有配偶偿还等事情。

债权人向债务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讨债的依据仅仅是因为他们是家人,财产共享债务共担。但有时候,这样的替偿还关系并不成立。

老徐住在农村,年事已高,唯一的儿子在大学读书时将户口迁到学校,毕业后留在了大学所在的城市工作生活。原本一切都在正轨上,但造化弄人,儿子在回来探望的途中,在山路上连人带车坠下山坡,当场死亡。

老徐忍着悲痛料理了儿子后事,将儿子唯一的遗产一间店铺给了儿媳和孙子。然而,没过多久有一群人自称是债主来向老徐讨债。当他们拿出借条,老徐这才知道儿子的店铺是借钱买下来准备自己创业的。债主称,老徐的儿媳已经带着孩子跑路了,现在找不到人;子债父偿,只能向老徐讨要欠债近30万元。老徐没钱替儿子还债,债主将老徐告上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将宅基地等一切所有物变卖后用于还债。法院根据债务及合同相关法律,认为老徐的儿子已经成年且户口独立,两者虽然是父子关系,但经济与生活都相互独立,是完全不一样的民事行为责任人。并且,老徐满足以下3个条件,因此并没有替子偿债的法律责任。

1、没有继承儿子遗产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继承遗产除了继承财产以外,也随之继承债务。但是继承者偿还的债务不高于继承所得的财产。

2、不是合同担保人

合同担保人与债务人同样有责任,当债务人逾期无法偿还债务人,债权人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替债务人还债。

3、没有使用债款

债务人与家人未在一起生活或者说债务人没有将借款用于支持共同生活或经营所需,那么即使是家人也没有偿还的责任。

在案件中,老徐很明显的没有偿还义务,儿媳继承了遗产,则应该负有还债义务。儿媳跑路了债主也无权向老徐讨债,更不能私自强制夺取老徐的所有物用于替子抵债。

债主只能动用法律力量寻找老徐的儿媳,要求她来还债;至于我们看到的子债父偿的现象,除了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必须还债以外,都是出于身为家人对债主道义补偿,并非法律规定,债主不可强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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