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
2018年2月,原告张男将其儿子张一起诉至法院:因公司效益不好,实发工资的总额发生巨大变化,我仍按年2.4万元支付抚养费远超出我的承受能力。现我与张一的母亲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给付张一的抚养费从每年2.4万元降低到实发工资的20%即每月800元。
张一的法定代理人即张男的前妻李女辩称:不同意张男的诉讼请求。孩子需要支出的费用每年都有增加,今年要上学前班,还可能要上辅导班,加上每次出去玩、吃饭、买衣服和玩具,张男支付的抚养费远远不够,我要求张男支付的抚养费在现有的每月2000元基础上增加1000元即每月3000元,孩子如果生病住院发生费用,我要求和张男均分。
法院查明的事实:
张男与李女因感情不和于2015年12月协议离婚,关于婚生子抚养、抚养费负担部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张一由女方监护及抚养,男方每年2月份支付当年抚养费24000元(如公司效益不好,按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0%支付),至孩子生活独立为止”。2016年4月因张男未按期支付抚养费,张一起诉至法院要求张男支付欠付的抚养费并确认每年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支付时间,此案判决书认定事实如下:“张男2014年全年实发工资83106.62元,2015年全年实发工资101570.9元。”该院认为:“离婚协议对于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作了明确约定,张男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张男辩称公司效益不好,要求按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0%支付抚养费。从张男的2014年及2015年工资收入情况,并无法得出公司效益不好的结论,故对于张男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故判令:“张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一2016年抚养费24000元;张男自2017年2月起,每年2月份支付张一当年抚养费24000元,至张一独立生活为止。”该判决已生效。法院另查明,张男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年收入72463.78元。现张男起诉张一,要求降低抚养费。
法院认为:
父母双方对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时,离婚协议约定“男方每年2月份支付当年抚养费24000元”,该约定对于抚养费的金额、支付方式约定明确,但同时,双方约定了补充条款“如公司效益不好,按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0%支付”,现原告与被告母亲对该条理解有争议,该条所附降低抚养费的条件“公司效益不好”不客观具体、缺乏评定标准,故应认定该补充条款约定不明。经查明,2015年12月离婚时原告的年收入为101570.9元,2018年2月提起此次诉讼前一年原告的年收入为72463.78元,应认定原告的收入状况较离婚时有明显降低。根据原告现有的收入状况,原告与被告母亲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2.4万元确实超出原告的实际负担能力。结合被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大连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酌定按原告上年度年收入的25%支付被告抚养费,即自2018年2月起每年2月份支付抚养费18116元至被告独立生活时止。
法院判决:
1、原告张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一2018年抚养费18116元;
2、原告张男自2019年2月起每年2月份支付被告张一当年抚养费18116元,至被告张一独立生活为止。
律师提示:
因新情况新理由对于已经协商确定或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可以提出变更,即要求增加抚养费或降低抚养费。一般可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包括:子女实际费用增加、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提高等(可简单理解为“不够用”);可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情况包括:支付方失业或实际收入明显降低、支付方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等(可简单理解为“付不起”),但提起上列请求时都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上案例详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辽0204民初1107号判决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第37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作者:辽宁天姞方律师事务所 郝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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