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说:世间有八苦,生、老、病、死、爱别离、怨憎会、求不得、五阴盛。
爱上一个人,求之不得,忍忍也就过了。
相爱的人生离死别虽肝肠寸断,但至少回忆是美好的。
可怨憎会苦,不是忍忍就能过去,也没半点美好可供回忆,不管是结婚了,还是离婚了,都验证了那句话:此恨绵绵无绝期。
这里的恨是真的恨。
杜老先生生于1932年,现年88岁。
1990年,彼时58岁的杜先生,再婚了。新娘王女士小他16岁。一个不到60,一个刚出40,梅开二度,岁月静好。
每一对结婚的人都有着对婚姻的美好憧憬,相信他们也不会例外。
可日子过着过着就不是想象的样子了。杜老先生年事渐高,身体越来越差,各种病,后来又得了癌症,雪上加霜。2014年,杜老先生82岁了,本来正是是需要妻子照顾的时候,可他们却分居了,而且杜老先生下了决心要离婚。
这是为什么呢?杜老先生说自己因病卧床,王女士不但不照顾扶助还多次打骂他,不得已儿子接他回家予以侍奉。就这样,杜老先生从自己的家里搬出来了,他们住的房子是1999年杜老先生的单位分的,公租房,承租人写着杜老先生的名字。
82岁,凑合一下也就过去了,毕竟一起生活了24年,可杜老先生下了决心在有生之年非要把这个婚离了。
从此后,路漫漫其修远,法冷冷其无情。
2014年3月,杜老先生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不离,判决生效6个月之后,2014年12月杜老先生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照样判不离。
一般情况下,年轻人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婚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但是老年人两次起诉判不离也是很常见的。毕竟共同生活那么多年了,法院不会轻易判离。2015年,杜老先生持之以恒地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一审判决后一方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1月7日判决双方离婚。
此时杜老先生84岁,仅离婚就经历了四次诉讼。
终于如愿以偿地离婚了。
但此后,就再也没有如愿的时候了。
离婚的二审判决还没下来的时候,王女士就开始绝地反击了。
2016年8月,王女士将杜老先生和他的儿子小杜先生告上了法庭。理由是2000年杜老先生取得了一处房子的所有权,房子42平。但是2005年杜老先生把房子卖给小杜先生了,小杜先生在2015年又把房子卖给了第三人。杜老先生和小杜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确认两人2005年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
一审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小杜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支付了案涉房屋的购房款,小杜将案涉房屋出卖给案外人,而案外人是否支付合理对价以及如何支付的购房款也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不足以证明案外人支付购房款,所以2017年7月10日判决2005年杜家父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上述观点是在其他判决书中被引用的,我们在网上没有找到直接的判决原文。该引用的观点是审查第三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条件,但王女士起诉的是关于合同效力问题,与物权的审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该案的详细论述很可惜没有找到)。
王女士用一年时间,经过两起诉讼,顺利将杜家父子的买卖契约打成了无效。
此时杜老先生85岁,经历了6次诉讼。
王女士乘胜追击。
既然杜家父子的房屋买卖契约经法院判决是无效的,那么理应赔偿王女士的经济损失啊!
王女士再次将杜家父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给王女士造成的损失。小杜先生说出售房产未经过王女士同意确实存在法律上的过错,但其主观目的并非由此获利,而是维持生命,王女士不但不照顾父亲,经济上也不拿一分钱,为了给老人治病,才卖了房子,王女士的明显过错是造成卖房行为的直接原因。王女士反驳说,是小杜把父亲接走了才没有照顾,至于杜老先生住院治疗花费,有保险也有子女赡养,根本不是卖房款支付。
关于赔偿数额,小杜先生主张以父子两签订买卖契约的2005年价值为准,王女士不同意以2005年父子两签订合同为准,也不同意2015年小杜把房子卖给第三人为准,主张应当以2017年打官司时的时间为准,王女士申请司法鉴定案涉房子在2017年价值为40万元,鉴定费88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杜家父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出售房款用于治疗杜老先生的疾病,所以采纳了王女士的观点,判决杜老先生给付王女士房款20万元,并承担8800元鉴定费。
杜老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称提供的医疗病志可以证明在出卖房屋期间杜老先生罹患癌症多次住院治疗,并且王女士也承认在杜老先生患病期间,不尽夫妻之间的扶助义务,而且分文医疗费未给。出卖房屋的价款全部用于治疗癌症,根本不存在”获利”的情况。原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造成不良的社会结果。卖房主观目的并非由此获利,而是维持生命,王女士的明显过错是直接原因,原审法院不考虑上述情况,反而判令已年满86周岁的老人赔偿20万元给不对自己尽扶助义务的前妻不符情理。
二审法院针对王女士不履行夫妻扶养义务而通过出卖房屋支付医疗费的上诉理由,认为即使存在被上诉人未履行夫妻扶养义务的情况,但该事实不能成为其未经王女士同意私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正当理由及合法依据,杜老先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8月27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结果是维持了一审判决。
此时,杜老先生86岁,经历了8次诉讼。
除了离婚如愿,其余节节退败。
这还没完。
房产损害赔偿终审判决的前4个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第九个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她目前住的公租房的承租权归她所有。该房是杜老先生单位分的,承租人名字是杜老先生。诉讼中王女士认可房子价值40万元。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予以分割。现双方均以自己无其他住处为由主张房屋承租权,首先,杜老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夫妻共有另处房产,致使案涉房屋为双方唯一住处;其次,杜老先生自2014年3月离家已近五年,且案涉房屋楼层高无电梯,杜老先生及护理人员居住生活不便,所以判决承租权归王女士所有,王女士给付杜老先生20万元房价补偿。
2019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启动了第十次司法程序,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杜老先生名下25万存款。
此时的杜老先生87岁,经历了10次司法程序。
但愿这是最后一次。
此后,不求岁月静好,但求尘埃落定。
大家可能会想:法律怎么会如此无情?其实法律的规定很简单,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杜老先生通过离婚诉讼解除了婚姻关系,王女士通过财产诉讼,基本上平分了共同财产。
然而,一句简单的法条,两个人经历了5年,10个司法程序。
当事人的得失绝不仅仅是判决书里的财产数额那么简单,而是整个诉讼期间乃至以后走不出阴霾的每个日日夜夜,那些点点滴滴的情感堆积,是面对别人、面对自己的所有复杂情绪,是悲伤委屈、愤怒恐惧、忧伤焦虑、以及纠结和无助,是别人看见的看不见的、知道的不知道的、理解的不理解的林林总总,只有当事人自己最清楚。
所以,在纠纷里,没有谁是赢家。
作者:辽宁天姞方律师事务所 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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