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代某某系其母亲与被告代某的亲生儿子,其父母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约定:原告随母亲张某某生活,被告代某每月需向原告母亲支付原告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时止。除此之外,原告需要支出的教育费、医疗费由原告父母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需要在每月5日前将上述抚养费支付到原告母亲张某某指定的银行帐号。离婚后,被告并不完全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只是支付了一部分。被告代某尚拖欠原告抚养费58400元、医疗费3700元及教育费1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母亲代原告聘请张涛律师提起诉讼,但被告却以原告母亲张某某不给其探视儿子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被告需补交之前拖欠的抚养费和需继续支付后面的产生的抚养费。
【原告诉称】
原告系其母亲与被告的亲生儿子,双方协议离婚,并双方还达成一致意见,签署了离婚协议。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上述费用,被告无理拒绝。原告母亲与被告离婚后,因为原告母亲每月工资收入太低,没有经济能力聘请保姆。后来原告母亲也就辞职全身心照顾原告,一直没办法去工作。离婚时原告母亲所分得的财产现在基本已经花完,并且一直处于失业状态。而被告却担任某某公司高管,每月工资收入比较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母亲代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支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原告母亲张某某不给我探视儿子,后才才没有支付抚养费。如果原告母亲张某某能够给我探视儿子,我决不会拖欠抚养费。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该抚养义务并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依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经查,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离婚后支付抚养费是自己对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不管对方怎么样,需要支付抚养费一方依然需要支付。如果认为对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方式解决,但是绝不能作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同时,从本案来看,如果要避免一方不让探视孩子的情形发生,最好在《离婚协议》上增加一条违约条款。如果发生一方不让探视孩子,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直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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