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原配、丈夫和小三,曾经是一个地方的。后来,老公跟小三私奔并在外同居了一段时间,几经周转,二人分手,男方回归了家庭。于是,原配与小三对簿公堂,要求小三返还丈夫与其同居期间赠与的财产。那么,这种赠与的效力如何呢?原配是否有权追回呢?欲知结局,请听小编为您分解。
案件详情:
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Z男士系夫妻关系,被告W女士系二人同村村民。数年前,Z男士出轨W女士,二人私奔去外市同居了一段时间。在此期间,Z男士多次赠与给W女士钱款。后二人分手,原配A女士将W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相关的赠与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转账和交易记录。庭审中,W女士辩称,Z男士并没有给自己赠与财产,诉讼中所涉及的财产系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花销,自己也有相关的财产支出,并提交了自己部分的花销证明。该案经过当庭质证,查明Z男士确实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给W女士转账59500元,并为其支付住院费用11000元,W女士给Z男士买了一部手机4890元。最终,法院作出如下判决:由被告W女士返还原告A女士6561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本案诉讼费由二人承担。
判决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Z男士在与A女士的婚姻存续期间,与W女士同居,违法了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对《婚姻法》第十七条进行了补充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对于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因此,Z男士的收入系其与A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二人共同所有,Z男士未经A女士的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转入被告W女士的账户并为其支付医疗费、承担生活开销,违反了上述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A女士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小编有话说:
其实,并不是所有的婚内出轨赠与行为都是无效的,需要区分赠与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那未经配偶同意是无效的赠与行为,配偶可以主张返还(如本案);但是,如果赠与的是个人财产,那么赠与行为就是合法的,配偶是无权主张返还的。但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都类似于本案。所以,如果您身边有即将面临或已降临的此类问题,联系道广,相信法律,我们一起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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