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公低价转让或赠与房产给三,原配咋办?2025,老公低价转让或赠与房产给三,原配咋办
二、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和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对于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小三获赠后处理的房产,权属登记经变更后赠与行为完成,无法随意撤销,故对于该房产无法再要回。但对于丈夫在与小三不正当交往期间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中,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和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对于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小三获赠后处理的房产,权属登记经变更后赠与行为完成,无法随意撤销,故对于该房产无法再要回。但对于丈夫在与小三不正当交往期间赠与给小三的财产,因为违反公序良俗,是可以主张返还的。根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中,若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考内容】《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四、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个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须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务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体而言包括夫妻双方,就内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正常合理需要(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还包括业余活动开支;须与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即具备适当性。日常生活需要在程度上还须具备适当性,不超出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而丈夫与他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他女赠与财产,不但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反而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合法配偶有权要求确认无效并要求返还。金钱属于不特定物,转增不影响要求返还,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转移所有权,可能够成善意取得,那么可以小三要求返还等额价款。
五、把房产转给小三属于赠与吗
转账给小三不属于赠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男方未经女方同意私自将钱款赠送给“小三”,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方的财产权,不属于赠与。【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六、小三把丈夫给的房产个钱又转赠给了别人原配还能要回来吗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所谓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须为满足家庭生活需要,即服务于共同的家庭生活,就主体而言包括夫妻双方,就内容而言,家庭生活需要包括家庭成员的正常合理需要(日常生活、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还包括业余活动开支;须与该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生活习惯相符合,即具备适当性。日常生活需要在程度上还须具备适当性,不超出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而丈夫与他女之间的不正当关系,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而丈夫基于二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向他女赠与财产,不但不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反而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侵犯了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理权,侵犯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是无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合法配偶有权要求确认无效并要求返还。金钱属于不特定物,转增不影响要求返还,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转移所有权,可能够成善意取得,那么可以小三要求返还等额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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