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担保人怎么才能解除担保,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查征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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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民间借贷中常见
第三人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名
这种情况下
到底是“见证人”
还是“保证人”
一旦借款人未按时还款
又该不该承担担保责任?
近日
宝坻法院审理了一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 年 6月,因资金紧张,王某欲向张某借款,但由于与张某不熟遂找了与张某关系较好的刘某,希望其作为中间人劝说张某同意向自己出借款项。
在刘某的介绍和劝说下,张某同意出借,不过要求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刘某同意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随后张某将借款转到王某名下的银行账户。
后王某未按期偿还借款,张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王某与刘某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被告
王某对借款事实和还款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被告刘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在借条上署名时张某并未表明要求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刘某作为中间人好心帮助王某借款,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也只是“见证人”,而非是替王某担保。
原告
张某则认为自己是基于对刘某的信任,才愿意将钱借给本不熟悉的王某,要求刘某在借条上签字就是为了让刘某为王某担保,也正是因为刘某同意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自己才没有中途反悔。
那么问题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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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保证人?什么是见证人?二者有何区别?
法官说法: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而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有签订合同的第三人。
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上:保证是为主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要以自己的财产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见证人则是受当事人或利益关联人的请求,到现场对事项或活动进行见证,起到第三方证明力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刘某的身份究竟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
法官说法:对于在借条上签字的刘某究竟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需要看借条是如何签署的,在涉案借条中,王某的签字捺印前有“借款人”字样,而刘某的签字捺印前方却没有任何表明身份的字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刘某在借条上只签字,没有表明身份是“见证人”或“保证人”,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则一般会认定刘某为见证人。
若保证人在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保证方式和保证责任的范围如何认定?
法官说法: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若当事人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则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字样,属于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通过起诉或者申请仲裁对债务人取得执行根据,或者以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根据,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完毕后,债务人仍不能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未约定保证范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人和债权人对保证范围有明确约定,则保证人仅对约定范围内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借条中只写明“保证人”,属于未约定保证范围的情形,此时保证人要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需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
在借条内签字捺印时
一定要表明自己
“见证人”或者“保证人”的身份
对于保证人,最好在借条中明确自己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以及自己的保证责任范围;
对于见证人,虽然法律有保护不知情见证人的规定,但是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或者根据其他事实情况推定无法证明是见证人时,则有可能要承担担保责任。
此外
若见证人在借款人或者担保人
签名后面或者下面距离较近处签字捺印
根据习惯很容易被认为是
共同借款人或者共同担保人
因此
作为见证人签字时
一定要表明“见证人”身份
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
再签下自己的名字
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通常我们在办理贷款的时候,被银行或者第三方要求找一个担保人才可以,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担保人的角色是什么,会承担什么样的风险?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按揭贷款担保人的有关问题。
银行贷款担保人,简单来说,担保人就是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人。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担保人将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因此,成为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所以银行对于担保人的条件有严格的要求。购房贷款担保人也是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作为担保人的。作为担保人的不同贷款的金额也是不一样的。购房贷款担保人涉及到的问题也是比较多的。
成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 财务稳定:银行会非常关注担保人的财务状况。通常要求担保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以证明其有能力承担潜在的偿还责任。银行会评估担保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以确保其有能力为贷款提供担保。
2..信用评分:良好的信用评分是成为担保人的必要条件。银行会审查担保人的信用报告,以确保其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违约记录。
3. 就业状况:稳定的就业状况可以增加担保人的还款能力。因此,银行通常会偏好那些有固定工作、收入来源可靠的担保人。
4. 无债务负担:如果担保人本身有大量的债务负担,可能会影响其担保能力。因此,银行会考虑担保人的债务与收入比率,以确保其有能力承担额外的还款责任。
5.法律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担保人的法律要求不同。例如,有些国家要求担保人必须是特定的亲属关系,或者要求担保人必须年满18岁。
6. 愿意承担责任:最后,成为担保人意味着愿意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银行会评估担保人是否清楚自己的责任,并愿意承担潜在的偿还义务。
成为购房的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同理,购房贷款担保人就是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保证的人。在购房贷款中,担保人通常是为购房者提供贷款保证,如果购房者无法按时还款,担保人将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
1. 信用记录:一个良好的信用记录是成为担保人的基础。银行和贷款机构会非常看重担保人的信用评分,因为这是衡量其偿还能力和责任感的指标。
2. 收入和财务状况:担保人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健康的财务状况。这意味着他们要有能力承担额外的债务负担,并在必要时偿还贷款。
3. 资产和负债:担保人的资产将作为偿还贷款的保障,因此他们需要有足够的资产来覆盖潜在的贷款风险。同时,他们也需要控制负债,避免过度负债。
除了书面材料以外就是要有抵押物。抵押方式较多,只要符合要求的担保人担保。发放额度就根据具体担保方式决定。
总之,成为银行贷款担保人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包括财务稳定、良好的信用记录、适当的资产状况、就业状况等。如果你考虑成为担保人,务必要认真评估自己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并与银行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多大责任
8月27日,红星资本局从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起披露的案件显示,刘某存在农业银行(601288.SH)一支行的钱,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7次扣划。
原来,家住河南省禹州市的刘某,在农业银行禹州支行开有账户并存了一笔钱。不过,她取款时却发现,从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农行禹州支行和农行许昌分行从其账号中连续划扣资金7笔、共计30804元。由于刘某与上述两行不存在经济纠纷,随即在农行营业机构查询。不过,查询扣划原因后结果显示为“不明”。
刘某认为,上述两行在没有合法根据情况下,随意扣划其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予以返还。随即,刘某将上述两行起诉至法院。
裁判文书
今年6月15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农行禹州支行辩称,刘某所诉不实,银行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相反,恰恰是因为刘某没有履行保证义务,致使其贷出的款项无法收回,侵犯了其权利。禹州支行扣划刘某农行卡上的款项是实施抵销权的行为,是农行系统自动扣划导致。
同时,农行许昌分行辩称,许昌分行不是适格主体,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是农行禹州支行,账号是禹州的资金账号,许昌分行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赵某某和陈某某曾作为借款人,于2013年7月22日与农行禹州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可循环借款额度为50000元,额度有效期为2013年7月22日至2016年7月21日;借款额度项下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单笔借款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2016年7月21日。其中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时,贷款人均可直接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而这笔贷款的保证人为刘某。
2020年10月12日,河南法制报刊登了农行禹州支行的催收公告,提醒上述借款人和担保人赶紧还款。同时在未通知刘某的前提下,农行禹州支行以逾清收超为由,于2020年7月至2021年2月期间,分七次从刘某的账号中共扣划存款30804.45元。
法院认为,农行禹州支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依法向刘某主张保证责任,且在刘某在其处开设账户中自行将刘某账户内存款扣划后用于偿还所担保贷款,其行为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农行禹州市支行返款刘某某被扣划存款30804元。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编辑 杨程
(下载红星新闻,报料有奖!)
银行贷款担保人不去现场可以吗?
因抹不开朋友面子或受小恩小惠的诱惑,总是有人事先不清楚作为担保人的责任,以为只是签个字而已,等到借款人无法正常归还债务时,自身陷入须承担担保责任的困境时,这才感觉到自己之前被骗。然而,到这时已经晚了。
2022年5月,孟某,1991年6月出生,因朋友的缘故,为不认识的陈某5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等到陈某50万元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至法院时,这时孟某才感觉到上当受骗,并告知法院:陈某做过大脑手术,精神不正常,实际并没有像银行调查所描述从事水产养殖,银行调查不实,并表示已向公安报案,要求银行撤销其担保责任。
对此,法院认为:孟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甲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在作出保证承诺之前应当严谨审慎地审查合同条款,尽可能为保护自身利益设置合理的规避风险措施,应当知道在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签字后的法律后果,同时对借款的使用情况和还款情况负有监督义务。
为此,法院判定,孟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三言两语
正所谓担保有风险,担保须谨慎。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每个人,事先都应清楚知晓可能会带来的风险,并正确评估,这是避免由于不当的担保所产生的各类麻烦最为恰当的做法。
当然,对于银行而言,在贷款前,也要了解担保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以及担保人的担保意愿,这才是银行的人民性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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