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怎么买最划算,机动车保险查询在哪里查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沈煜桐

机动车保险怎么买最划算,机动车保险查询在哪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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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保险怎么查询

网传“电动车买保险难、买保险贵”,

看见“物美价廉”的车辆统筹,

车主心动,行动了!

然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车辆统筹却无法进行保险理赔,

我的爱车竟一直在“裸奔”?

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车主购买了所谓的“机动车安全统筹险”(以下简称“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却因经营“统筹险”的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与案涉保险法律关系无关,被法院驳回了追加第三人申请。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7日,刘先生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与甲公司承保的车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承担全责。甲公司定损后已依约向投保人赔付保险金7万余元,并取得向刘先生索赔的权利转让书。甲公司向刘先生索赔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向其赔付7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理中,刘先生以其与乙公司签订过《安全保障服务合同》,“投保”了交通安全统筹为由,申请追加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刘先生虽然购买了乙公司保障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乙公司也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故《安全保障服务合同》仅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与本案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无关,故裁定驳回刘先生要求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69,360元承担剩余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车辆安全统筹?

车辆安全统筹常见于道路运输行业内部,是基于道路运输企业风险高的特点,以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实践中,统筹公司会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互助保障。


车辆保险与车辆安全统筹的法律区别:

1. 法律关系不同。车辆保险是对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常见的“车险套餐”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车辆保险的销售、推介、理赔活动应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必须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特许经营,因此,当车辆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将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以机动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保险法》规范调整。而车辆安全统筹虽与“保险”类似,却不具有特许经营的特点,其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亦不属于保险合同或《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名合同的范畴,而是一种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在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之间仅构成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范的调整。


2. 赔偿责任不同。车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请求后,要依法履行核定、通知和赔付三项义务,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在保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该赔偿义务若在合同条款中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减免,保险人需履行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将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范,认定合同内容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效力。而车辆统筹的赔偿责任却是一种典型的约定义务,在常见的机动车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安全统筹合同没有约定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或者第三人有权直接向统筹公司请求支付赔款,则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统筹公司支付赔款,此时只能先由被统筹人向第三人赔偿,再由被统筹人向统筹公司追偿。


3. 诉讼风险不同。《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实质性条件,包括最低2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因此当车险纠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往往拥有较强的判决履行能力;而车辆统筹公司由于不受《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其不仅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还经常出现理赔定损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欠缺的情形,车辆统筹公司推诿扯皮、消极应诉,甚至“卷款跑路”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投保人如何辨别“车辆保险”与“车辆安全统筹”?

法官温馨提示:一方面应通过正规渠道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保险公司会亮明公司名称、销售人员身份、企业微信号等,投保人需认真辨别、仔细斟酌、理性选择,并可在完成购买流程后,通过“中国保险万事通”或各大保险公司的APP、公众号核验保单信息,确保投保环节真实有效。


另一方面应留意审查保险合同的关键信息。正规的商业保险合同、投保单上都会明确标注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虽然经过精心“伪装”,对前述信息多进行模糊化处理或不予提及,但还是会使用“统筹”“互助”“服务公司”等表述。因此,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可疑用语,应当提高警惕,必要时拨打12378(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热线)投诉。


来源:上海高院

机动车保险怎么买最实用


网传“电动车买保险难、买保险贵”,

看见“物美价廉”的车辆统筹,

车主心动,行动了!

然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

车辆统筹却无法进行保险理赔,

我的爱车竟一直在“裸奔”?

这是怎么回事?


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案件,车主购买了所谓的“机动车安全统筹险”(以下简称“车辆安全统筹”)后发生交通事故,却因经营“统筹险”的公司不属于保险公司,与案涉保险法律关系无关,被法院驳回了追加第三人申请。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7日,刘先生驾驶其所有的机动车与甲公司承保的车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涉车辆损坏。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先生承担全责。甲公司定损后已依约向投保人赔付保险金7万余元,并取得向刘先生索赔的权利转让书。甲公司向刘先生索赔遭拒,故诉至法院,请求刘先生向其赔付7万余元。


图片来源于网络

审理中,刘先生以其与乙公司签订过《安全保障服务合同》,“投保”了交通安全统筹为由,申请追加乙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被告刘先生虽然购买了乙公司保障的机动车三者责任安全统筹,但车辆安全统筹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保险”,乙公司也并非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故《安全保障服务合同》仅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不属于《保险法》调整范畴,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与本案保险代位求偿权法律关系无关,故裁定驳回刘先生要求追加乙公司为第三人的申请。


图片来源于网络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先生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69,360元承担剩余赔偿责任。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车辆安全统筹?

车辆安全统筹常见于道路运输行业内部,是基于道路运输企业风险高的特点,以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的措施。实践中,统筹公司会通过向车主或公司集资的方式,要求车主或公司缴纳相应的交通安全统筹费形成统筹资金,为参与统筹的机动车提供互助保障。


车辆保险与车辆安全统筹的法律区别:

1. 法律关系不同。车辆保险是对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常见的“车险套餐”包括: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等。车辆保险的销售、推介、理赔活动应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其必须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特许经营,因此,当车辆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将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形成以机动车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保险法》规范调整。而车辆安全统筹虽与“保险”类似,却不具有特许经营的特点,其车辆安全统筹合同亦不属于保险合同或《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名合同的范畴,而是一种无名合同(非典型合同)。在统筹公司与被统筹人之间仅构成合同法律关系,主要受《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规范的调整。


2. 赔偿责任不同。车险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义务,《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金赔付请求后,要依法履行核定、通知和赔付三项义务,只要保险事故给被保险车辆造成实际损失,保险人就负有在保额范围内按照损失大小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实践中,该赔偿义务若在合同条款中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减免,保险人需履行特别的提示说明义务,经投保人同意后才能生效,否则将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规范,认定合同内容不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生效力。而车辆统筹的赔偿责任却是一种典型的约定义务,在常见的机动车第三人侵权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安全统筹合同没有约定统筹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支付赔款,或者第三人有权直接向统筹公司请求支付赔款,则第三人不能直接请求统筹公司支付赔款,此时只能先由被统筹人向第三人赔偿,再由被统筹人向统筹公司追偿。


3. 诉讼风险不同。《保险法》对设立保险公司设置了十分严格的实质性条件,包括最低2亿元的实缴注册资本、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因此当车险纠纷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往往拥有较强的判决履行能力;而车辆统筹公司由于不受《保险法》和金融监管局的监管,其不仅偿付能力、抗风险能力较低,还经常出现理赔定损能力与重大案件赔付能力欠缺的情形,车辆统筹公司推诿扯皮、消极应诉,甚至“卷款跑路”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投保人如何辨别“车辆保险”与“车辆安全统筹”?

法官温馨提示:一方面应通过正规渠道向保险公司投保。投保时,保险公司会亮明公司名称、销售人员身份、企业微信号等,投保人需认真辨别、仔细斟酌、理性选择,并可在完成购买流程后,通过“中国保险万事通”或各大保险公司的APP、公众号核验保单信息,确保投保环节真实有效。


另一方面应留意审查保险合同的关键信息。正规的商业保险合同、投保单上都会明确标注保险公司的名称、保险期限、保障范围、理赔流程、免责条款等关键信息。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虽然经过精心“伪装”,对前述信息多进行模糊化处理或不予提及,但还是会使用“统筹”“互助”“服务公司”等表述。因此,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可疑用语,应当提高警惕,必要时拨打12378(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投诉热线)投诉。


来源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王英鸽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机动车保险条例全文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通讯员任脂胡润琰)“没想到第三方统筹根本不是保险,要不是检察机关替我们维权,赔偿款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要回来。”日前,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案件调解成功后,受害人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2019年7月,李某驾驶重型货车超过同向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剐蹭,导致电动自行车损坏、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李某想到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还在统筹公司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万元的“统筹商业保险”,暗自松了一口气。

2020年7月,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保险公司和统筹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22年1月,法院判决唐某各项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万余元由统筹公司按统筹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交强险赔偿款到账后,唐某满心期待统筹公司的“商业保险”理赔,不料统筹公司早已人去楼空。2021年4月,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未在统筹公司名下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11月,江苏省检察院开展关于涉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第三者责任统筹服务)民事裁判监督小专项行动,向宜兴市检察院移交上述线索。

宜兴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统筹公司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统筹也并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故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今年4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后经法院调解,李某和唐某达成调解协议,该案超出交强险限额的7万余元赔偿款,由李某承担5万元。今年6月,宜兴市检察院收到法院转交的调解书,这场历时5年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于画上句号。

办案检察官分析发现,近年来,因购买统筹服务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是统筹公司在开展业务时,有意模糊统筹与保险的区别,无论是统筹单格式、条款设置、文字表述等均与商业保险高度相似,极具迷惑性,许多车主往往是发生事故才知道自己购买的并非正规商业保险;二是统筹公司为推广业务,抢占市场,常常使用降低价格、给予返点等利益作为噱头,诱惑广大车主购买统筹服务。

“买保险要擦亮双眼,仔细分辨合同条款,莫被统筹公司的‘低价、返佣’等小利诱惑,认准正规保险公司、签署有效保险合同,方可保钱袋平安。”全国人大代表、宜兴市西渚镇白塔村党总支书记欧阳华提醒车主。同时,他为宜兴市检察院以社会治理现代化为锚点,在办案中坚持“治罪”与“治理”、国法天理人情相统一,积极化解矛盾,确保案结事了人和的做法点赞。

来源:检察日报

机动车保险怎么交网上缴费

汽车保险是为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或第三方责任提供经济保障的险种。以下是关于汽车保险的实用信息整理:

一、常见险种类型

1. 交强险(强制购买)

- 作用:赔偿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保本车及车上人员)。

- 保额:有责任时最高赔20万元(死亡伤残18万+医疗1.8万+财产0.2万),无责任时赔偿限额降低。

- 不买后果:无法上路,扣车罚款,年检不通过。

2. 商业险(自愿购买)

- 车损险:覆盖车辆自身损失(碰撞、火灾、自然灾害等),包含盗抢险、玻璃险、自燃险等(2020年改革后合并)。

- 第三者责任险:补充交强险,赔偿第三方损失,建议保额至少200万(应对人伤高额赔偿)。

-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车内乘客的医疗或死亡赔偿(可按座位投保)。

- 附加险:如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推荐加购)、划痕险、车轮单独损失险等。

二、购买注意事项

1. 根据需求选择险种:

- 新车:车损险+三者险+交强险。

- 旧车:三者险+车损险(视车值而定)。

- 高风险地区:可加保涉水险(南方多雨地区)。

2. 保额与免赔率:

- 三者险保额建议200万以上,一线城市可选300万。

- 注意“绝对免赔率”条款(若选择免赔率,保费降低但自担部分损失)。

3. 保险公司对比:

- 服务网点、理赔速度(如平安、人保、太平洋等大公司响应较快)。

- 关注增值服务:免费拖车、代驾、年检代办等。

4. 避免陷阱:

- 核对保单信息,警惕销售误导(如捆绑不必要的险种)。

- 续保时提前比价,利用无赔款优待折扣(连续未出险可享更低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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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理赔流程

1. 出险报案:

- 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如人保95518、平安95511),48小时内报案。

- 保留现场照片、交警责任认定书。

2. 定损修车:

- 到保险公司指定维修点或4S店定损。

- 小额事故可走“快赔”通道(如2000元以下单方事故)。

3. 提交材料:

-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银行卡、维修发票、责任认定书等。

4. 赔款到账:

- 一般1-3个工作日内赔付(复杂案件可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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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赔的情况

1. 免责条款:

- 酒驾、无证驾驶、车辆未年检。

- 故意制造事故、战争/恐怖事件。

- 改装车辆未申报、涉水后二次点火等。

2. 特殊场景:

- 轮胎单独损坏不赔(需附加险)。

- 车内物品丢失不赔(属财产险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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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建议

- 保费影响因素:车型(零整比高则贵)、年龄(25岁以下保费高)、出险次数、行驶区域。

- 新能源车保险:需投保新能源专属车险(覆盖电池、充电损失)。

- 省费技巧:安全驾驶减少出险,选择较高免赔额,团购车险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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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配置车险既能规避风险,又能节省成本。建议每年续保前重新评估需求,根据车辆状况和驾驶习惯调整险种组合。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机动车保险怎么买最划算,机动车保险查询在哪里查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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