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签是什么意思,倒签手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佳

倒签是什么意思,倒签手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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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提单

邹某和韩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企业当技术员,并且一干就是两年。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他们,并安排他们在原岗位从事原来的工作。然而,公司没有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就这样,他们又干了将近一年。

最近,企业与他们补签劳动合同。而合同的起始日期,追订为一年前原合同的到期之日。

说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公司倒签的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上的溯及力。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由于倒签劳动合同无效,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公司应当依法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

倒签合同

实践中常有企业合同倒签的现象

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前已经开始

履行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

合同履行完成后补签合同

不少企业认为,合同都已经在履行了,双方

都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实施相关合作事项

应该不会有什么大问题

但其实这种合同倒签现象增加了企业陷入合同

纠纷的风险,与企业的生产管理目标相悖

并有较多的潜在风险,对企业发展不利

下面政德君给大家详细讲解一番

希望今天的分享对大家有所帮助

倒签合同无论是否给公司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都违反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和流程,导致内控制度的执行偏差或发生漏洞,应当避免发生。

因此,在实践中,企业应提高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确立不同业务的合同签订流程,严格控制企业合同签订时间和审批,加强合同的管理,避免发生不良后果,必要时也可聘请法律顾问对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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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签合同和补签合同的区别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杨巍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阅读提示:实践中出于各类目的,签订合同时倒签日期的情况时有发生,倒签日期是否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例中最高法院对此进行了认定。

裁判要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对倒签日期进行限制的条款。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07年10月10日,广西信托投资公司清算组委托广西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对广西信托大厦进行拍卖(不含22、23层),富业公司以1.26亿元竞得该大厦。广西公物拍卖行有限公司与富业公司在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后,富业公司未能付清拍卖成交款。

二、2010年1月10日,富业公司与找到合作竞买方柳港公司,签订《入伙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广西信托投资大厦,确认共同出资总额为1.5亿元。双方出资比例为:富业公司出资1.05亿元,柳港公司出资4500万元,富业公司占信托大厦的70%产权,柳港公司占信托大厦的30%产权。

三、之后,富业公司与柳港公司为办理《拍卖成交确认书》变更手续和产权登记手续需要,倒签了落款日期为2007年10月6日的《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

四、2011年5月9日,大厦正式移交给柳港公司和富业公司。同年年8月29日,南宁市中院做出(2004)南市民破字第4-7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破产还债清算组将广西信托投资大厦(不含22、23层)拍卖给富业公司和柳港公司行为合法有效,富业公司和柳港公司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

五、富业公司与柳港公司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过程中发生纠纷,富业公司遂以其与柳港公司联合竞买广西信托大厦名为合作关系,实为二次买卖关系,规避了再次过户的税费,损害了国家利益为由,于2012年10月11日向南宁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入伙合作协议》等无效;确认协议约定柳港公司支付4500万元可得的广西信托投资大厦(不含22、23层)的30%产权归富业公司所有。南宁中院判决驳回富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六、富业公司不服,上诉至广西高院。广西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倒签《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等的形式虚构合作竞买事实,逃避国家税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认定无效。遂判决:富业公司与柳港公司签订的《入伙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授权委托书》等无效。

七、柳港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改判撤销广西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南宁中院一审判决。

裁判要点


最高法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对倒签日期进行限制的条款。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本案中双方合作共同竞买广西信托大厦的事实并非虚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所涉文件是否倒签,并不因此影响共同竞买的客观事实。因此,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仅以倒签日期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难以获得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支持,除非倒签日期的合同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二、虽然倒签日期的事实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倒签日期仍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实际上并不存在书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没有通过书面形式确定下来,此时极易发生争议。因此,本书作者建议尽可能地先签订合同,再履行合同,避免先履行合同,再签订合同并倒签日期。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合同效力。案涉《合作协议》、《补充协议书一》、《授权委托书》、《告知函》是为履行富业公司与柳港公司之间合作协议所需的文件手续,是双方合作竞买行为的一部分,合同倒签日期并没有改变双方上述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履约的事实,符合法律的规定。《入伙合作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富业公司与柳港公司之间进行的是房屋买卖,客观事实证明的是双方合作从广西公物拍卖有限公司买受。二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是“虚构事实的房屋买卖关系”没有依据,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要求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没有对倒签日期进行限制的条款。所以,倒签日期的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双方合作共同竞买广西信托大厦的事实并非虚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本案所涉文件是否倒签,并不因此影响共同竞买的客观事实。

案件来源


柳州市柳港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富业世界资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27号。

延伸阅读:认定倒签日期不影响合同效力的案例


案例1:浙江金程实业有限公司、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光船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932号]认为,“金程公司与北海华美公司签订《光船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金程公司对协议存在倒签时间的情况提出异议。金程公司明知北海华美公司于2010年9月21日成立,仍然同意将合同的签订时间约定为2010年1月5日,应当视为合同当事双方对合同签订日期形成合意,双方合意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1月14日合法有效。二审判决认定金程公司与北海华美公司倒签合同时间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光船租赁合同》的成立及生效并无不当。”

案例2:榆林市凯奇莱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西安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合作勘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一终字第81号]认为,“一审判决以双方倒签合同日期规避2003年陕西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作为案涉合同无效的理由,没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不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如果双方订立合同时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认定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是在本案中,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合作勘查合同,不是探矿权转让合同,未涉及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未出现损害国家利益情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基于此,双方是否倒签合同,只涉及合同成立生效的起始点,不涉及合同有效无效,与双方争议焦点并无关联。”

倒签刺是什么原因

来源:《新编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事卷》

转自: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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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

附:审判指导

一、劳动合同故意让他人代签,后能否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双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履行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

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而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称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也就不需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本人能够签订劳动合同但拒绝签订,而是故意找人代签,事后又反悔,否认签订劳动合同,并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不存在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找人代签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应当予以确认,无论其是否反悔追认代签劳动合同的效力,均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当然,从另一角度看,劳动者反悔后找人代签劳动合同的目的也发生了变化,变成不具有合法性,其主张二倍工资同样不应得到支持。

二、注意适用二倍工资的时效

在用人单位未经劳动者授权而代签劳动合同时,可以视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由于该“二倍工资”不同于普通劳动报酬,具有特殊性,劳动者应当注意其主张时效的把握。

就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性质而言,因为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仅是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额外支付的“工资”一倍并非劳动报酬性质。鉴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则劳动者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就不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关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责任可视为同一合同项下约定的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的定期给付之债,仲裁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算。

此外,对于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也应当注意。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注意区分代签订、补签与倒签劳动合同的异同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同的期间予以覆盖,即构成所谓的“倒签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但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则构成“补签劳动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与“倒签劳动合同”主要区别在于签订合同的落款日期是否与实际签订日期一致:“倒签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是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是签订的当前日期。

从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上来讲,无论补签还是倒签劳动合同,都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和对未来预期的承诺一般不会给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但却与《劳动合同法》要求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不符,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补签或者倒签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问题,我们认为,二者应适用不同的法律后果:“补签劳动合同”,能证明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日期,有利于劳动者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补签劳动合同”不应付双倍工资;而“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倒签劳动合同”应付二倍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代签劳动合同的纠纷及其处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前沿》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91~2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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