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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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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配打小三犯法吗警察会怎么处理

婚姻出现“第三者”应该怎么办?有的改善夫妻关系试图挽回,有的当街暴打“小三”来解恨,各种各样的情况都可能出现。今天,结合法院已判决案例,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殴打“小三”的法律后果,不喜勿喷。

教训“男小三”四人获刑:奸夫风流,命不硬,死了!

案号:(2018)陕刑终379号

居住在西安市未央区王某鹏,得知朱XX与自己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怒火中烧难以忍受,打算教训一下奸夫。2017年4月10日,王某鹏发现朱XX的面包车并进行跟踪,同时电话叫来三个同乡亲朋,分别是:王某建(男,40岁)、王某伟(男,34岁)、王某瑞(女,28岁)。他们跟随朱XX来到南玉丰村停车场后,王某鹏使用拖把杆对朱XX进行殴打,其他人也上前帮忙拉扯、殴打。之后,他们又将朱XX强行拉上车,向咸阳方向行驶,在车上王某鹏继续对朱XX进行殴打。到达一土路后,王某鹏将朱XX拉下车使用洋镐再次殴打。后发现朱XX伤势严重,赶忙往医院送,车还没开到医院,死了!

经鉴定,朱XX系遭受钝性外界暴力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四个人的家属向被害人亲属赔偿43万元,获得谅解。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鹏有期徒刑十五年、王某建有期徒刑五年、王某伟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年、王某瑞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当街殴打“小三”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

我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一个人可以合法地去殴打另外一个人。原配殴打“小三”,原配是否会受到处罚,有时还要由“小三”的态度决定。

1、殴打“小三”造成轻微伤的,属于治安案件。

殴打“小三”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行为,在警察的调解下能达成协议的,不给予处罚。“小三”介入他人家庭自觉理亏,即便挨打几下也不会去追究原配、打人一方的法律责任。如果“小三”不愿意接受调解,坚持要求警察处罚打人一方的,打一方就会面临罚款、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2、殴打“小三”造成轻伤的,打人者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案件属于可私了可公诉的刑事案件,重伤不了。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3、当街给“小三”扒衣,进行侮辱的。

当街给“小三”扒衣、剪发、泼脏水、挂牌示众的行为,构成侮辱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罪名属于自诉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殴打“小三”造成轻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小三”进行侮辱的构成侮辱罪。这两个罪名都属于“告诉罪”,也叫“亲告罪”,被害人不向司法机关告发的,司法机关也不直接去管。这个时候,“小三”、原配、出轨者三方出于不同的原因,多数不会报警处理,这也是给大家造成打“小三”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根本原因所在。上述两个罪名,只要被害人报警,原配打人一方就会面临判刑坐牢。

4、造成“小三”重伤或者死亡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轻伤属于可私了可公诉的刑事案件,重伤就是公诉案件。造成“小三”重伤、死亡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说不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责任,也没有用了。例如上述案件的王某鹏。

5、殴打“小三”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案例:怀疑女子与丈夫有染,原配扒衣侮辱他人获刑六个月,赔偿两万元

案号:(2018)赣04刑终431号

2018年4月7日,江西武宁县柯某爱发现李某女与丈夫独处一室,以为二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对李某女进行殴打和辱骂。随后,柯某爱强行将裸体的李某女从房间拖拽至楼下,旁人看到后给李某女穿了一件衣服。柯某爱又将李某女拖拽到一市场门口继续进行殴打、辱骂、撕扯衣服,导致李某女乳房和下体裸露,期间有多人围观。当地警方接警后迅速处置,对柯新爱强制侮辱案立案侦查。案发后,柯某爱家属赔偿李某女医疗费三千元、补偿十七万,李某女给予谅解。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柯新爱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结束语:

当婚姻出现“第三者”时,婚姻受害人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婚姻问题出在哪里?是放弃这段婚姻还是挽回?殴打“小三”是否有利于你的选择?殴打“小三”是否考虑清楚带来的后果?如果为吐一口恶气不计后果地去殴打、侮辱“小三”,自己坐牢,让“小三”成功上位,那才叫得不偿失。

原配打小三犯法吗?

婚姻中的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但实践中往往因为其中一方的不忠诚而使小三趁虚而入,这种情况下,原本可能会由于一时冲动而殴打小三。那么,原配打小三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一、原配打小三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原配打小三达到罪的标准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没有达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刑法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罪。罪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到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立案。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二、小三破坏他人婚姻是否犯法?

在我国《婚姻法》中没有明确提出做小三、二奶破坏别人家庭犯法的规定。只有道德上的谴责。如果小三、二奶不是犯重婚罪,拥有两个结婚证,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是根据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和传统习俗,此种行为极为不道德。

原配打小三的现象在现实中时有发生。夫妻中的一方在得知对方有小三的情况下会由于一时无法控制住情绪而做出打小三的行为,这种行为事实上已经对他人造成了侵害,如果后果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在我国法律上并没有关于小三犯法的规定,因此,作为被出轨一方,最理智的做法是搜集出轨一方的证据,如果需要离婚,法院会根据这些证据判定出轨一方为过错方,在进行财产侵害时会要求过错方对另一方作一定的赔偿。

虽然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夫妻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但实际上,很多夫妻在离婚的时候首选的都是协议方式,通常在无法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究其原因还不是因为协议离婚的程序要比诉讼离婚的程序简单一些。那如今我国最新离婚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一、最新离婚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

(一)原告起诉(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被告答辩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开庭审理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调解成功,诉讼结束);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二、怎么进行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途径的选择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起诉至法院或是双方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分配与承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起诉至法院;

另一种情形为协议离婚诉讼,此种方式的采用对于经常居住地与长住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特别是两地相距较远时,当事人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情况下可选择于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通过法院调解结案。这种方式的采用避免了当事人急于离婚而须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的长途奔波之苦。

相应的,离婚诉讼的程序亦有以下两种:

(一)调解 此程序适用于当事人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立有离婚协议书或经法院主持调解而就离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二)判决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法》规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亦应准予离婚。

最新离婚诉讼要经过的程序,小编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其中主要涉及到三个阶段,包括起诉、答辩、审理。但法院在受理了离婚案件之后,其实并不一定就判决夫妻离婚,这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中规定的判决离婚的标准才行。

原配打小三犯法吗?原配没有证据起诉把小三打了会怎样

因丈夫与同村妇女有了婚外情,汉中洋县一对夫妻闹矛盾,不料想“第三者”手持木棍将原配打致轻伤,原配娘家人准备要报复“第三者”,这可忙坏了马畅派出所民警。

据了解,吴某和丈夫长期分居,其丈夫与同村村民王某有婚外情。2018年12月,吴某从外地回到马畅镇老家,发现了丈夫婚外情的事实,同时还察觉到家中许多物品不翼而飞。12月12日上午,吴某当面质问王某自己家中物品的去向,两人发生口角。次日,王某手持一根木棍对路过的吴某进行殴打,致吴某轻伤,吴某随后报警。

接到报警后,马畅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控制了嫌疑人王某,并协助将吴某送往城固医院接受治疗。吴某入院后,其娘家人情绪激动,扬言要找王某报复。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马畅派出所所长连夜赶到城固医院,对吴某的家属逐一进行谈话,从法律、情理、违法成本等角度耐心疏导,并承诺会依法公正地处理此事。在民警的努力下,受害人家属的情绪逐渐平复,这起可能引发后续社会风险的故意伤害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1月17日,吴某的儿子专程给洋县公安局送来一封感谢信,信中对洋县公安局马畅派出所民警热心为民、公正执法的工作作风表示赞赏,字里行间情真意切。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成星佑 记者 张大鹏)来源西部法治报

原配打小三犯法吗怎么要赔偿

原配殴打小三

众声喊好

这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

其实

以暴制恶

不仅无助于家事圆满解决

原配还可能身陷囹圄

基 本 案 情

王成和李好结婚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一起在石狮一家物流公司上班。

三年前,王成和张红产生了婚外情,后于2019年年底协商分手。分手后,张红以两人在交往中有经济往来为由两次到王成的公司与王成家人发生争吵,王成的家人已报警处理。

2019年12月11日,张红再次来到王成所在的公司,双方又吵了起来并互相拉扯。李好和王成的母亲(已作不起诉)见状,随即与张红发生撕打,多次拉拽张红,导致张红摔倒在地,造成腰椎受伤。

经鉴定,张红外伤致L1、L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人民币5万元。

裁 判 结 果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好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且能自愿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在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张红与李好的丈夫王成保持婚外男女关系,有悖于社会公序良俗。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本案是在涉及婚姻感情纠纷时不能理智冷静处理而引发等具体情况,可对李好予以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依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宣判后,李好表示服判。

法 官 提 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包括轻伤一级、二级)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管制。本案造成的伤害后果是轻伤一级,对被害人造成的身体伤害相对较大,但鉴于引发本案的原因以及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可对被告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原配当众殴打、侮辱小三的视频发酵于网络,虽然,破坏他人婚姻,插足他人家庭的第三者是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该被道德谴责,但道德与法律有界线,越过道德的底线,试图以伤害、人身侮辱等违法的方式解决婚姻危机,就可能由受害人变成被告人,以身试法陷囹圄实在是不可取。

出轨,是婚姻的头号杀手,出轨给婚姻所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无形的、持续的。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针对原有的《婚姻法》做出了部分修改,并新增了部分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实施后,出轨方不但要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责任,且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我们希望,每一段婚姻都能白头偕老,能抵挡得住诱惑,都有法律保驾护航。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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