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15日,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接受J某的委托,指派杨权法律师担任J某诉D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从委托人J某处了解到基本案情如下。
2017年6月30日,D某从J某处借得人民币3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向J某出具《借款条》一张:“甲(D某)于2017年6月30日向乙(J某)借款,共计叁万元整人民币,定于2017年8月30日还清,如有逾期付息壹天伍佰,特立此据。”借款期限届至,D某未能如期还款。后经J某多次催要,D某通过微信转账向J某多次还款共计1.9万元。J某自认,尚有D某还款约3000-4000元的记录未能提供。基于J某提供的证据与陈述,本律师为借贷双方的还款记录作了如下梳理。
偿还时间偿还金额日利率是否逾期备注
2017年9月2日3500元0.1%逾期3天应还利息:
30000×0.1%×3=90元
已还本金:
3500-90=3410元
本期剩余本金26590元未还
2017年10月12日2000元0.1%占用资金39天应还利息:
26590×0.1%×39=1037.01元
已还本金:
2000-1037.01=962.99元
本期剩余本金25627.01元未还
2017年10月14日1500元0.1%占用资金2天应还利息:
25627.01×0.1%×2=51.25元
已还本金:
1500-51.25=1448.75元
本期剩余本金24178.26元未还
2017年11月27日1000元0.1%占用资金43天应还利息:
24178.26×0.1%×43=1039.67元
本期尚有利息39.67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4178.26元未还
2018年2月15日1000元0.1%占用资金79天应还利息:
24178.26×0.1%×79=1910.08元
本期尚有利息910.08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4178.26元未还
2018年3月27日2000元0.1%占用资金39天应还利息:
24178.26×0.1%×39=942.95元
前两期未还利息合计949.75元
已还本金:
2000-942.95-949.75=107.3元
本期剩余本金24070.96元未还
2018年5月1日2000元0.1%占用资金34天应还利息:
24070.96×0.1×34=818.41元
已还本金:
2000-818.41=1181.59元
本期剩余本金22889.37元未还
2018年6月6日2000元0.1%占用资金35天应还利息:
22889.37×0.1%×35=801.13元
已还本金:
2000=801.13=1198.87元
本期剩余本金21690.5元未还
2018年8月11日2000元0.1%占用资金65天应还利息:
21690.5×0.1%×65=1409.88元
已还本金:
2000-1409.88=590.12元
本期剩余本金21100.38元未还
2018年11月20日2000元0.1%占用资金100天应还利息:
21100.38×0.1%×100=2110.04元
本期尚有利息110.04元未还
本期剩余本金21100.38元未还
【审理情况】2019年4月2日,本律师代J某向X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并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条》一份,证明目的:被告D某于2017年6月30日从J某处借款3万元,并承诺逾期付息标准为500元/天;2.D某还款的微信转账截图十张,证明目的:D某自2017年9月2日至2018年11月20日共计还款19000元。2019年5月14日,在X区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时,J某自认,D某曾有3000-4000元的还款不在前述还款记录中。D某当即表示,愿意现行偿还1000元,希望原告J某能撤诉。J某要求D某于2019年5月20日前再支付9000元即可考虑撤诉。双方经庭前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告D某偿还J某借款本息合计1万元,双方再无他涉。2019年5月20日,D某将剩余9000元通过微信转账还给J某,J某遂自行撤诉。
【律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但约定了逾期利息的算法,且该约定突破了现有法律制度规定的最高利率算法,那么出借人在主张债权时应如何依法主张呢?本律师现就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合同仅约定逾期利息的算法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算法,出借人该如何主张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期为2个月,但因未约定借期内支付利息事项,原告无权主张这2个月内的利息。至于逾期部分的利息,双方有明确约定,但逾期利息亦不能按照原有《借款条》中的约定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D某从J某处借得本金3万元,双方约定逾期还款一天即需要D某向J某支付利息500元,已经明显超过基于年利率36%计算所得的利息数额。换言之,D某在讼争事项产生之前已经偿还的利息部分,按照年利率36%的算法所偿付过的利息,并不违反现有制度的规定。J某依照该算法所获得的利息无须返还。而对于D某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算法,则又无法基于年利率36%进行主张,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基于此规定,J某就D某尚未偿还部分的利息,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因此,J某依法可以主张从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D某逾期偿还的利息。
二、双方未约定已还款项是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应当如何认定已还款项的法律性质?
鉴于民间借贷通常系朋友、亲戚等熟人之间发生的借贷行为之现状,借贷双方通常并不会详细约定本金、利息的偿还顺序。就此情形,我们尚需谨慎看待借贷双方有无证据证实存在补充协议或者相应的交易习惯。对于无法证实双方存在补充协议的,又无确凿证据证实借贷双方存在某种交易习惯的,本律师认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宜随意就“交易习惯”作出对出借人有利的解释。当然,借贷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是先还利息还是先还本金,并不意味着没有法律依据予以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基于本条规定,借款人在借期届至后,偿还了合同项下部分款项,却未约定先偿还利息还是先偿还本金的,则可将还款现作逾期利息计算,还款超出逾期利息部分的金额则再行计入已偿还本金的数额。本案中,D某出具《借款条》时给自己设定偿还利息的义务,超过法定利率算法的利息自然无须偿还。同时,J某亦因双方原为朋友关系,在现有证据无法证实D某额外偿还了3000-4000元款项的情况下,自认D某尚有还款记录未能提供。J某在调解时亦愿意将该笔未有证据的还款计入本金,且不希望因此事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已属难能可贵。
【律师建议】亲朋好友之间本因“江湖救急”发生民间借贷行为,作为借款人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借款。本案并不涉及“套路贷”的违法行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原属朋友关系,更不宜在出借人需要使用资金时长期不予归还。借贷双方对簿公堂,伤的不仅是精力,更是出借人对于借款人的那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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