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立案标准未成年,网络造谣立案标准中点击或浏览次数的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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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立案标准及判刑
中新网北京3月19日电(刘欢)近日,苏州大学一男大学生恶意将女同学照片发布于黄色网站,引发广大网友、校方以及社会各界高度关注。
恶意P图造谣事件为何屡屡发生?被造谣后受害者应如何维护权益?
恶意将女同学照片发布于黄色网站,校方开除其学籍
3月17日,当事人张女士(化名)发文称,高中同学赵某某将自己发布于社交平台的照片ps后,发布在黄色网站上。赵某某还谎称与多名女性发生关系。
事件引发舆论关注后,苏州大学回应称,学校高度重视,已于第一时间启动调查程序,后续将根据调查结果情况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月19日,苏州大学发布通报:经调查核实,我校学生赵某某违法行为属实,公安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该生开除学籍处分,后续将按程序办理。我校高度重视立德树人,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切实维护学校健康向上的育人环境。感谢广大网友对我校的关心关注!
苏州大学通报截图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志强向中新网表示,造谣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从民事层面来说,造谣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公民有权请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和赔偿损失。
从行政层面来说,行政机关可对造谣、传播谣言者处以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
从刑事层面来说,故意采取P图等形式,歪曲他人形象,传播淫秽信息,涉嫌侮辱罪;将淫秽信息上传至第三方平台,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如果以此牟利的,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目前而言,在信息化社会,造谣实施起来较为便捷,违法行为人具有隐匿性,受害者维权成本较高。”管志强说。
造黄谣会涉及哪些违法行为?如何惩戒?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职律师郭凯表示,事件中的赵某某将恶意制作的淫秽图片在网络上传播,是一种捏造事实并公然贬损特定自然人的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视其行为严重程度,可能构成侮辱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赵某某发布的诽谤信息中,针对同一被害人的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即构成犯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他解释说,侮辱罪是“亲告罪”,即受害人告诉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的犯罪。“除非这种犯罪达到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否则在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
事件中,部分受害者已经报警,郭凯指出,司法机关有权根据网帖的浏览量等情节,对赵某某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进行审查。
“从另一方面来说,赵某某将淫秽图片在网络上传播的行为本身还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当然也要看其行为的严重程度。”郭凯说。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其行为有盈利性目的,被传播的图片如被鉴定为淫秽图片,且实际被点击次数超过5000次,其行为即达到犯罪的立案标准。即使没有盈利性目的,淫秽图片被点击次数超过10000次的,一样构成犯罪。即使未达到犯罪标准,也可以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赵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哪个犯罪,需要按照两个不同的罪名进行审查。如果都构成的情况下,属于同一行为构成不同的罪名,应当择一重罪处罚。”郭凯说。
造谣张张嘴,辟谣跑断腿,受害者应该怎么办?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沈春认为,谣言的危害性不亚于暴力犯罪,受伤害的被造谣者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受害者可以起诉对方侵权,严重的话,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过程中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起诉对方侵犯名誉权。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
其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情节尚不够成刑事犯罪的,作为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处罚。“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建议受害人尽可能固定好对方违法行为的证据。”沈春说。
他特别提醒,发现自己被造谣、被侵权的信息之后,需要及时固定证据,通过下载、截图等方式保留相关证据。在证据没有灭失之前,尽快对能够证明侵权结果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公证。
同时,要将保存的证据提交给相应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信息传播平台),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
最后,起诉平台,要求提供造谣账号的实名信息,之后起诉账号本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完)
【编辑:姜雨薇】
网络造谣立案标准最新
本期「微说网安」内容来源于《网安天下》第95期(2022—06—18)
近年来,网络诽谤和造谣案件层出不穷,对当事方造成巨大的伤害,更对安全有序的清朗网络生态带来冲击。有效治理网络诽谤和谣言,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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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
此前,针对网络暴力、网络诽谤等行为,多数网暴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究其原因,大多网络言论具有匿名性,网暴行为溯源难,维权成本高。
但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对于网络诽谤,已经不是一个人的战斗,而是整个社会的战斗!
2020年7月,杭州市的谷某在去小区驿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后嫌疑人郎某与何某为博眼球,捏造暧昧微信聊天内容,并将摄录的视频和聊天内容截图发至聊天群,给谷某的身心带来严重创伤,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2020年10月,谷某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诽谤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年12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推动该案件自诉转为公诉,朗某、何某两人以涉嫌诽谤罪被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4月,法院宣判,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这是司法机关对普通民众受到网络侮辱诽谤以公诉程序查处的首起案件,具有重大意义。公权力的介入不仅仅宣示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同时也彰显了公检法系统对互联网治理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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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侵害法人商誉权现象突出
在网络空间里,人受其害,企业同样不能幸免。近年来,财经领域网络诽谤侵犯人声誉权的现象尤为突出。
大量对企业、个人的黑公关、网络水军肆意造谣,操纵舆论,追求流量变现,甚至变相敲诈,网络不法行为呈高发态势,让不少企业面临诸多的生存压力。
上海警方2021年公布的一起某汽车公司诉微博大V刘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作为微博博主,在2018年9月至2019年9月间,密集发布了180余条与原告直接、间接相关的微博,内容包括被告认为原告骗取被告方案、原告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等,并大量使用侮辱性词语。
经审理认为,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判令被告删除相关微博,在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置顶90日,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律师费8万元及公证费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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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的治理标准是什么?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谣言的温床。针对网络谣言,国家在治理方面秉持以下三大标准:
一是要查证、溯源;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二是有法必依;根据情节和严重后果对造谣者定罪处罚。
三是有破有立;切实提高公信力,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回应公众关切,解决现实问题,同时引导大家增强辨别网络谣言的能力。
网络空间依法属于公共空间,网民在从事网络活动、发表言论的同时,也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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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造谣、诽谤会受到何种处罚?
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现实中一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网络诽谤行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是多方面,甚至是交叉的,具有多重性质的。
就刑事责任而言: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诽谤行为,则有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侮辱罪与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行为人侵犯企业的商业信誉、产品信誉,则有可能侵犯刑法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就行政责任而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严惩网络诽谤,维护公民权利
需各方合力亮剑
建立完善的网络诽谤长效治理机制
从严追诉网络诽谤等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
网络造谣诽谤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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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全民自媒体时代
造谣成本低,网络影响坏
近期,公安部网安局部署开展为期100天的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全力净化网络环境,依法打击网络谣言。
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就让网警叔叔带你快速了解我国法律关于处理网络谣言的相关规定,帮助你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保持清醒的头脑,远离网络谣言虚幻和诱惑的陷阱。
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图好玩编个虚假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不是小事!更加不能为了吸引眼球,博取流量故意编造。
编造、故意传播网络谣言,轻则承担侵权责任,重则罚款拘留,甚至涉嫌犯罪。
另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共同构建文明有序的清朗网络空间。
图片 | 网络截图
素材 | 重庆网警
来源: 公安部网安局
网络造谣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日,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报:4月10日,网上传播“原浦东新区北蔡镇领导倒卖保供物资”等不实信息。经警方调查,系柳某某(男,51岁)在看到有关“浦东北蔡党委领导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免职”的新闻报道后,虚构了“原北蔡镇党委领导倒卖新区提供的四批保供物资,并从中获利上百万元”等不实信息进行传播,使广大群众信以为真。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柳某某依法立案侦查。疫情防控期间,对于造谣传谣疫情信息或者利用虚假疫情信息牟利的行为如何处理?对于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假疫情信息骗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造谣传谣,终将难逃法律制裁!(全媒体记者 罗聪冉)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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