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意见是什么,审查意见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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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意见一般写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zfcxjst.guizhou.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7个工作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期间内以实名方式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咨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在资质申报各个环节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65号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原展览馆)二楼,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
邮政编码:550002;联系电话:0851-86987025、86987049、86987055、86987046、86980335;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5360088;监督电话:0851-86987056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2025年3月13日
来源: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
审查意见书模板
网友“潘小敏”问:审查鉴定意见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调查人员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同时,该条例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理。为此,调查部门应当如何审查鉴定意见,如何处理调查部门审查与案件审理部门审核之间的关系,应予关注。
认清审查的必要性。鉴定意见是法定的八种证据形式之一,其因解决问题的专业性、组织实施的相对独立性而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在诸多案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较之于其他形式的证据,鉴定意见旨在解决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经验作出判断的问题,故其证明内容既有专业性,又有局限性,需要依赖于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发挥作用。同时,鉴定意见的效力还受制于鉴定时机、鉴定条件、鉴定人能力、鉴定方法等因素,更需要由调查人员进行严密审查。
调查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对上衔接鉴定人员的鉴定活动,对下衔接对鉴定意见的处置。这种审查,既是对前期调查工作的总结和自查,也是为了当前及后期校正调查方向和调整调查力量。调查人员对鉴定意见的审查,与审理部门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核,在功能定位、时机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两者都至关重要。调查人员不能过度依赖后期审理审核而轻视审查,案件审理部门也不能因为调查人员前期审查而放松审核。
把握审查的及时性。鉴定意见形成后,调查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审查过晚,会导致对鉴定意见效力和作用的确定时间延后。如果鉴定意见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则告知相关人员鉴定意见的时间就会相应延后,不利于保障相关人员的权利,也会因相关人员申请(或调查部门启动)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而影响案件办理进程,甚至错过再次鉴定的最佳时机而导致案件质量受影响。如果经审查不作为证据使用,则不利于补强证据或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影响办案进程。
落实审查的全面性。未经审查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据,而粗枝大叶、走马观花的审查则会导致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减弱甚至丧失。调查人员应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审查,不仅要进行程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并审查对鉴定意见的异议、疑问。程序审查要围绕鉴定的审批、启动、委托、送检、鉴定主体及实施方法和时机等环节,确保程序合规合法。实质审查要围绕全案事实,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合理,确保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对鉴定结果、分歧和疑点的审查,要从权利救济和纠偏纠错的角度,正视鉴定意见本身的缺陷,确保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要审查分析其申请的合理性、正当性,做好说理释疑工作或者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相关工作。
做好审查的后续工作。审查鉴定意见不仅要解决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认定违法犯罪事实的依据的问题,还要处理好依据准不准、稳不稳的问题。为此,调查人员在审查鉴定意见过程中,不仅要对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审查,还要通过审查发现和解决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对因程序问题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查找原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对因与违法犯罪事实无关而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要重新审视、分析案情,及时作出调整。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存在瑕疵的,及时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对鉴定意见包括其实施方法、结论等存在疑问的,要及时与鉴定人员沟通,由其帮助释疑解惑,必要时也可以形成笔录以及通过进一步的调查了解,排除存在的矛盾和合理怀疑。对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还要告知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保障其对鉴定意见的知情权和救济权。至于告知的期限,监察法律法规未作限定,实践中可结合案件办理进程等具体情况及时告知,力争矛盾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常青华)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意见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和《伤害类案件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专门审查指引》(下称《专门审查指引》),着力强化伤害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化审查,进一步提升伤害类案件审查办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最高检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工作规定》是刑事检察部门首次会同检察技术部门对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将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技术性证据均涵盖在内,明确实质性审查的对象是技术性证据及其所依据的基础性材料,同时还结合伤害类案件特点,阐明不同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要求与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工作规定》重点强调了对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的实质审查。
上述负责人表示,伤害类案件中,鉴定意见不仅是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的重要证据、关键证据,也是申诉案件中提出异议较多的证据类型,尤其是多份鉴定意见同时存在的案件,鉴定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更是常常成为争议焦点。为此,《工作规定》着力解决鉴定意见面临的突出问题,用四个条款作出专门规定。
其中,《工作规定》第六条主要结合实践中鉴定意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提示性规定;第七条主要明确了成伤机制的审查要求及审查重点,旨在对具体案件研判成伤机制或致伤方式时作出指引,避免错案;第八条则针对伤病关系的审查进行了规定,特别是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损伤独自存在不能造成现有后果的审查难点作出了指引;第九条主要涉及损伤形成时间的审查,重点提示应当注重区分新鲜伤与陈旧伤,排除与案件无关的陈旧性损伤或自身病理改变的影响。
“伤害类案件多集中在基层,是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需要把好的第一道关,因此,伤害类案件办理和矛盾化解重在抓基层,贵在强基础,检察官和检察技术人员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协同提升此类案件技术性证据实质审查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注重加强审查意见的说理性,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上述负责人称。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专监审查意见
2025年3月13日,广东中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诸多议案发表了审核意见。包括《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 12 个议案。在各议案审核中,独立董事认为相关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等情况,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等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司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等安排符合相关要求;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等符合市场惯例及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此外,稳定股价预案、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回购承诺事项、作出有关承诺并接受相应约束措施、聘请上市中介机构、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章程及附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市有关事宜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包括赵建青、王茂祺、张荣武,发布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5 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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