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婬乱罪能判几年,聚众婬乱罪是刑法第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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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婬乱罪怎么认定
有哪些人们以为是私事的行为其实是违法犯罪行为?聚众淫乱就是其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为什么要把聚众淫乱罪列为刑事犯罪?央视网记者邀请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周垂坤律师进行解读。
1. 什么是聚众淫乱罪?“聚众”和“淫乱”分别指什么?
周垂坤: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风化,被视作蔑视社会道德、伤风败俗的犯罪行为。这里所说的“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纠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进行淫乱活动。在男女性别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还可以是男女混杂多人。
所谓“淫乱活动”,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性交行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为,也包括手淫、口淫、鸡奸等淫乱行为。
2. 聚众淫乱罪会追究所有参与者的责任吗?
岳屾山:聚众淫乱罪追究的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并不因性别而有所差异。
按照相关规定来看,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当中,起到组织、指挥、策划作用的人。组织,是指纠集聚众淫乱的人员,选择或提供聚众淫乱的场所等;指挥,是指安排淫乱的方式,也包括胁迫、诱骗他人参加淫乱活动等;至于策划,一般来讲是指出谋划策。只要在其中起到了一种作用,就可以认定为是首要分子。
多次参加,一般来讲,是指三次或者三次以上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周垂坤:对偶尔参加者,一般是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治安处罚,不以犯罪论处。
3.聚众淫乱罪和组织卖淫罪有什么区别?
岳屾山:组织卖淫行为是性和财务的交易行为,组织他人进行性服务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并且组织卖淫罪由组织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于卖淫者来讲,在实践当中一般都是给予治安处罚。
周垂坤:第一,犯罪主体不同。聚众淫乱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
第二,主观目的不同。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一般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卖淫行为的核心为性交易,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实施组织卖淫行为多以牟利为目的。
第三,客观行为不同。聚众淫乱罪规定的淫乱活动并不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而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限于男女之间的性行为。
4.引诱未成年人参与,在量刑上有哪些不同?
岳屾山:按照刑法的规定,无论是不是首要分子,是不是多次参加,只要是引诱了未成年人参加淫乱活动,那么就应当给予立案追究,并且在量刑上要从重处罚。
5. 为什么把聚众淫乱罪列为刑事犯罪?
岳屾山:聚众淫乱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当中,也就是说本罪所保护的法益,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的正常公共秩序的角度出发。聚众淫乱行为,伤害了社会风俗,扰乱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尤其是那些具备一定公然性的聚众淫乱行为,更要进行规制和处罚。
在实务当中,聚众淫乱罪经常会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传播淫秽物品罪同时出现。近年来,也不乏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进行所谓的多人运动的新闻,公众对于这类行为也往往是表示难以接受的。需要注意的是,自由并不是没有边界和限制的,对于最基本的善恶和道德进行规范约束,也是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一个必然要求。
周垂坤:从传统道德的角度看来,聚众淫乱行为,是一种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蔑视社会公德、伤风败俗的行为,其特点是纠集男女多人在一起进行性交、群宿群奸、跳裸体舞等淫乱活动。基于道德、国情和防止性病传播等多种角度,此罪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
把聚众淫乱行为规定为犯罪,是把道德行为的自律拟制为国家强制力禁止的法律规制,其意义是对社会风尚必要的正确引导。
对于大多数失足青少年来说,一般应对之实行教育挽救,不宜扩大打击面。
聚众扰乱治安怎么处罚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西安,马燕秦是个不起眼的离婚妇女,带着两个女儿,靠微薄的劳保金艰难度日。她曾是民生餐厅的服务员,因病辞职后,家中一贫如洗。
这个看似普通的女人,却在1983年因一桩骇人听闻的案件震惊全国。
她的家中,夜夜传出邓丽君的《南屏晚钟》,邻里以为只是跳舞消遣,谁料这背后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她的“舞会”里,又埋藏了多少不为人知的罪恶?
上世纪八十年代的陕西西安,马燕秦是个离婚的妇女,独自带着两个女儿,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全靠每个月那点微薄的劳保金维持。
早些年,她曾在西安民生餐厅当过服务员,那是个挺热闹的地方,顾客来来往往,她也算见过些世面。
可惜后来身体出了状况,生了病,干不动了,只好辞了工作,回家休养。从那以后,家里的经济状况就越来越糟,日子过得捉襟见肘。
那时候的西安,社会风气还挺保守,可马燕秦不一样,她不甘心就这么守着清贫过日子。她喜欢跟人打交道,家里常常传出些响动——她开始办起了私人舞会。
说是舞会,其实就是几个人聚在一起蹦跶蹦跶,但在那个年代,这种事儿已经算得上新奇了,甚至有点出格。
到了1983年5月的一天,天气已经有点暖和,街上的人开始穿起了薄衣服。
这天,惠利民接到朋友韩涛的邀请,说是要去马燕秦家跳舞。
韩涛是个壮实的中年汉子,在市政工程公司干活,平时铺路修桥,挣得不多但还算稳定。
惠利民呢,日子过得更随意些,靠在街边摆个小摊做点买卖,卖些日用品,赚点零花钱。
两人认识挺久了,关系不错,听说有热闹可凑,惠利民也没多想,就跟着去了。
到了马燕秦家门口,他们推开那扇有些破旧的木门,屋里的景象让人有点意外。
房子不大,墙皮都有些脱落了,屋里摆设简单得不能再简单。
屋角放着一台老式录音机,旁边散落着几盘磁带,显然是这家唯一的“娱乐设备”。
马燕秦的一个女儿也在屋里,年纪不大,穿着朴素,正安静地待在一边。
韩涛提议跳舞,马燕秦从那堆磁带里翻出一盘邓丽君的《南屏晚钟》,为了不惹邻居不高兴,她特意把音量调得很低,低到几乎只能在屋里听清。
磁带转动的声音夹杂着歌声,四个人就在这狭小的空间里跳了起来。
屋里没啥灯,光线昏昏暗暗的,地板是那种老式的水泥地,跳起来脚步声很轻。
马燕秦领着大家伙儿晃悠,动作不算熟练,但也算有模有样。
惠利民和韩涛跟着节奏踩着步子,窗外的天色越来越黑,他们一直跳到了半夜。
跳累了,四个人也没地儿休息,索性就挤到屋里唯一的那张木板床上,横七竖八地躺着。
床不大,吱吱呀呀地响,铺的被褥薄得像纸,挤在一起倒也不冷。那晚他们就这么聊着天,说的都是些家长里短的事儿,没人提起啥出格的话题,气氛挺平常。
第二天早上,天刚蒙蒙亮,惠利民和韩涛爬起来,揉揉眼睛,看看这屋子实在寒酸得不行。
桌上连个茶杯都没有,灶台上空荡荡的,锅里估计也煮不出啥像样的饭。
韩涛拍拍惠利民的肩膀,说了句:“这家也太惨了,咱俩出去弄点吃的吧。”
两人凑了点钱,买了几个馒头,又加了点咸菜和一小碗稀粥,拎着这些东西回了马家。
马燕秦接过吃的,脸上露出点笑意,小女儿赶紧拿碗分着吃,三个人狼吞虎咽地解决了早饭。
吃完后,韩涛和惠利民也没多留,跟马燕秦打了声招呼就走了。
惠利民自从那次跳舞之后,渐渐成了马燕秦家的常客。
起初,他只是偶尔过去凑个热闹,毕竟马家离他摆摊的地方不远,闲下来走几步就到了。
每次去,马燕秦都挺热情,招呼他进来坐坐,有时还跳两曲。他慢慢注意到,来马家的人越来越多,不少面孔看着就不像正经人。
那些人里有些是当地的流氓地痞,穿着破旧的衣服,嘴里叼着烟,进门就大大咧咧地坐下,跟马燕秦熟络得很。
时间长了,惠利民才反应过来,那些所谓的舞会根本不是单纯的娱乐。
马燕秦其实早把家里当成了赚钱的工具,她靠着出卖自己和组织些见不得光的活动,换点钱贴补家用。
说白了,马家已经成了个变相的“青楼”,只不过披着跳舞的外衣罢了。
这事儿在当时可是天大的丑闻,八十年代的中国刚从混乱中走出来,社会风气正抓得严,这种行为完全超出了人们的接受底线。
韩涛比惠利民更早看出门道,他跟马燕秦早就混熟了,不光是舞伴那么简单。
韩涛在市政工程公司上班,收入比惠利民稳定,他常带点吃的用的去马家,换取在那儿的“特殊待遇”。
两人关系越来越近,韩涛甚至帮着马燕秦招呼那些流氓分子,成了她干这行的得力帮手。
1983年9月,马燕秦的活动终于捅了娄子。当地派出所接到好几封举报信,说她家整天人来人往,半夜还有怪声,扰得邻居睡不好觉。
警察一开始没太当回事,以为只是普通的邻里纠纷,可举报的人越来越多,他们不得不重视起来。
几个便衣民警开始暗中摸排,蹲在马家附近观察动静。
他们发现,每天傍晚后,总有三三两两的男人溜进马家,待到深夜才出来,有些人第二天早上才离开。
经过几次跟踪,警方摸清了这些人里有不少是街上的混混,还有些是附近工厂的闲散工人。
掌握了初步情况后,警察在9月中旬采取了行动,一次夜里突袭,把马燕秦、韩涛和惠利民等人当场抓了个正着。
那晚屋里还有几个外人,全被带回了派出所。
搜查时,民警在马家翻出了那个破铁盒,里面装着几百块零钱,还有些烟票和布票,算是她这些日子“生意”的收入。
案件移交到法院后,调查的细节一点点浮出水面。
陕西省志的审判志里记录得明明白白,马燕秦“长期有业不就”,把自己的家当成了犯罪据点。统计下来,她先后跟130多人发生过关系,赚了2000多块钱。
那时候普通工人一个月工资才几十块,她这收入相当于几十个人一年的薪水。
更让人没法接受的是,她为了多赚钱,连自己的两个女儿都搭了进去。
她用威逼利诱的手段,逼着女儿们伺候那些流氓分子,有时是恐吓,有时是许诺给点吃的穿的。
案发时,两个女孩年纪还小,却已经被迫卷进了这桩丑事。
消息传开后,街坊邻里彻底炸了锅,过去只当马燕秦是个苦命人,谁也没想到她能干出这种丧天良的勾当。
经过几轮庭审,法院最终认定马燕秦和韩涛为主犯,罪行严重,影响恶劣,判处两人死刑立即执行。
惠利民等人被定为从犯,罪责较轻,分别被判处数年有期徒刑,最短的三年,最长的七年。
判决书宣读后,马燕秦和韩涛当场表示不服。
他们认为自己只是为了生计,罪不至死,随即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材料递交上去后,高级法院组织了复核。复核期间,法官重新审查了全部案卷,包括证人证词、警方调查记录和马家搜出的物证。
最终,高级法院得出结论:马燕秦和韩涛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情节特别恶劣,尤其是马燕秦连女儿都拉下水的行为,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社会危害性极大。
1985年初,上诉被正式驳回,原判维持不变。
到了4月15日这天,马燕秦被押往西安市体育场,参加了一场规模空前的公审大会。
当天,公安部门提前发布了通知,组织了大量群众到场旁听。
大会上,法官再次宣读了她的罪行和判决结果,随后她被五花大绑押上囚车,直接送往北郊刑场。
执行时,行刑人员用步枪对准她的后脑,两声枪响过后,马燕秦倒在地上,结束了44岁的生命。
韩涛的死刑也在同一时期执行,虽然具体日期没有明确记录,但作为主犯,他的结局与马燕秦并无二致,同样没能逃过枪决的命运。
这案子在西安本地引起的反响尤其强烈。
马燕秦住的那片街区,原本是个不起眼的地方,案发后却成了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
她的邻居们回忆,过去只知道她家常有人进出,还以为是亲戚走动,谁也没往深处想。
判决公布后,许多人才恍然大悟,原来那些夜里来来往往的人,都是冲着她的“生意”去的。案子还被当作警示案例,传到了外省。
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专门拿它来说事儿,开会时提醒基层民警加强巡查,防止类似窝点在自家辖区滋生。
那时候的报纸上,还常能看到关于“严打”的社论,马燕秦的名字偶尔会被提起,用来强调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底线。
她的死刑执行,更是被当成震慑犯罪的标志性事件,公审大会的场面通过口口相传,传遍了大江南北。
参考资料:[1]肖琼.关于“严打”若干问题的思考[J].公安理论与实践(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5(1):16-19
聚众婬乱罪怎么处理
1985年4月15日凌晨,西安体育场的公审台前挤满人群。42岁的马燕秦被法警架着走向刑车时,她曾跳舞的18平米小屋早已贴满封条。这场以"流氓罪"定性的案件,最终让3人死刑、5人重刑,却在2000年惠利名出狱时迎来戏剧性转折——他创办的乐队在监狱文艺汇演中获奖,而当年判他无期徒刑的"流氓罪",早在1997年便从刑法中消失。
这场案件的真正特殊之处,在于它恰好卡在司法变革的裂缝里。1983年"严打"启动时,西安公安收到举报称马燕秦家中常有男女出入跳舞。当时法律对"聚众淫乱"的界定极为模糊:跳"贴面舞"是否算犯罪?留宿异性是否等于容留奸宿?这些问题在当年没有明确答案。据陕西省审判志记载,案件材料上报最高法院后,专案组在1984年上海会议上才敲定量刑标准——这场会议直接影响了全国严打案件的判决尺度。
但细节处藏着荒诞。惠利名在2009年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回忆,他只在马家跳过两次舞,买过几斤水果,却被认定"奸污四名女青年"。更离奇的是,判决书中提到马燕秦"得款2000余元",这笔钱相当于当时普通工人20年工资,但卷宗里既无赃款收缴记录,也无受害者指证。而所谓"引诱女儿供人玩弄"的指控,实则是马燕秦女儿与涉案男青年的恋爱关系——当年被警方扣押的恋爱照片,成了"流氓活动"的证据。
1997年刑法修订时,法学界普遍认为,"流氓罪"是"口袋罪"的典型案例。这种罪名缺乏明确构成要件,从跳舞、婚外情到暴力犯罪都能往里装。数据显示,1983年"严打"期间全国判处重刑比例达47.39%,而到2016年已降至8.01%。马燕秦案恰是这种司法理念的缩影:当法律成为道德整肃工具,一场家庭舞会便可能演变为死刑判决。
如今再看这场案件,最值得关注的不是猎奇细节,而是司法进步的具体刻度。2000年惠利名出狱后,他组建的监狱乐队曾演奏《南屏晚钟》——正是当年在马家跳舞时的禁曲。这首邓丽君的歌,如今已是广场舞金曲。从死刑到废罪,从禁忌到寻常,40年时光冲刷的不仅是某个罪名,更是整个社会对私权与公权的认知边界。
(本文事实性内容引自《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报道、陕西省审判志及1997年刑法修订案)
聚众婬乱罪能不能不判刑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821刑初96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郎溪县。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7月13日被南京市高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6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殴打他人于2017年12月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1月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1月25日经郎溪县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批准逮捕,2019年3月19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
辩护人梅迪,安徽梅志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9年7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传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梅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潘某在建平镇朗庭国际KTV815包厢唱歌,张某某为寻求刺激,将一千元现金扔在茶几上,要求包厢陪侍人员梁某、孙某彤放开玩,并让两人扒潘某裤子。梁某、孙某随后将潘某的裤子扒下,当着张某某的面为潘某手淫,张某某在一旁观看并用手机拍摄视频。之后,潘某将梁某的上衣脱掉,用嘴亲其胸部。张某某看到潘某玩的比较开放,就对孙某说“再给你一千块钱,你给我搞一伙”。孙某说“好”。张某某将孙某带到包厢内的卫生间,与孙某发生了性关系,并让孙某为其口交,同时用手机拍了视频。然后,张某某让梁某脱掉上衣露出乳房与其跳舞。临走时,潘某扒下梁某的上衣,吮吸其乳房。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潘某到娱乐会所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张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另查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张某某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在朗庭国际KTV唱歌后钱对不上了。公安机关对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时,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与潘某在朗庭国际KTV包厢内唱歌并与包厢内服务员发生手淫、口淫等行为。因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聚众淫乱罪,郎溪县公安局于2019年1月7日对其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释放,2019年2月1日,郎溪县公安局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追逃,2019年3月19日8时,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视听资料,证潘某路梁某龙孙某彤程某远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行政拘留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没有聚众淫乱的主观故意,没有破坏公共秩序的想法,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不能说明被告人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嫖娼;被告人选择去朗庭KTV是因为那里的小姐比较玩的开,但是具体小姐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被告人自己不清楚孙某彤梁某龙提供性服务都是基于金钱交易,被告人并不是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不应将其认定为聚众淫乱行为的首要分子孙某彤梁某龙与张某某潘某路之前并不认识,她们提供性服务是为了获利,不具备聚众淫乱的主观目的,且卖淫女存在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情况,不应当孙某彤梁某龙二人计算在聚众淫乱的人数中;被告人张某某在厕所内与小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没有对公共秩序产生恶劣的影响。希望法庭查明事实,对被告人张某某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邀朋友到娱乐会所并找两名陪侍女在包厢内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因身上的钱对不上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聚众淫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机关将其列为逃犯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邀朋潘某路到朗庭国际KTV唱歌,并通过微信联孙某彤预定了包厢。两人到朗庭国际KTV后,张某某孙某彤说需要小妹,并潘某路各自挑选了陪侍女进入包厢(张某某挑选孙某彤)。
在包厢内,张某某用钞票刺激陪侍女,并提议两名陪侍女扒潘某路的裤子,两名陪侍女潘某路的裤子扒掉后,当着张某某的面潘某路手淫,之后,张某某潘某路在陪侍女乳房裸露的情况下与陪侍女跳舞,并分别在包厢内吮吸陪侍女的乳房。张某某将上述过程用手机拍摄了视频。
上述行为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聚集多人到娱乐场所包厢内实施淫乱活动,其行为符合聚众淫乱罪的犯罪构成。
至于陪侍女是否具有聚众淫乱的故意,不影响聚众淫乱罪的成立,只要陪侍女参与了聚众淫乱活动,就应当计算在聚众的人数中。
张某某开始的意图是嫖娼,但其在朗庭国际包厢内实施聚众淫乱的行为,其嫖娼的性质已经发生转化。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败坏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尚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故不构成累犯,但应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琪
审 判 员 许勤思
人民陪审员 陈礼钧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路
来源:刑事法律事务
投稿邮箱:dahehanjingwei@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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