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2005年颁布并施行的《禁止传销条例》,法律对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定义非常简单,在生活中辨别某一组织是否是传销要抓住传销的本质特点,传销的本质特点就是没有实体产品或服务,靠发展下线人员获利或计酬。
其实,传销类似于诈骗,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但传销区别于普通诈骗,它的受害者在被骗以后马上就会加入到加害人的行列,继续寻找并发展下一个受害者。传销也正是因为它的这一特点,导致其具有非常强的传播性和生命力,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所以,传销也一直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2009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2013年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就应当追究组织、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因此,当我们发现身边有人参与传销的时候,我们要耐心的劝其离开传销组织同时到公安机关报案,让参与者尽早脱离传销组织,避免越陷越深最终走向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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