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案胜诉案例 广州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付款方式有哪些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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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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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支付纠纷案——中小微企业股东出资义务的司法认定‌

当事人

原告‌:周某(股权受让方)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一‌:郑某(股权转让方)

被告二:某餐饮公司(目标公司)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原告)周某与(被告一)郑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郑某将其持有的(被告二)餐饮公司15%股权以150万元转让给周某,周某分期支付款项。协议明确约定:首期款50万元于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支付,剩余100万元分12个月付清。周某完成首期付款后,郑某配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2023年6月起,郑某以公司业务下滑为由拒绝收取剩余款项,并主张周某未实际参与经营,无权主张完整股东权益。周某诉至法院,要求郑某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郑某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接受剩余100万元股权转让款;

2、郑某支付逾期收款违约金‌(按LPR的1.5倍计算);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护意见

(被告一)郑某辩称‌:

1、周某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违反协议中“共担风险”的隐含条款;

2、公司估值下降,剩余款项应根据实际价值调整‌;

(被告二)餐饮公司辩称‌:

1、股权转让款支付与股东权利行使无直接关联;

2、郑某拒绝收款系为避免公司股权结构不稳定‌。

案件争议焦点

1、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是否以股东参与经营为前提?

2、公司估值变化能否构成付款条件变更的抗辩理由?

3、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判决结果

1、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郑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接受剩余100万元款项;

2、郑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3、诉讼费用由郑某承担‌‌。

法院观点

1、合同义务的独立性‌: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股权转让款支付与股东权利行使属不同法律关系,郑某不得以周某未参与经营为由拒绝履行收款义务‌。协议未约定“共担风险”条款,郑某主张缺乏合同依据‌。

2、估值调整的抗辩无效‌:股权转让价格系双方合意结果,公司估值波动属商业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

3、违约责任的严格性‌:郑某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款构成违约,违约金标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

案件总结

中小微企业股权转让需细化付款条件、股东权利义务条款,避免模糊表述引发争议‌。司法尊重商事主体对价格的自主约定,事后估值变化不构成免责事由‌。法院严格审查违约方抗辩理由,保障守约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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