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与占有的区别
留置与占有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内涵方面。
- 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修理厂留置未支付修理费的车辆。
- 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它不一定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可能是基于多种情况,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
2. 法律目的不同。
-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债权的实现,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
- 占有可能只是单纯地对物的控制,可能与债权债务关系无关联,如对自己所有物的占有是对所有权的一种体现。
3. 权利主体与客体关系不同。
- 在留置关系中,权利主体(留置权人)与客体(被留置物)的关系是基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人对客体的留置权有法定的限制和要求。
- 占有关系中,占有人与占有物的关系相对宽泛,可以是合法的所有关系下的占有,也可以是非法占有等多种情况。
二、置押和留置的区别
质押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1. 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 成立条件不同。质押需通过当事人订立质押合同并转移占有质物来成立;留置是基于法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在符合法定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自动成立。
3. 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关系不同。质押中,用于质押的动产不一定与债权有直接关联;而留置中,债权人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合同关系。
三、留置是否需要通知家属
留置需要通知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这样规定主要有几方面意义。一是保障被留置人员家属的知情权,家属有权利知晓家人的状况。二是体现程序的正当性,这是法治原则在监察程序中的体现,在保障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同时,也注重对被留置人员及其家属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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