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确权后老人不在了谁来继承,宅基地确权找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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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家庭成员都写上吗
你对农村宅基地了解多少?一些基础知识你都懂吗?关于农村宅基地的那些大大小小的事,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4问!包含各种常识!
1.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能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
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
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村民一户一宅外),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7.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8.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
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群众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9.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
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当地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1.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2.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对多占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3.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
(1)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4.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5.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6.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7.“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18.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9.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0.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21.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22.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23.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4.“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宅基地确权写谁的名字比较好?一定要写户主吗
(制图/洪雨师)
红网时刻新闻3月19日讯(通讯员 石倩妮)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有所盼、我有所为。据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统计,3月10日—3月14日,共受理办理人民网、红网、华声在线等网络问政平台,“微星沙”等微信矩阵群众留言150条,其中咨询求助类50条、投诉类85条、建议类15条,群众回访满意率达98.68%。群众关注热点话题为住房保障类、交通运输类、城市管理类。本周,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重点关注住房保障类问题,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导向,第一时间响应群众诉求,解答群众疑惑,切实将群众\"急难愁盼\"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关键词】
宅基地、产权证、住房保障
【诉求】
3月3日12时02分,一网友在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云平台留言咨询长沙县宅基地确权需要走哪些流程和准备哪些相应的手续资料的问题。
【处置】
收到群众咨询的问题后,长沙县网上群众工作部第一时间转办至长沙县自然资源局核实处理。3月6日上午,该单位作出公开答复称,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诉求人如需对宅基地进行确权,需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填写《长沙县宅基地房地一体权属认定审查表》,向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依法确权后,权利人可持身份证明、确权、测绘等资料向镇街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宅基地的首次登记。
【点评】
推进实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对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夯实乡村振兴根基有着深远意义。长沙县以群众关切为出发点,构建“响应-解决-赋能”全链条服务机制,推动宅基地治理从“被动处置”转向“主动创变”。通过网上群众工作云平台,线上及时解答群众疑惑,让农民群众告别“多头跑、反复跑”,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急难愁盼”。这种\"双向奔赴\"的服务模式,不仅破解了农村公共服务碎片化难题,更在政府与群众间架起信任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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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写谁的名字
目前,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而且,已经有一部分的农民取得了集体土地使用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书。众所周知,宅基地的确权工作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农民自身,都有很大的益处。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开展不仅仅使农民明白了宅基地的所属权,而且还让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有了产权保障。同时,宅基地确权还能打破农村住房的混乱局面,有效减少因房屋而引起的一系列土地纠纷问题。
那么,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咱农民的宅基地才会给予确权呢?小编整理了一下,大概可以分为下面这四项:
1、宅基地确权的申请人必须是农村集体组织内的成员,而且必须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这也就是说,进城买房或者在别的村庄买房子的人是不能进行确权的。
2、宅基地确权的申请人必须有合法的身份证明,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黑户口是无法进行宅基地确权的。
3、如果房屋是自行建造的,则需提供建房时的建设用地规划书及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如果是购买的同一个集体成员的房子,则需另外提供买卖合同以及其他证明权属来源的材料。
4、宅基地确权要在集体内进行公告,公告期间如若无争议,方可再进行确权。
总之,以上这四项便是农村宅基地确权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必要条件,宅基地确权的工作便无从开展。那么,除了这些必要的条件之外,还有哪些情况是宅基地确权的过程当中,一定要避免的呢?
1、一户多宅的情况需要避免,否则不可确权;
2、宅基地超出规定的使用面积,超出的部门也不可进行确权;
3、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性的房屋,也不予确权;
4、违法建筑和临时性住房不参与确权的工作;
5、国家已经征用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宅基地的,不予确权;
6、非法占用集体土地的房屋,也不予确权;
7、新审批的宅基地也不予确权;
8、用过买卖获得的宅基地也不予确权;
9、把集体土地用来经商的,也不予确权;
10、宅基地证与现有使用人名字不符的也不予确权;
11、证明材料不完善的房屋也不予确权。
以上这些便是农村宅基地不能确权的几种情况,快来看看你家的宅基地是否会因为这些原因而导致不能确权呢?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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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确权是什么意思
随着国家对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持续优化,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日益成为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关键步骤。本指南作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权威解读,将为您详细阐述宅基地确权登记的步骤、政策依据以及需注意事项,助您顺利推进宅基地确权与颁证事宜,全面掌握相关政策,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的步骤
1. 提交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 实地调查:相关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将对宅基地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宅基地的位置、面积、边界等信息,并绘制地籍草图。
3. 审核与公示:调查结束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以便村民监督和提出异议。
4. 审批与登记:公示无异议后,申请材料将提交给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再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5. 资料归档:确权登记完成后,相关资料将被整理归档,建立宅基地档案,便于日后管理和查询。
二、政策依据
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使用权,并对宅基地的审批、登记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外,《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提供了操作规范。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确权登记工作进行了具体细化和补充。
三、需注意事项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以下事项需特别注意:
1. 权属清晰:依据法律法规和历史资料,明确宅基地权属,避免发生权属纠纷。
2. 合规审批:确保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宅基地不得进行确权登记。
3. 面积合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超出部分可能无法确权。
4. 信息准确:确保登记信息,如权利人姓宅基地位置、面积等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权益。
5. 共有宅基地处理:对于共有宅基地,应明确各共有人的份额和权利义务,预防潜在纠纷。
通过本指南的详细解读,相信您对全国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了更全面的认识。请严格遵循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确保您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合法确认和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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