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人可以先申请处理抵押物
当存在既有实物担保又有人身担保的双重担保机制时,担保人有权首先申请对抵押物进行处置。
换句话说,如果担保人持有抵押物作为担保措施之一,那么他就可以首选对该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此来满足清偿债务所需的资金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抵押物的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欠债务,债权人将不能放弃追索权,进而寻求担保人对此种债务的进一步补偿责任。
我们应当清晰理解,当担保行为涉及到既有人身担保又有实物担保时,处置抵押物是首要的解决方案,这实际上为担保人提供了一定的优先权利。
二、抵押合同未生效违约责任
抵押协议尚未生效期间,若出现违约行为,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抵押协议不能生效的原因系某一方当事人未能依照法律法规或协议约定完成申请、批准及登记等程序手续,那么此种行为将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在此情形之下,违约方有责任对由此引发的各项费用以及给对方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而言:赔偿责任方面:倘若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导致抵押协议无法生效,例如未能按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则该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及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继续履行义务方面:即使抵押权并未有效设立,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抵押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关于合同效力与登记之间的关联性: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必须以登记为必备要件。
尽管签署了抵押协议但却未办理抵押登记,尽管抵押权尚未设立,然而合同本身的效力并不受影响,违约方依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抵押协议尚未生效的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主要取决于哪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及这种不履行是否给对方带来了损失。
三、什么是最高限额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亦称作最高限额抵押,乃为确保债务得以履行之目的,借款人或第三方对一段特定期间内即将频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资产。
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况时,抵押权人便有权在最高债权额度范围内,就该担保资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此种特殊抵押权主要应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以及连续借款关系等多种场景之中,乃是为了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所催生的一种新型抵押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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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什么是最高限额抵押权,什么叫最高额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