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思想汇报100字,取保候审思想汇报2025最新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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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每月一篇摘抄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在等待了半个甲子后,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72岁男子杨金文终于等来了结果——2022年7月25日,杨金文收到了垣曲县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下称《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垣曲县检察院办理的杨金文等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案件。
1991年4月29日,时任副厂长的杨金文在承包经营垣曲县硅铁厂期间,因涉嫌贪污罪被垣曲县检察院原反贪局逮捕,1993年被取保候审。然而,取保候审之后,案件被搁置至今,杨金文也背负“待罪之身”近30年。
杨金文表示,接下来将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31年前涉嫌贪污被捕
杨金文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1985年,他被原垣曲县乡镇企业局调任到垣曲县硅铁厂任供销科科长,后被任命为硅铁厂副厂长,分管供销业务。1988年,杨金文与时任厂长贾选民签订《供销承包合同》,承包硅铁厂的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
杨金文称,1991年,他被指控涉嫌贪污了4万元,被垣曲县检察院逮捕。办案人员从其家中扣押现金、国库券、存单等物品,共计折合5658.5元。
“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垣曲县硅铁厂那个时候的性质是私营企业,只是为了方便贷款挂靠到县乡镇企业局。”杨金文表示,垣曲县硅铁厂的性质决定了其身份并非国家工作人员,检察院认为其贪污“站不住脚”。
山西省高院作出的《关于垣曲县硅铁厂企业性质的批复》。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澎湃新闻注意到,1991年10月,原运城地区中级法院曾向山西省高级法院报告请示“对垣曲县硅铁厂企业性质如何确定”。1992年7月,山西省高院作出《关于垣曲县硅铁厂企业性质的批复》,指出:关于垣曲县硅铁厂的企业性质确认主要应从企业的资金来源认定为妥,垣曲县硅铁厂的资金来源主要由贾选民投资和农业银行贷款,矿山公司、神后村、县乡镇局均未在硅铁厂投资。经与有关部门联系认识一致,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垣曲县硅铁厂的企业性质应确认为私营企业。
杨金文称,被关押期间,他曾有两次短暂取保就医。1993年,他被通知取保候审,但至今没拿到相关的法律文书。此后,案件就一直被搁置。虽说被取保,但“贪污犯”三个字始终盘旋在杨金文的脑海中。
检察院:证据不足,决定撤案
2022年7月25日,杨金文收到了垣曲县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垣曲县检察院办理的杨金文等人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决定撤销案件。该《决定书》的落款时间为2021年12月20日。
垣曲县检察院作出的《撤销案件决定书》。
杨金文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称,就《决定书》作出时间与送达时间相差半年多的情况,经其向垣曲县检察院工作人员询问,得到的答复为“受疫情影响,送达时间推迟”。
张铁雁表示,垣曲县检察院敢于面对问题、依法纠正错案,使这起31年前的案件依法得到解决。但另一方面,杨金文明确表示,接下来,他将以垣曲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其国家赔偿的请求可能包括错误羈押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涉案财物的返还和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蒋立冬
校对:丁晓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范文十篇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身份证号:*******,系犯罪嫌疑人****(身份证号:****)之配偶,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年 月 日**市 公安局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刑事拘留,经 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年*月**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 县/区看守所。现申请人向 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 ***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做到:(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实际困难。
犯罪嫌疑人本身体弱多病,且上有年老的父母需要赡养,需要其伺候起居,下有未成年的子女需要抚养,照顾
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可以使其父母、子女正常生活,减少不必要的家庭痛苦和社会影响。
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前无前科劣迹,犯罪之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认***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恳请检察机关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此致
县/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抄写
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湖北女子刘丽于2018年1月被河北石家庄赞皇县公安局刑拘,之后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2021年7月2日,赞皇县公安局对刘丽终止侦查。刘丽认为,案件虽已完结,但民警办案期间涉嫌在其电脑内植入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此外,他们还涉嫌违规没收其取保候审保证金4万元。
对于刘丽电脑中出现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一事,10月7日,赞皇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关于这4万余条信息的来源,可以通过鉴定查明。
此外,赞皇县公安局还出具一份未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称,刘丽在取保期间,存在未请假的情况下到往广州、北京、十堰3个地方,因此依法对其取保金予以没收。
刘丽表示,她每次外出均有向执行取保候审的户籍地派出所请假,并留有相关证明。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显示,刘丽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每月写有思想汇报,表现良好。
目前,刘丽已将电脑被警方暂扣期间多出4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取保金被没收之事,通过公安部“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官网显示举报已成功受理。
10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河北省公安厅了解到,此事已引起省厅关注并批转石家庄市公安局处理。当日,赞皇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长时立波已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9月16日,刘丽拿着终止侦查决定书前往赞皇县公安局讨要取保金。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电脑多出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
今年29岁的刘丽,是广州一家公司的职员。2017年5月,赞皇县公安局在侦办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嫌疑人通过网络从全国各地收买个人信息,警方追查上线时关联到刘丽。
2018年1月5日9时,赞皇县公安局对刘丽的电脑和手机进行检查并暂扣。
刘丽说,她是在公司一名主管人员的陪同下,将电脑交到办案民警的手中。该主管人员向新京报记者证实此事属实。据刘丽回忆,当天上午,办案民警暂扣电脑后,对她进行了询问笔录,当天12时许,民警说没什么事了,让她回去等消息。
四天后,民警将刘丽从广州带到石家庄赞皇县公安局,并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其刑拘。
民警查询暂扣刘丽的手机、电脑,发现其通过手机微信与另一名涉案人互发公民个人信息。刘丽说,民警还告知她与对方分别互发公民个人信息为490余条和500余条。除此之外,警方还查到暂扣电脑里存放有6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夹。
刘丽说,她认可警方从其手机和电脑查询到的上述公民个人信息,不过这些都是公司同事以及公司给的信息,她本人并不存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不存在买卖行为。警方通过调查,也发现其电脑中存放的6000余条个人信息是公司分发的,其本人并无主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2019年1月25日,赞皇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却显示,刘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共计47666条。刘丽说,“赞皇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民警张虹让我签字确认。我问这些信息是哪来的,根本没有这么多信息。她说是我电脑和手机存放的信息汇总。她还说让你配合就配合,狡辩也没用。”最后她只能签字确认。
赞皇县公安局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刘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7666条。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刘丽称,此后,为弄明真相,她多次找办案民警索要暂扣手机和电脑被拒,对方都是回复说再等等。
2019年2月1日,刘丽一案移送至赞皇县检察院。刘丽说,检察院对其传唤讯问时也给了一份4万余条的公民个人信息表让辨认,并告知这是赞皇县公安局从其电脑提取并移送的卷宗证据。刘丽说,她当时向检察官否认这些信息不是其所有。
事后,赞皇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将该案退回警方补充侦查。退侦补查满一个月期限,赞皇县公安局传唤刘丽补充讯问笔录。
刘丽说,警方讯问时拿出暂扣其电脑,她发现电脑桌面除了有存放6000余条公民个人信息的文件夹外,还多出一个“2018.1.5”的文件夹。民警打开该文件夹让其辨认里面4万余条信息,她当场否认该文件夹系自己所建。该文件夹属性显示创建时间2018年1月5日16时16分33秒,“这份文件夹是电脑被警方暂扣期间创建的。”
虽然警方认定刘丽电脑存放有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但补充侦查中刘丽不予认可系其所有。刘丽说,该案历经检察院两次退侦补查,警方因证据不足未予起诉。
2021年7月2日,赞皇县公安局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刘丽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构成刑事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终止对刘丽的侦查。同年9月23日,公安局发还了暂扣的手机和电脑。
2020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第二款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新京报记者从刘丽电脑上发现,上述文件夹显示创建时间2018年1月5日16时16分33秒。
4万元取保金被没收
刘丽提到,2018年2月5日,她被刑拘28天后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赞皇警方以她取保期间外出未请假为由,没收其4万元取保金。
赞皇县公安局作出的《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显示,刘丽交纳保证金4万元,取保候审监管由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土门派出所执行。
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显示,刘丽缴纳4万元取保金。 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刘丽回忆,2019年1月25日,她应民警通知前往赞皇县公安局,该局合成作战中心民警张虹让其出示身份证,并通过公安系统查询后告知,因取保候审期间去过北京、广州、湖北十堰三个地方,所以要没收取保金。
“我当时解释说,我外出都有请假,但民警还是作出了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通知书让我签字。”刘丽说,她向民警索要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对方未给。
刘丽称,她去北京和广州,事先都有向土门派出所请假。“我去湖北十堰,是因为要回老家报考研究生考试,而且十堰是我户籍所在地,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要求离开户籍地要请假,回家并不需要汇报。”
刘丽出示的请假条显示,2018年2月27日,她请假前往北京,土门派出所所长丁爱军在请假条上签字批示“同意”,并加盖有派出所公章。此外,刘丽还出具了她于2018年3月3日向土门派出所民警曹坤的微信请假记录,显示其请假去广州已被批准。
此外,土门派出所于2021年9月10日出具的一份证明显示,刘丽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每月写有思想汇报,表现良好。
郧西县土门派出所证明刘丽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新京报记者 李英强 摄
9月26日,郧西县土门派出所值班民警证实,刘丽取保候审期间,每次外出都有请假。赞皇县公安局没收刘丽取保金,应该向该所核实刘丽取保期间是否有违反相关规定,但该所从未收到赞皇县警方的核查通知。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这种情况下不应该没收当事人保证金,警方行使权利过程中涉嫌存在权力滥用。
新京报从河北石家庄、邢台公安法制、刑侦部门了解到,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对嫌疑人作出没收取保金之前,依照程序应向执行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进行函询核查,以确定嫌疑人是否存在有违取保候审相关规定。此外,作出没收取保金要有相应的法律文书,同时交由嫌疑人一份。嫌疑人对此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司法救济。
警务督察已介入调查
10月7日,对于刘丽电脑中出现4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一事,赞皇县公安局政治处负责人回应新京报记者称,关于这4万余条信息的来源,可以通过鉴定查明。
至于没收4万元保证金,赞皇县公安局出示给新京报记者一份未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显示,刘丽在取保期间,未依照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存在未请假的情况到往广州、北京、十堰3地,故依法对其缴纳保证金予以没收。
新京报记者询问赞皇县公安局合成作战中心张虹,没收刘丽取保金依照什么理由、是否向取保候审执行公安机关土门派出所核实刘丽取保期间表现情况?张虹回复说,“时间久了记不清。”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规定之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规定没收保证金。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应当退还保证金。
刘丽说,目前她已将电脑被警方暂扣期间多出4万条公民个人信息以及取保金被没收之事,通过公安部“12389”(公安机关和民警违纪违法举报网站)进行举报,官网显示举报已成功受理。
10月3日,新京报记者从河北省公安厅了解到,此事已引起省厅关注并批转石家庄市公安局处理。当日,赞皇县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长时立波已向当事人调查了解情况。
(应受访者要求,刘丽为化名)
来源:新京报 记者 李英强
编辑:张恒 施尚景
取保候审思想汇报免费
在取保候审期间,当事人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办案机关的要求,同时积极应对案件进展。以下是关键要点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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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遵守的核心规定
1. 人身自由限制
- 不得离开居住地:通常指所在市、县,需提前向执行机关(通常是户籍地派出所或指定居所的公安机关)报备外出计划,否则可能被没收保证金或变更强制措施。
- 不得擅自会见特定人员:如案件相关人员(受害人、证人)、同案犯等,需经批准后方可接触。
2. 行为约束
- 不得干扰诉讼程序:禁止威胁、恐吓证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
- 不得参与敏感活动:如酗酒、赌博、暴力行为等可能引发社会危险性的活动。
3. 定期报到
- 按执行机关要求,可能需每月到派出所报到、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或接受电子监控(如定位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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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对案件进展的关键动作
1. 配合律师工作
- 全面披露案情:向律师如实交代所有细节(包括看似无关的信息),以便分析证据漏洞。
- 协助调取证据:提供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物流单据等,证明代购未发货的客观原因(如供应商违约、不可抗力)。
2. 关注案件动态
- 通过律师了解公安机关是否补充侦查、检察院是否提起公诉及法院审理进度。
- 若收到《起诉书》,需重点审查指控罪名和证据清单,准备针对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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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避免“踩雷”的注意事项
1. 禁止串供或翻供
- 不要私下联系同案犯讨论案情,避免自相矛盾的陈述(如与之前供述不一致)。
- 若有新的辩解,需通过律师以合法形式提出。
2. 谨慎处理社交媒体和通讯
- 避免在微信、微博等平台发表与案件相关的言论(如抱怨办案机关、声称自己无罪)。
- 手机聊天记录可能被调取,删除敏感信息前需咨询律师。
3. 妥善处理经济问题
- 保证金需存入指定账户,不得挪用或转移,否则可能被没收。
- 若涉及退赃,需在律师指导下与受害人协商,避免私下承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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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律师的作用与策略
1. 申请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 若案件出现新证据(如证明无罪的证据),可申请将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或直接释放。
2. 推动检察院不起诉
- 重点论证:
- 缺乏犯罪故意:代购行为属于民事合同纠纷,非诈骗;
- 证据不足:如聊天记录无法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物流异常无直接关联等。
3. 为庭审做准备
- 协助梳理无罪或减轻量刑的证据(如客户谅解书、收入证明等),模拟法庭质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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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长期风险防范
1. 心理建设
- 取保候审不等于最终无罪,需保持耐心,避免因焦虑采取过激行为。
2. 职业与生活影响
- 如涉及敏感行业(如金融、外贸),取保候审记录可能影响未来就业或签证;
- 建议与单位沟通,减少负面影响。
3. 后续可能的结果
- 最佳结果:检察院不起诉 → 案件终结,不留案底。
- 次优结果:法院判决无罪 → 需申请国家赔偿。
- 不利结果:认定有罪 → 可考虑上诉或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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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依据提示
- 《刑事诉讼法》第71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刑事诉讼法》第175条: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院应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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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建议
1. 立即联系律师:制定个性化应对方案,切勿自行处理。
2. 严格守法:避免任何可能被视为“社会危险性”的行为。
3. 保留证据链:所有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如合同、聊天记录)需备份并公证。
取保候审期间每一步操作均可能影响最终结果,专业法律指导是脱险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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