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与留置权的区别
留置权及抵押权系提供保障的物权,皆可将动产作为其标的物。
二者之间主要差异在于:
(1)设置的条件不尽相同。
留置权是基于法律明文规定而产生,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反之,抵押权则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并通过互惠合意来订立,因此归类于约定担保物权。
(2)标的物的范畴各异。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动产;抵押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亦涵盖不动产。
(3)标的物与债权的关联性存在差异。
留置权的标的物应与债权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唯独在企业间留置的情况下方可例外;而抵押权则不受此限制。
(4)权益的实现路径相去甚远。
当债务人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时,留置权人并非自动实现留置权,而是需先行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若债务人逾期仍未履行,留置权人才有权选择将留置财产进行折价或直接进行拍卖、变卖。
相比之下,抵押权只需债务人为未能按时履行到期债务或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即可行使;抵押权人必须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获得的款项清偿债权,如协商无果,抵押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5)消亡的缘由各有千秋。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失去占有权或留置权人同意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即告消灭;而抵押权并不因上述两种原因而消失。
二、无抵押人承诺的抵押担保合同还能否成立
在无担保物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愿作出的抵押担保承诺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当某一债务需要得到保证其按期偿还时,借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并不需要将其拥有的财产进行实际的转让和占有,只需将此财产作为抵押品交予贷款方,即可达成这一担保目的。
一旦借款方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欠债,亦或是出现了双方同意的、能够触发实现抵押权的相关情形,贷款方便有权利对该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在此种情况下,借款方或其他第三方人员被称为抵押人,而贷款方则是抵押权人,他们所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为抵押财产。
三、哪些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1、首先,需了解在我国境内,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分为两种情况:由国家以及集体两个主体所有,并不允许作为个人私有财产。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所有权禁止进行抵押活动,也就是说,无论是国家还是集体所拥有的土地都不能以此作为抵押物,否则,签订的抵押合同将会被判定为无效行为。
2、接下来,我们来探讨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这些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抵押,但存在少数例外情况。
其中之一便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类权利可以进行抵押;另一个例外则是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虽然可以进行抵押,但却不能单独进行,必须与该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一同抵押,且在实现抵押权之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及土地用途。
3、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主要宗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以及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禁止进行抵押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的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土地所有权本身是不能抵押的。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这是因为这些土地的使用权通常与农民的生存权紧密相关,因此一般不允许抵押。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养老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这些设施是为了社会公益而设立的,因此不能被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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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头条-哪些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我国法律规定哪些财产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