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录像能作为法庭证据吗,录音录像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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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取证神器
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此前,民法典将“录音遗嘱”升级为“录音录像遗嘱”,因录音录像遗嘱形式操作简单、内容直观等特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所采用。但遗嘱作为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形式订立,不符合要件的,则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就相关法律阐释如何有效订立“录像遗嘱”的问题。
法院介绍,录像遗嘱是《民法典》中新增的遗嘱形式,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人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即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若不符合见证人人数要求或者资格要求,那么所立的录音录像遗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无法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院表示,在使用录音录像方式订立遗嘱时,为保证音像资料所呈现信息的完整性,应该使用一镜到底的方式进行录制。开始录制后不要暂停、不要被来电干扰、不要将一份遗嘱录制成几段,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上半身、全身影像尤其是脸部清晰图像应在镜头中有体现。若录制过程中出现干扰或故障,为避免影响录音录像遗嘱的效力,最好重新从头开始录制。录音录像经过拼接、剪辑后,可能导致遗嘱无效。
法院提示,从录制内容来看,对于立遗嘱人来说,立遗嘱人应当心智健全,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遗嘱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比如遗嘱应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同时遗嘱内容的表述应清晰明确、不存歧义,不要出现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其所附的条件根本无法实现等情况。录像中应表明见证人的姓名及遗嘱的录制时间。比如立遗嘱人可以说“本录像遗嘱的录制时间是xx年x月x日,由张三和李四见证,以上内容均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校对 吴兴发
录音录像遗嘱怎样具有法律效力
一份遗嘱三种形式均无效!老人遗愿如何正确表达?遗嘱怎么订立才能确保有效?
世的刘老伯有三个子女,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刘老伯名下有一套房产,多年前,刘老伯将他这套房产的50%份额,赠送给了他的二儿子,2022年刘老伯觉得自己身体不好了,想把自己房产剩余的50%份额,交由大儿子来继承,由此老人留下了录音、录像、代书三种形式的遗嘱。
录音遗嘱:刘老伯和大儿子的异地通话录音,老人清楚表达了遗愿,剩余50%份额给大儿子。
录像遗嘱:手机录像,刘老伯宣读了代书遗嘱的内容
代书遗嘱:大儿子代书,病房里病友作证,表达了不让小女儿继承遗产的意愿。
老人去世后,二儿子发起了诉讼,要求按份继承自己父亲留下来的遗产。
法院会怎么审理呢?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录音遗嘱只有刘老伯和他大儿子异地通话的过程,虽然表达了遗愿,但没有见证人在场,也没有记录年月日,不符合录音遗嘱的形式;
关于代书遗嘱,本案的代书人是刘老伯的大儿子,也是遗嘱的受益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无效;
至于录像遗嘱,因为没有见证人在场,镜头中只有刘老伯宣读了当日代书遗嘱的内容,也不符合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
最终,法庭综合考虑双方的血亲关系、赡养义务的履行情况等,确定刘老伯在系争房屋中50%产权份额由大儿子继承18%、二儿子继承18%、小女儿继承14%。
如何避免订立遗嘱,因形式问题导致无效?
上海东方公证处公证员王胤鑫表示,遗嘱的内容怎么写很重要,有时遗嘱出现问题,往往是因为遗嘱内容的形式要件有瑕疵。
那么如何避免这类情况的发生呢?公证遗嘱是一个相对较优的选择,公证处会根据当事人的家庭情况、财产种类,来设计方案。正式办理的时候,公证处也有全程录音录像,并且有两个公证人员一起办理,可以真实记录当事人的意愿并进行存档,从而保证遗嘱顺利执行。
公证遗嘱一定要到公证处吗?
公证员王胤鑫表示,公证处有完整的录音录像设备,并且遗嘱公证对环境的清洁性也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建议到公证处来公证遗嘱。如果当事人有腿脚不便等客观情况,公证处也可以提供上门服务。
订立公证遗嘱后,当事人可以更改吗?
公证员王胤鑫表示,遗嘱人生前可以更改、撤销遗嘱。如果有客观情况没有办法到公证处来办理,也可以用其他遗嘱覆盖掉前一份。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多份遗嘱中若有意思相冲突的部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转自:案件聚焦
来源: 潇湘晨报
录音录像遗嘱怎么立才有法律效力
在司法诉讼的舞台上,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武器”。因此有这么一句话,打官司就是打证据。随着科技发展,录音录像作为直观记录事实的证据形式,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各类案件中。
然而,并非随意录制的音视频都能成为有效的证据使用。我们需要从录制的合法性,到音视频内容的完整性,再到提交法庭时需遵循的程序规范都严格把控,因为上述每一个环节都暗藏玄机,稍有不慎,便可能导致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受到影响,更有甚者会直接导致证据被认定为无效,进而影响整个案件走向。
为帮助大家在诉讼中正确运用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证据,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接下来我们将尽可能全面地收集整理提交录音录像证据时的注意事项,与此同时,我们将会附上实用的录音、录像文字稿模板,供大家参考使用。
一、确保证据合法性
(一)证据获取的手段需合法
录音或录像的获取方式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其他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例如,擅自通过窃听手段(取证方式不合法或取证设备不合法)获取的录音则无效。
意思就说,一方私自(未经过对方同意)录制的录音、录像(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但是要注意,取证过程要避免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以及取证的设备要合法合规,避免使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销售、购买使用的设备来取证。确保来之不易的证据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
(二)取证过程应避免威胁或诱导
录音过程中不得使用威胁、利诱等非法手段,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证据。
二、保证证据真实性
(一)原始载体保存
必须提供录音或录像的原始存储设备(如手机、录音笔等),以确保未经剪辑或篡改。若仅提交复制件,需与原件核对一致。
(二)内容完整性
不得擅自剪辑、截取录音或录像片段,需提交完整版本。若对真实性有争议,可能会被要求进行司法鉴定。
三、强化证据关联性
(一)明确基本信息
录音、录像中应清晰体现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身份(使用全名),并直接关联案件事实。例如,债务纠纷中需明确提及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关键信息。
(二)与其他证据印证
单一录音证据通常不足以定案,需结合书证、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四、形式要求与提交规范
(一)文字整理与标注
录音需整理为文字材料,;录像中有对话内容的,也需整理为文字材料,并且在材料中标注重点内容,并与录音、录像(光盘)一并提交。证据清单中需详细说明录音的基本情况(如录制时间、场景、涉及人员)。
图:录音文字稿(参考文本)
对于录音中重要内容,也就是你希望法官一定要听到的内容,需要在文字稿中重点标注出来(突出显示),以此来提醒法官注意,同时写上对应录音的几分几秒,如果法官想回溯听录音的话,方便查找。
图:录像文字稿(参考文本)
(二)载体形式
通常需将录音刻录成光盘,并附文字说明。涉及敏感信息时,需注明并采取保密措施。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和《民诉解释》虽然暂未有类似规定,但通常我们都会主动向法庭提交文字说明或者文字稿。
需要提醒一点,我们所提交的文字稿本身并不是证据(属于用来说明视听资料内容的辅助手段),录音、录像的载体才是本身证据。
五、特殊情形处理
(一)采用公证或可信时间戳方式增强效力
通过公证机关或者可信时间戳对录音、录像过程进行公证取证,可显著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公证后的录音通常被视为未经篡改,证明力更强。
(二)注意隐私保护
若录音涉及他人隐私或商业秘密,需在提交时特别说明,并避免在公开审理中不当披露。
六、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 年修正)
综上,提交录音录像证据需兼顾法律合规性、技术规范及程序要求,通过多角度强化其证明力,避免因形式或内容瑕疵影响案件结果。
*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作为决策的建议。
来源:黄宇翔的人生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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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遗嘱有效的4个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2021年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录音录像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是夫妻二人,共生育三个子女,一个女儿、两个儿子。妻子已亡故,丈夫又因罹患癌症于2019年过世。丈夫住院治病期间,在两兄弟等人的见证下,由案外人录像,表示过世后将其名下的房产留给女儿。
丈夫去世后,小儿子对遗嘱有意见,未配合女儿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小儿子于起诉前因病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小儿子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继承人即妻子和子女继承。
2020年9月15日,女儿将大儿子及小儿子的妻子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由自己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儿子表示放弃继承诉争房产。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录像中见证人未明确其姓名和年、月、日,但录像中记录有被继承人及在场人的肖像,且双方对录制的时间、在场人员以及录制人没有异议。综合具体情况,该录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关于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应为录音录像遗嘱。但诉争房产中有其妻子的份额,故依照法律规定,遗嘱中处分属于其妻子份额的部分无效,因其妻子未立遗嘱该部分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订立录像遗嘱应该注意什么?
第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要求的见证人要到场见证,参加录音录像遗嘱制作的全过程。
第二,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和肖像。在录音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用口述的方式记录其姓名,表明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并体现见证人在场见证。在录像遗嘱中,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展示其肖像,在记录肖像的同时可以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其姓名,这样可以通过视频画面得知遗嘱人与见证人的身份、遗嘱人立遗嘱与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过程。
第三,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由于录音录像遗嘱容易被伪造或者篡改,而遗嘱的设立时间是判断遗嘱的真实性与有效性的重要因素,因此,录音录像遗嘱也应当体现遗嘱的设立时间。在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订立遗嘱时,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的过程中用口述或者其他方式表明遗嘱设立的时间。
第四,录像画面声音要清晰。录制视频时,画面要连续,选择光线充足的地方,保证拍摄的画面清晰,能看清楚遗嘱人及两位见证人的容貌,如果视频模糊不清,遗嘱将无效。还要注意画面的构图比例,必须将遗嘱人的整张脸都拍摄到画面中。在拍摄过程中,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声音要清晰洪亮,能够听得清楚。
第五,视频完整保存,不要编辑加工。注意保存原始视频及手机、摄像机等视频录制载体,因为视频容易被技术篡改,复制的录像往往不能作为证据被法院采纳。如有条件,建议采用专业的录像设备进行录制。不要对录制的视频进行后期加工剪辑,录像遗嘱如果存在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内容被篡改等情况,会被认定无效。
第五,遗嘱人要明确分配财产。最好是拟好财产分配方案,对自己财产的基本情况做一个盘点。遗嘱人个人有多少财产,这些财产分给谁,在视频中都要明确具体的说清楚,不能有歧义,否则日后发生纠纷即使到了法庭上也会有争议。
2021年以前订立录像遗嘱,可以适用《《民法典》》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也就是说,即使在《民法典》生效前以录像形式设立的遗嘱,只要不存在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情况,均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来源:津南法院等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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