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虚假诉讼罪立案数额,什么是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韦茹然

什么是虚假诉讼罪立案数额,什么是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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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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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经过串通,达成共同恶意,利用民事诉讼程序,获取民事裁判支持,严重妨害司法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湖州检察机关借助数字化手段,在海量的民事裁判文书中发现虚假诉讼线索,通过内外部协作配合,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五年来,持续深化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全链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推动社会诚信建设,促进诉源治理。一是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对内加强与刑事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协作,实现对虚假诉讼线索及时受理、及时研判、及时分流,畅通内部发现流转渠道,对外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协作意见,规范线索移送,全面信息共享,增强办案合力,进一步加大打击虚假诉讼工作力度;二是工作能力进一步提升,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对高风险案件进行专门审查研判,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不断巩固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三是工作成效进一步凸显,联合公安、法院纠正虚假诉讼民事裁判128件,涉案标的9000余万元,移送立案关联犯罪23人,成功办理一批“套路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

下一步,湖州检察机关将认真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实效“回头看”专项活动,构建闭环监督工作机制,强化监督刚性权威,以让人民群众更加“有感”的举措,做实虚假诉讼监督后半篇文章,助力打造法律监督最有力示范省份。

什么是虚假诉讼案件

#法律热点解读##2023年度创作挑战#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然而在民事诉讼中,并不是所有的诉讼都是真实的,有些是虚假的,起诉者希望诉讼来达到某些不合法的目的。

何为虚假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准特征表现,做好靶向整治。

虚假诉讼的特征: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

(2)诉讼标的额与原告经济状况严重不符;

(3)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等利害关系,诉讼结果可能涉及案外人利益;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在诉讼中没有实质性对抗辩论;

(5)当事人的自认不符合常理;

(6)当事人身陷沉重债务负担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财产或者放弃财产权利;

(7)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当事人却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

(8)当事人亲历案件事实却不能完整准确陈述案件事实或者陈述前后矛盾等。

虚假诉讼易发领域

虚假诉讼的易发领域:(1)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异议之诉;(3)劳动争议;(4)离婚析产纠纷;(5)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纠纷;(6)企业破产纠纷;(7)公司分立(合并)纠纷;(8)涉驰名商标的商标纠纷;(9)涉拆迁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0)涉房屋限购和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买卖合同、以物抵债纠纷等各类纠纷。

什么是虚假诉讼如何认定

什么是虚假诉讼?

顾名思义,虚假诉讼是区别于正常诉讼活动的,它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等,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处罚的行为。

虚假诉讼的本质在于以法律的名义行不法之事,损害司法权威和他人利益。为了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加大虚假诉讼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今天,就带您了解一下虚假诉讼的相关知识。

虚假诉讼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1)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3)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4)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5)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6)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7)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8)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虚假诉讼的常见类型?

虚假诉讼多发于民间借贷、离婚纠纷、房地产权属纠纷、股东权益纠纷等领域,常见类型有:(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3)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4)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5)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6)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7)劳动争议案件;(8)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9)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其表现存在多样性,如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故意伪造合同、票据、证件等证据,还如当事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夸大事实等手段,通过编造事实让法院认为其诉求是正确的,再如当事人利用虚假诉讼手段逃避债务或者变相逃避债务等。

民事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哪些行为会涉嫌虚假诉讼?

(1)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2)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虚假诉讼的线索来源包括哪些?

(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利害关系人、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报案、控告、举报和法律监督申请;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通过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刑事自诉;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主动发现;

(4)有关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

(5)其他线索来源。

虚假诉讼会受到何种惩罚?

(1)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3)对于在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指使参与伪造证据的,可以按照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原标题:《【微普法】什么是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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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辽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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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最高院在本月11日发布了五则有关打击“逃废债”虚假诉讼的典型案例,这足以说明司法机关对虚假诉讼高压态度。作为律师,我也经常听到当事人说“XX就是虚假诉讼,告我根本没有证据”,或者“原告败诉了,是不是我可以反告他虚假诉讼”。这也足以说明,很多朋友对于虚假诉讼的判断停留在案件胜负之上。一个案件的胜负其实是有很多因素决定,比如诉讼策略、证据情况、庭审情况等等,绝不能将败诉与虚假诉讼划等号,或者说这是两个毫不相干的概念。究竟什么是虚假诉讼,本文将会给大家介绍。

虚假诉讼,就是当事人出于非法目的,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提起民事诉讼,试图骗取法院的裁判文书,从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的行为。

虚假诉讼特征总结有以下几点:

一、虚假诉讼是指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包括诉讼及执行程序。

二、虚假诉讼主观上存在一定非法目的,即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或者非法侵害他人财产等。

三、虚假诉讼通常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比如伪造借条、捏造合同等。

四、虚假诉讼往往会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者破坏司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通过审理发现虚假诉讼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处理,如果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刑法中的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虚假诉讼的常见表现形式,包括在民间借贷、离婚析产、以物抵债等案件中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同时,对于如何认定虚假诉讼、如何进行证据审查等方面都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参考案例:(2023)京0106民初10419号

基本事实:唐某系北京某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戴河某工程施工单位的人员,北京某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张某存在合作关系,指示张某向唐某支付工程款。张某向唐某的转账记录如下:2018年11月21日转账20万元,2018年11月25日转账20万元,2019年1月30日分三笔共转账130万元。庭审中,张某自认其与清控公司存在合作纠纷,因向北京某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权证据不足,故隐瞒了受北京某水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向唐某支付工程款的事实,在提起本案诉讼时未如实陈述,谎称上述款项系向唐某出借的借款。

法院观点:张某明知其与唐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却恶意虚构案件基本事实,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张某的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因张某恶意提起虚假诉讼给唐某造成的律师费损失,张某应进行赔偿。张某主张律师费金额过高,但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律师分析:本案起因系与案外人存在利益纠纷,但因维权不畅为弥补自身损失,以捏造的借贷关系向本案被告主张权利,已经构成典型虚假诉讼。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该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赔偿了被告律师费损失。

参考案例:(2021)京0101民初18526号

法院观点:原告依据2013年10月22日由李某账户转账至被告账户63万元转账凭证向本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并作出被告向其提出70万元借款要求,故其以转账方式支付63万元、现金方式支付7万元的陈述。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案件卷宗,可以证明原告此前曾以相同证据起诉束某,主张案涉款项系束某的借款、被告是经办人,且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原告与束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现原告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就案涉款项其与被告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原告在明知其与束某就案涉款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仍以同一证据提起本案诉讼,并在本案庭审中作出与(2019)京0101民初3473号案件庭审中完全不一致的陈述,属于明显的虚假陈述,据此可以认定原告虚构事实,并企图通过诉讼来使虚假的债权债务获得法律裁判文书的确认,以达到侵害本案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将依法对原告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行为予以处理。

律师分析:本案系生效判决已经确定案外人为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因为执行不到款项,原告便仍以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向被告主张还款责任。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虚假诉讼,驳回了诉讼请求。

总结:

#虚假诉讼#严重危害了司法秩序,同时存在侵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虚构拖欠劳动报酬、虚构优先受偿权等也逐渐成为虚假诉讼主要类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在进行日常经济活动应秉持的原则,诚信诉讼也应成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基本准则。#平安虚假诉讼#《刑法》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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