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这样的一个案例:林某发现丈夫断断续续的给前女友转账总共550元,转账此笔费用理由为丈夫对前女友所支付的“分手费”,最终女方起诉,最终判决丈夫前女友返还确属赠与性质的200万元。看完这个新闻的详细报道后,大家可能对此有所疑问。下面北京离婚律师易轶从婚姻家事角度为您解析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还能追回吗?
下面有两点重点为您介绍:
1、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能随便处分的(大额的超出日常生活的,不能说去买斤猪肉也得二人协商一致),如果处分了,另一方有权追回(第三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
本案中,丈夫在婚后给前女友转账550万,如果全部是赠与的话,是能够判决全部返还的。但报道中只判决返还200万,不是因为说丈夫有权处分一半,而是因为另外330万(外加20万利息)是有借款协议的,是之前前女友借给男方公司使用的,现在男方转回去不过是还账。
所以,赠与合同是全部无效而不是一半有效一半无效。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赠与合同的效力,我们经历了从最开始认定一半无效到现在认定全部无效的过程。
之所以认定全部无效,是因为夫妻双方对婚后取得的话财产是共同共有,而不是按份共有,不能在还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就区分出一人一半。现在这样认定赠与全部无效的思路才是正确的。
2、婚姻法律上不存在“分手费”,感情破裂后,有的直接协议上写明是“分手费”,有的则是通过打欠条的方式,说明一方愿意补偿另一方多少钱之类的,前者看起来简单明了,后者披着债权债务的外衣实际上也是感情产生的债务。
当感情破裂时,一方以金钱作为终结关系的条件,实际上双方并没有产生实质上的借贷,况且被要求给钱的一方往往被胁迫的更多,即便是自愿给付,也缺乏任何法律依据来要钱,“分手费”属于违背公序良俗不会被法律支持。
如果男方真是真心诚意想给前女友这笔钱,但是却被妻子追回了,看起来挺冤。生活中也有不少不知情付出感情“被小三”的情况,鉴于司法上对于是否是“被小三”认定难度比较大,尊重利益保护权力实在无从说起。
也有人可能会感到疑惑,既然是婚内的财产,丈夫也应该占一半,为什么能全额追回呢?这是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被视为共同所有,没有进行分割,所以即便理论上有50%的产权,行为是百分百无效,妻子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以上是对《北京离婚律师: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还能追回吗?》内容的详细介绍,我是易轶,家理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离婚律师咨询,是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CCTV《法律讲堂》、中央电视台《小区大事》特邀律师、北京人民广播电台《警法在线》特邀婚姻法律师,执业12年,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如您还有问题或者需要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可拨打我的免费咨询电话,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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