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原告起诉,为了实现最后的判决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会向法院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被告可以向法院提供反担保,来解除原告保全所针对的财物。
问题就是:保函能不能作为反担保?
2020年4月30日,某公司提起不当得利之诉,提保全,该案中,法院审查被告提出的保单保函作为反担保,作出裁定,准许。
该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有法院能够接受被告提出的保函进行反担保。
评析:
原告查封被告账户,现在往往采用的是保函的形式,对于原告,成本可能并不高,只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费用。但是对于被告来说,一旦被查封到银行账户或者房产,其实影响很大。这种落差,在诉讼中也会形成一定的对被告的震慑作用。
所以被告如果能够使用保函提出反担保,其实就类似把这种落差打破了的,但是目前这个”反担保“普及的程度到底能多广,是否每个法院都能够接受,这就需要更多的法院来实际操作。